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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能等到人民起义之时才会放手解决贪官污吏吗?!”


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0-05-15

 

透视贪官成功“潜伏”多年现象

  一个贪官“成功”潜伏十多年不被发现,我们说他精于伪装、“马甲”厉害;一批贪官能够潜伏十多年不被发现,我们说可能制度某方面有缺失,网“开”一面;然而,当大多数贪官都能潜伏多年甚至形成一种“潜伏定律”时,那将如何破解这道难题?

  贪官潜伏期的长度与反腐机制的力度成反比。潜伏期变长,反衬出我们的预防和查处官员腐败工作的乏力,也反映了当下反腐败工作所面临的严峻现实。

  一个贪官“成功”潜伏十多年不被发现,我们说他精于伪装、“马甲”厉害;一批贪官能够潜伏十多年不被发现,我们说可能制度某方面有缺失,网“开”一面;然而,当大多数贪官都能潜伏多年甚至形成一种“潜伏定律”时,谁能破解这道难题?

  贪没贪是分明的,贪多贪少是有数的,

  早发案晚发案有时是偶然的,贪官早晚被捉是必然的。

  贪官案发有偶然

  突发、偶发事件往往能牵扯出贪官来,成为近年来反腐败战场上的一道景观。

    丢出的贪官

  1999年8月,时任江西省副省长的胡长清率江西团参加昆明“世博会”期间,突然走“丢”了,有关部门怎么也寻找不到。堂堂副省长居然失踪,顿时惊动了中央。有关部门出动警力,才在广州的中国大酒店里,找到了胡长清。在他的皮包里,还有一沓刚收受尚未启封的2万元人民币。原来胡私遁广州,是为了和情妇幽会。

  1995年4月,武汉市中国长江动力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于志安突然失踪。后经我国驻外使馆证实:于志安出逃菲律宾。原来,他神不知鬼不觉地大肆倒卖巨额国有资产后转移到国外,溜之大吉。

  2006年8月7日,吉林省委得到一个消息:长春市委副书记田忠已经3天不见踪影了,用各种方法联系不上!省委有关领导作出指示,马上启动应急程序,采取紧急措施,以防不测,同时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报告。可8月8日,田忠却又悄然回到了他在长春的办公室里。后经查实,他在失踪的3天里忙着转移非法所得1000多万元。田忠后被判无期徒刑。

  2008年底,原温州市委常委、鹿城区区委书记杨湘洪带考察团到巴黎,两天后独自离队,后拒绝回国。杨湘洪出国不归案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妻子和手下一批贪腐官员被牵出。

  牵出的贪官

  2009年10月10日,备受关注的原南京市江宁区房产管理局局长周久耕,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2007年7月9日,济南市市区建设路发生一起轿车爆炸事故,女车主柳海平被炸死。这起震惊全国的恶性爆炸案很快牵出其始作俑者——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段义和。段为了摆脱情妇柳海平的纠缠而指使人制造了爆炸案,而爆炸案牵出了段义和的长期受贿行为。

  2009年,西部某省的执纪执法机关突然接到“某市副市长聚众赌博”的举报,遂前往查处。执纪人员没发现被举报者,却在现场意外地逮住了另一名在此聚众赌博的副市长。顺藤摸瓜,这名副市长以前的贪腐行为被查出,还牵扯出了一批和他们有关的问题官员。

  “串”出贪官

  贪官在掌握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要与上下左右进行广泛接触,他们贪婪的本性使得其贪腐的触角不由自主地伸向四面八方,故而引发一系列窝案、串案就不难解释。

  2010年2月,网上一则国家开发银行前行长王益将受审的消息吸引了关注金融行业人士的眼光。因为曾在中国证券、银行业担任高层领导的王益,掌握着金融领域一系列窝案串案的秘密。而王益本人就是被串案给“串”出来的。

    2005年12月14日,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在京受审,他是黑龙江原绥德市委书记马德串案中“串”出的第4个受审官员。两天后,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被法院认定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马德等人贿赂款物702万元,被判处死缓。

  马德案牵出了包括韩桂芝、田凤山两名部级高官在内的260名官员。这一连环腐败窝案、串案,涉案面积大、范围广、影响深,被媒体称为“建国以来最大的卖官案”。

  贪官潜伏期变长

  从近年来媒体公开曝光的情况来看,贪腐期长达七八年已较常见,一些贪官潜伏期越来越长已成不争事实。

  何为贪官潜伏期?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过勇认为,贪官潜伏期指的是一个腐败官员从开始进行腐败行为到腐败行为被发现期间的时间跨度。

  能够看出潜伏年限的贪官,是已落马的贪官,至今仍在潜伏的,便难以得出其潜伏年限。

  国际上采用“腐败黑数”来衡量从事或涉及腐败的公职人员中没有受到查处的比例。它指的是确已发生,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被发现,因而没有计算到腐败案件统计中的腐败公职人员数量占所有腐败公职人员总数的比例。

  贪官狡诈并非不露痕迹

  贪官能长期潜伏,既有主观的伪装技巧和腐败隐蔽的原因,也有客观原因。而一些贪官的伪装术的确麻痹了民众和监督机关。

  网上有句流行语:“带翅膀的不一定是天使,它可能是鸟人。”此话正符合伪装贪官。

  为了贪腐“安全”,一些贪官还有自己的贪腐“原则”。叶树养制定了“五不”原则:不主动索要钱财、不办事不收钱、不催讨该给还没给的钱、不讨价还价、不嫌弃送多少钱;重庆市铜梁县原县委书记马平与其妻沈建萍在受贿时不接受对方直接赠送的门面房,而非要自己出钱以“优惠价”购买。这些都为其贪腐起到了掩盖作用。

  但不论贪官如何狡猾地潜伏,雪上鸿泥,雁过留痕,既是贪官,就其表象特征,必有种种贪迹可循。

  贪官奢侈、挥霍无度。骄横跋扈,无法无天。作风腐化,生活糜烂。作风不正、私生活混乱这些都是潜伏者难以遮掩的特征。曾有专家统计出,被查处的贪官中95%都有情妇。重庆市委原宣传部部长张宗海长期在五星级饭店包房,带女性去过夜,还公开其选择情妇的三大标准:大学生,漂亮,未婚。

    此外,还有左右逢源,八面玲珑。他们巴结领导,投领导所好,对同事和下属尽量拉进自己的圈子,形成“利益共同体”等特征。

  揭密贪官“潜伏法则”

  贪官脑门上又没有写着一个‘贪’字。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他们会想法设法来掩盖自己的腐败行径,用种种马甲来保护和伪装自己。

  演技派 天生的表演大师

  贪官是典型的“两面人”,其基本特点是:谈起理论头头是道,行动完全不对号;台上道貌岸然,台下贪赃枉法;大庭广众下是冠冕堂皇的正人君子,私下却吃喝嫖赌“五毒俱全”。

  台上表演廉政秀,热血沸腾;背后干尽腐败事,让人齿冷。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近期因涉腐被逮捕的前足协掌门人南勇就是个中典型。2009年的12月12日,他在接受央视中国足球反赌专题节目采访中说:“现在打赌反假的行动,实际上是治标,我们还要治本,从根上解决这一问题……不仅仅要解决表面上的问题,还要解决深层次上的问题。”今年1月5日,他还高调宣称:“远离假赌黑,只要参与早晚被发现,首恶必除。”言犹在耳,他却旋即深陷腐败窝案。对此,中国足协一官员评价说:“一个成天喊着打假抓赌的官员自己身上出现了他最忌恨的问题……悲哀,真的很悲哀!”

  技术流 腐败手段的“升级”

  由于近年来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腐败的风险越来越高,腐败分子的警惕性和防范意识也越来越强,腐败手段也日趋“升级换代”。一名反贪局的办案干警告诉记者,如今一些腐败分子犯罪手段非常狡诈、隐蔽,就如反谍剧中的手段,而且日趋智能化、国际化、高科技化。

  此外还有雅贿、色贿、腐败期权等等,腐败新花样不断出现,而制度法规一时跟不上,腐败与反腐败赛跑,腐败跑在了前头,在客观上延长了贪官的潜伏期。如特定关系人受贿问题、超低价买房收干股等问题,前几年都不太注意,问题严重后才被纳入反腐视野。

  “不仅是新型腐败对办案工作提出挑战,现在腐败分子对付‘反腐败’的水平也越来越高。”一名纪委干部说。他曾经办过的一个案子,对方是一个市的检察长,长期从事政法工作,“保护工作做得极好”。

  集团化 形成“腐败生态网”

  一些位居一把手的腐败分子,任人唯亲,结党营私,网罗一帮“小兄弟”,建立自己的“小圈子”,在关键部门安插自己“信得过的人”;甚至“非我同类,其心必异”,在其势力范围进行“逆淘汰”,千方百计地去扼制反腐败力量。

    腐败分子往往还擅长投机钻营,寻求庇护。原河北巨鹿县县委书记刘欣年创造了一个“三个一点点”的腐败理论——即“你送我一点点,我就收你一点点,我再往上送一点点”,极具代表性。原四川省石油公司党委书记赵甫安对此也深有“体会”:“搞大量钱,是为了我能做大官;做了大官便可以继续搞到大钱;因为上级领导做官也需要钱,所以我要经常给领导送钱,领导升官了,我也能随之高升了。”

  贪官之“潜伏定律”:

  之一、“潜”得越久的贪官越难查。一是贪官有“经验”了,手段更狡诈;二是事隔多年,很多线索也不好查。倒是一些“新手”贪官更容易“栽”,或是新近发生的腐败更容易暴露。因此案件突破,往往从“新”开始。

  之二、贪官官职越高“潜伏期”越长,“小官”的“潜伏期”则相应较短。官位越高,腐败手法越“高明”,背景越“强大”,查处难度也越大。

  马君(化名),某省纪委资深办案专家,从事办案工作20年,主持查办过多起腐败大要案件。近日,记者专门就 “贪官潜伏期”问题采访了他。

  根据他的观察,现在贪官的潜伏期一般在3~8年,“的确比以前延长了”。究其原因,他既赞同前篇文章所列的观点,也就自身的办案体验,从另一个视角进行了深入剖析。 

  谁来为贪官潜伏负责?

  管理不严格、监督不到位、处罚不逗硬、用人责任不追究,就是贪官长期潜伏的“沃土”。

  “查办案件千千万,查处贪官万万千。追究领导用人失察的责任没有?没有。”

  这自然是坊间戏言,当不得真。不过,追究对腐败官员“用人失察”、“管理失职”“监督失位”的问题,虽然提了多年,却至今没有一个满意的答案。

  回首当年,刘青山、张子善案发后,河北省委副书记马国瑞、河北省长杨秀峰分别代表省委、省政府作的检讨,被公开刊登在《人民日报》上;河北省委书记林铁妻子弓彤轩的《检讨我接受刘青山、张子善礼物的错误》,也同样刊登在《人民日报》上。再看一看现在,真是别样滋味。

  当年关于“五毒书记”张二江案件的报道中,有这样一段文字:“近年来,他的问题不断被反映到省委。省委多次指出他的问题,但是,他对组织的告诫置若罔闻……”难道这么一说,就能撇清该负的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吗?既然知道张二江有这么多问题,为何还要闭着眼睛继续提拔和重用他?

  不客气地说,平时的管理不严格、监督不到位、处罚不逗硬,就是对腐败分子变相纵容与鼓励。有的腐败分子,从最初的战战兢兢的小贪到后来肆无忌惮的大贪,就是这样被“惯”出来的。

    [半月谈]

中国步入“负债大国”?高盛:负债已近GDP一半

希腊债务危机引起了全球的恐慌情绪,一场“第二次金融危机”的讨论正在全球盛行。日前,一则关于中国政府负债的新闻,同样在中国引起热议。专家表示,欠债并非坏消息,但应该有个明白账。

中国负债近GDP一半

高盛报告称,估算到2009年年底,中国政府总负债为15.7万亿元,约占2009年GDP的48%。

据高盛估算,中国政府15.7万亿元的负债主要包括中央政府国债、主要是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及债务的地方政府债务,以及在2000-2001年期间商业银行剥离但仍体现在资产管理公司账面上的那些不良贷款三大部分。其中,中央政府国债占GDP的20%,地方政府债务大致在7.8万亿元,约占GDP的23%,第三部分总额为1.6万亿元,接近2009年GDP的5%。三者累加,中国政府总负债占GDP的比例为48%。

高盛表示,虽然中国政府债务违约的总体风险仍然有限,但近期地方政府资产负债规模的扩张,不对称地加大了地方政府的债务偿还风险,而地方政府借款的快速增长,已经凸显出地方政府进行财政改革的紧迫性。

全球负债过36万亿美元

中国政府的负债是否过高?一番比较之后,或能更清楚。

发生债务危机的希腊负债为GDP的125%。处于危机边缘的意大利负债则已接近GDP的118%。目前,风雨飘摇的欧元区整体负债则为超过GDP的84%,国际社会对其负债量日益担心。

同样,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债务也令人担忧。5月10日,日本财务省发表的数据表明,其国家债务总额已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229%,位列经合组织所有成员国之首。而美国2011年财政赤字将高达1.6万亿美元,全部负债更是占到美国GDP的50%以上。加拿大的人均负债超过4万美元,在全球20个发达国家中名列第一,创造了历史最高纪录。

《经济学人》杂志日前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2月,全球各国负债总额突破36万亿美元。

地方发债积极性高涨

“我国政府负债,特别地方政府负债有日益增多的迹象。”南京大学商学院教授宋颂兴表示,我国正大力实施城市化,为了城市化建设,地方政府特别需要资金,而通过负债的模式,有效地解决了资金短缺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积极促进了我国的城市化建设。

然而,按照国家《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预算法》并未能真正阻挡我国地方政府的发放步伐。因为目前的地方债,对亟需资金进行大规模城市化建设的地方政府来说,只不过是杯水车薪,远远满足不了诸多投资项目的资金渴求。剩下的资金缺口怎么解决?

“要求地方政府不负债,不太现实,但关键是不能过量,不能超过一定的极限。”宋颂兴表示,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目前靠发债进行城市化建设的模式,和发达国家不同,所以用西方的标准来衡量中国政府是否举债过多,并不一定适用。

宋颂兴表示,地方政府的许多债务,比如公路、桥梁,工业园,其实都可以变现,这能在发展中减少地方政府的负债压力。但目前问题的关键是,我国到底拥有多少负债并不透明,中央政府可能不知道地方政府的负债情况,上级政府不知道下级政府的负债情况。

“政府负债必须透明化、公开化。”宋颂兴强调,公开透明的负债不但可以让民众获知负债的具体情况,还可以防止腐败的发生。记者 傅光云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要是哪天“炒”大米,吃饭就成问题了

点击事实:呛鼻辣口的大蒜居然也让网友闹心了:两年前,一袋20公斤的大蒜才两三元钱,今年,这袋大蒜要价200元,堪比肉贵。令网友闹心的是,比肉贵的已不仅仅是大蒜、辣椒等农产品。网友剥开“蒜皮”,不安地说:大蒜价格的直线攀升被包裹了一层“疑似炒作”的色彩,而游资转向炒农产品更是一个危险的信号。

要是哪天开始“炒”大米,吃饭就成问题了

新华网网友:现在大蒜7.5元一斤了,好点的要八九元钱一斤,比猪肉还贵。以前有人炒房子、炒辣椒,现在开始炒大蒜了,要是哪天开始“炒”大米,吃饭就成问题了。

新华网网友:早在去年11月份,有关大蒜能预防甲流的传言迅速传遍广州,首次将公众的关注点引到大蒜上。尽管后来医学专家相继辟谣,仍然无法抑制大蒜身价上涨的势头。由于大蒜身价飙升,网上舆论随之而来,甚至传出“一蒜难求”的说法。于是,有人借势投机开始囤货,掀起大蒜炒作热;有中间商半路出家,不惜贷款大量进货,一个转手净赚几十万元,甚至“温州炒房团等大团体往大蒜市场注入大量资金”的说法也流传开来。

大河网网友:大蒜既不是刚性消费品,也不是什么稀罕物,为何总是被投资、投机者轮番炒个不停?显然,这圆滚滚、一头数瓣的食材有着特别的属性。首先,炒作门槛极低:只需要一座仓库,大量现金,几辆卡车。其次,炒作方法简单:基本上,要做的是设法掌握尽可能多的大蒜,然后哄抬价格,把大蒜从一座仓库转移到另一座仓库。

游资转向炒农产品是一个危险的信号

大河网网友:如今的游资转向炒农产品,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其疯涨暴跌只会加剧。而每次农产品价格的大起大落,最后受伤的都是农民。

大河网网友:市场流通,有资金注入是很正常的事情,但大批资金注入,大肆炒作大蒜这样一类民生物资,这种投机行为是值得反思的。

大河网网友:“炒蒜事件”被媒体报道之后,舆论的聚焦点和兴奋点大都在“游资”上,与消费者“买不起”的感叹相呼应,可是整个链条的始端——蒜农的声音却少之又少。这是一种习惯的漠视,还是无力去改变?希望更多的网友用心来关注那些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兄弟,真正关注他们的收入和幸福感的提高。

新浪网网友:据我了解,一些蒜农已计划明年大面积种植大蒜了,随着种植面积大幅增长,明年的市场不可预料。但从市场经济而言,大面积的种植会造成盲目性和误判性,从而给农民带来更大的伤害。如何打破被动生产局面,政府的信息透明和市场调研很重要。(记者 范娟华)

    【河南日报】

 

相关报道

中组部部长李源潮为何强调不搞“下不为例”?

  “对查实的用人问题要纠正问责,不搞下不为例”。中组部部长李源潮这话讲得掷地有声,听着振奋人心。因为它道出了广大干部群众的心声,抓住了走出选人用人不正之风“屡犯怪圈”的“牛鼻子”。

  对于“下不为例”,《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只能通融一次”。人们常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犯了错误,只要改正还是好同志”。毋庸置疑,我们当给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然而,是否“下不为例”,当视情对待。众所周知,错误有大小之分,犯错有主客观之异,由此产生的后果有轻重之别。客观上犯小错可能影响不大,警告促其改过即可;主观上犯大错则无可挽回,一次之过不可饶恕。

  更严重的是,对“下不为例”的宽容,极易异化为对“下还为例”、“屡下屡例”的推波助澜。违法乱纪之事发生之时,“下不为例”往往成为各方理所当然的“借口”。当事人藉之为自己推卸责任,说情者以之为当事人周旋开脱,执法者据之为当事人包庇袒护,从而异化为一种“你好、我好、大家好”的“人文关怀”,严惩不贷也就成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必然导致首次违纪“下不为例”,再次违纪依旧“下不为例”。这样“下”来“下”去,一而再、再而三,规章制度也就成了伸缩的“弹簧”、可捏的“橡皮泥”。

  科学发展,关键在人。用一贤人,则贤人毕至;用一小人,则小人齐趋。选人用人攸关党和人民的事业发展,关系人心向背。如果选人用人者让劣迹斑斑者“带病提拔”,让跑官要官者如愿以偿,却因为“下不为例”而得到宽恕,回应它的只会是违规违纪者心安理得、无所顾忌的严酷现实,只会是引诱其它人争相效仿、乐此不疲的官场恶劣生态。如是一来,在“下不为例”最佳护身符的保护下,选人用人的公信度难免降低,政令的尊严难免受到玷污,不良的官场文化难免引起泛滥,党和人民的事业难免受到损害,其危害不言而喻。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日前出台施行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四项干部监督制度,更是为深入整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的制度化武器。然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在法之必行”。《责任追究办法》等四项监督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的执行。一次次的“下不为例”,只会将严肃的规章制度变成墙上的一纸空文。

  “选好一个人,能够造福一方;选错一个人,就会贻害一方”。对纠正问责查实的用人问题不搞“下不为例”,不仅关系到政令的尊严,而且直接影响政治方向和社会价值取向。让卖官者身败名裂,让买官者“赔了夫人又折兵”,不仅需要干部监督制度“落地生根”,真正做到有章必依、执行必严、违规必究,更要将有关执行情况公之于众,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监督、参与监督、支持监督。这是战胜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提升选人用人公信度,助推科学发展的关键法门。

    【人民网】

反贪总局负责人就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答问

    新华网北京5月12日电(记者 隋笑飞)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肃查办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严重行贿犯罪提出了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负责人就此回答了检察日报记者的提问。

    评论员文章:剑指行贿犯罪 彰显反腐决心

  问:高检院印发这个《通知》,部署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力度,其背景是什么?

  答:行贿是一种社会丑恶现象和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是诱发受贿犯罪、滋生腐败的直接根源。当前,行贿犯罪呈现形式多种多样、诱惑力和腐蚀性强等特点,一些行贿人在市场竞争、社会政治生活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挖空心思寻找机会,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譬如有的直接送钱、送贵重物品,有的采取低价出让房产、赠送干股等更加隐蔽的新型手段行贿,而且行贿数额越来越大,有的动辄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等等。从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看,一些干部就是在行贿人长期拉拢腐蚀下,被拉下水,走上受贿犯罪道路。要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有效遏制贿赂犯罪滋生蔓延,不仅要坚决惩治受贿犯罪,同时也必须加大查处行贿犯罪的力度。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依法严肃查办了一大批严重行贿犯罪案件,但行贿犯罪仍然比较严重,有的行贿犯罪分子还没有受到法律的严肃追究。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此非常关注,希望检察机关切实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这也反映了社会各界的愿望和呼声。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全面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呼声和愿望,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和社会稳定,高检院经过认真研究,制定出台了本《通知》,在坚决查处受贿犯罪的同时,对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案件工作力度及时作出部署。

  问:《通知》要求对“严重行贿犯罪”进一步加大查办力度,请问哪些行贿犯罪属于“严重行贿犯罪”?

  答:为了突出查办重点,《通知》确定了八种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行贿犯罪案件:一是向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贿的;二是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特别是为跑官买官而行贿的;三是为非法获取工程、项目的开发、承包、经营权和矿产资源能源的勘探、开采、经营权,以及为逃避环境监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四是为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材、农药、种子、化肥等违法犯罪活动,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五是为非法逃避税收、办理违法贷款、公司企业违规上市,向税务机关、银行等金融机构、证券监管部门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六是为谋取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农业项目等国家各项资金和政策性补助补贴、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的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七是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行贿数额大或者因行贿被调查处理或者刑事追究后又行贿的,受贿犯罪被证实、行贿人拒不交待的,以及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八是其他严重危害民生、侵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行贿犯罪。

  问:针对当前行贿犯罪的特点,《通知》提出了哪些措施,确保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取得实效?

  答:行贿犯罪具有跨地区、跨行业、流动性强、隐蔽性强等特点,发现犯罪和突破案件的难度较大。为了保证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通知》提出了一系列强化办案的措施和要求:一是建立行贿与受贿犯罪统筹查办机制。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办贿赂案件过程中,对受贿犯罪与行贿犯罪要统筹考虑,同步查处,防止顾此失彼,重查受贿、轻办行贿,影响对行贿犯罪的打击。二是建立区域联动办案机制,加强市际、省际查办行贿犯罪案件工作的信息通报、侦查协作、资源共享,增强查办行贿犯罪的整体合力。三是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法院以及行政执法、行业主管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建立健全线索和案件移送、协查、协调等机制,努力营造携手打击行贿犯罪的执法环境。四是上级检察院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行贿犯罪立案标准,实行行贿犯罪案件处理说明制度,严格执行撤案、不起诉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制度,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放纵行贿犯罪。五是加强对行贿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重罪轻判的,及时监督纠正,确保严格公正处理行贿案件。

  问:检察机关一贯重视查办受贿犯罪,《通知》要求加大查办行贿犯罪力度,会不会影响对受贿犯罪的查处?

  答:《通知》要求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案件力度,决不意味着放松对受贿犯罪的查处。当前,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手中的权力,大搞权力寻租、权钱交易,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乱办事,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廉洁性,败坏党和政府的声誉,毒化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查处受贿犯罪始终是检察机关的办案重点,任何时候都决不能放松。为了防止出现顾此失彼的问题,《通知》特别强调,各级检察机关必须正确处理查处受贿犯罪与行贿犯罪的关系,统筹抓好查办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工作,既要加大对行贿犯罪的严肃查办,又要确保查办受贿犯罪力度不减,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以实实在在的办案成效取信于民。

  问:《通知》对查办行贿犯罪案件中如何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通知》明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办行贿犯罪案件过程中,要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把握和运用刑事政策,确保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按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准确认定“谋取不正当利益”和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处理。对行贿犯罪既要依法严肃惩处,又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做到该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适度。同时,还要讲究办案的方式方法,对涉及企业的行贿犯罪,在依法查处的同时,要注重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避免因查处案件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

  问:“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是党中央反腐倡廉方针,《通知》在加强行贿犯罪预防方面有哪些部署和要求?

  答:《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严肃查办严重行贿犯罪的同时,积极发挥预防、监督、保护等检察职能作用,有力推进预防行贿犯罪长效机制建设。一是结合办案,深入分析行贿犯罪的规律特点、发案原因和预防对策,针对管理上、制度上、机制上存在的漏洞和缺陷,主动向党委政府、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提出预防建议,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二是运用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增强国家工作人员拒腐防变的免疫力和对行贿犯罪的抵御力。三是进一步健全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充分发挥强化市场廉洁准入、预防行贿犯罪的作用。四是运用各种舆论媒体包括网络这一新兴媒体,加强对查处和预防行贿犯罪工作的宣传,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行贿、力堵腐败源头的环境和氛围。(答问内容来源:检察日报)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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