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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个人信息致死最高可判刑7年 公平正义要长牙齿?


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7-05-10

侵犯个人信息致死最高可判刑7年

  两高首次就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出台司法解释,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获利5000元可入刑

  今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更加细化。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也是“两高”首次就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出台司法解释。

  《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即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而且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呈合流态势,社会危害更加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认为,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较为原则,不易把握;另有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认识分歧,影响了案件办理。

  《解释》对一些司法操作中亟待明确的细节做出规定,如哪些是公民个人信息;什么行为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针对不同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该《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亮点1 非法获取出售财产信息超50条可入刑

  自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各级公检法机关依据修改后的刑法规定,严肃惩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数量显著增长。

  然而,司法实践中,依旧有许多亟待厘清的问题,其中之一便是定罪量刑标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为“情节严重”,《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表示,公民个人信息的类型繁多,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住宿信息、交易信息等公民个人敏感信息涉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被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后极易引发绑架、诈骗、敲诈勒索等关联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对于刑法相关规定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此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十种情形,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以上两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表示,办案部门对于查获的公民个人信息,首先应当分类进行分析,如果每一个类型相对应的公民个人信息都没有达到规定的50条、500条、5000条标准的,就需要进行比例折算,按照1、10、100的倍比关系,合计达到上述标准之一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2 “内鬼”倒卖个人信息将被从重处罚

  今后“内鬼”倒卖个人信息,将会被从重处罚。《解释》明确,内部人作案的定罪量刑标准比一般人更低。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

  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内鬼”作案参与倒卖个人信息定罪量刑标准。

  公安部网络技术研发中心主任许剑卓表示,行业内部人员已成为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重要主体。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黑客入侵网站非法获取。另一类是各行各业的内幕人员泄露信息。

  他说,从打击情况看,目前造成危害最大的主要是银行、教育、工商、电信、快递、证券、电商各个行业的人员,内部人员把数据泄露出来,成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在我们侦破的很多公民个人信息买卖案件中都可看到内部人泄密。

  颜茂昆表示,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不少系内部人员作案,诸多公民个人信息买卖案件也可见到“内鬼”参与的影子。

  他说,为切实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治力度,《解释》明确“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

  许剑卓认为,司法解释对行业内部人员泄露信息降低了入罪门槛,为公安部门更好打击这类犯罪提供了法律基础。下一步公安部门的重点举措是对任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都要追查源头,深挖行业内鬼。

  亮点3 侵犯个人信息造成死亡最高可获刑7年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而且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呈合流态势,社会危害更加严重。

  颜茂昆表示,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有意见反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较为原则,不易把握;另有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认识分歧,影响了案件办理。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此基础上,本次公布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也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档次的适用标准作了明确。

  颜茂昆解释,主要涉及如下两方面:一是数量数额标准。根据信息类型不同,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五万条以上”,或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即属“情节特别严重”;二是严重后果。《解释》将“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规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 人物

  林文学任最高法新闻发言人 曾主审天价环保公益诉讼案

  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两高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在此次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新任新闻发言人林文学首次公开亮相。

  最高法官网的“内设机构主要人员”名单显示,林文学已兼任新闻局副局长,他的另一个职务为最高法政治部副主任。

  林文学今年47岁(1970年出生),浙江台州人,1992年毕业于浙江师范大学政教系,获哲学学士,后考取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获民法学硕士学位。

  记者梳理过往报道显示,林文学先后在最高法研究室、立案庭、环资庭、政治部等部门就职。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任免名单显示,任命林文学为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

  2014年7月3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在最高法环资庭的人员配置中,出任副庭长一职的便有林文学。

  2016年1月21日,最高法再审审查泰兴锦汇公司与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等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一案,该案为最高法再审审查的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纠纷,也被称为“1.6亿天价环保公益诉讼”,时任最高法环资庭副庭长的林文学担任了该案审判长。

  在环资庭任职一年半左右,2016年2月2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任命名单显示,免去林文学的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职务。在此后的官方活动报道中,林文学的职务一直为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

  新京报记者 李丹丹 王梦遥

    [新京报网]

最高法、最高检首次就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出台司法解释 保护个人信息 狠打“内鬼

  ■公民个人信息包括什么?

  实践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尚存争议,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刑法相关规定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非法获取多少条信息算“情节严重”?

  根据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司法解释设置了不同的数量标准。对于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50条以上即算“情节严重”;对于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标准则是500条以上;对于其他公民个人信息,标准为5000条以上。

  

  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情况。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颜茂昆介绍,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而且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呈合流态势,社会危害更加严重。为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依法严厉惩治、有效防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最高法会同最高检,并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制定此《解释》。这也是“两高”首次就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出台司法解释。《解释》共十三条,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人肉搜索”侵犯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可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此次发布的《解释》明确,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颜茂昆介绍,在“人肉搜索”案件中,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即将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信息公布于众,影响其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危害严重。更有甚者,一些行为人恶意利用泄露的个人信息进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经研究认为,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予以发布,实际是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提供”,那么“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更应当认定为“提供”。

  据此分析,通过“人肉搜索”侵犯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可构成犯罪。

  《解释》第四条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作了进一步明确。一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二是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明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严打“内鬼”,入罪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为“情节严重”。根据法律精神,结合司法实践,《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设十项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信息类型和数量。基于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解释》分别设置了“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的入罪标准,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二是违法所得数额。《解释》将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三是信息用途。《解释》将“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规定为“情节严重”。

  四是主体身份。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不少系内部人员作案,诸多公民个人信息买卖案件也可以见到“内鬼”参与的影子。《解释》明确,“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

  五是前科情况。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屡教不改、主观恶性大,《解释》将其也规定为“情节严重”。

  颜茂昆介绍,从实践来看,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从事广告推销等活动的情形较为普遍。为贯彻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解释》第六条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敏感信息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2)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罚金最高可达违法所得5倍

  当前,不少网络运营者因为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需要,掌握着海量公民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严重危害后果。对此,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信息安全的责任主体,确立了“谁收集,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其中,第四十条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为进一步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切实履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义务,《解释》第九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具有明显的牟利性,行为人实施该类犯罪主要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让行为人在经济上得不偿失,进而剥夺其再次实施此类犯罪的经济能力。基于此,《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本报记者 徐 隽)

  《 人民日报 》( 2017年05月10日 11 版)

    [人民网-人民日报]

 

相关评论

释法“量刑标准”,让公民个人信息更安全

  在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现象猖獗的背景下,两高《解释》有助于破解法律上的一些难题,对于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办案活动,指导性进一步增强。

  5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相关典型案例。

  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这是一个具有标志性意义的立法,值得称许的地方不少。

  之前,为应对处于高发态势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又将上述“两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将犯罪主体扩大到一般主体。

  最新出台的两高《解释》,将抽象化的法条进一步具体化,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范围、“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认定标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认定标准等十个方面,涵盖了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办理的各个方面。《解释》对于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办案活动,指导性进一步增强。

  尤其是该《解释》中,确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更加方便办案机关“对号入座”。之前,广东公安部门的“收网行动”,一次便查获公民个人信息1600余万条。但令人遗憾的是,“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却是“真空地带”。司法实践中,很大程度上需凭借办案人员“主观判断”,由此造成入罪门槛的“模糊不清”,量刑的合理性也大受影响。

  《解释》在细化上也颇有突破,仅入罪要件“情节严重”,就划分为信息类型和数量、违法所得数额、信息用途、主体身份、前科情况等5类,每一类中又明确具体“杠杠”,更加方便“按图索骥”。而在“情节特别严重”中,又立足实情,确定了“数量数额标准”、“严重后果”两类情形,且与前者拉开适当“差距”,较好地体现了刑罚的“阶梯性”,“尺度”也更加科学合理。

  定罪量刑标准的制定,也体现了“因时而动”、“因地制宜”的色彩。近年来,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从事广告推销等活动,呈现多发之势。广告推销虽是合法的行为,但采取的又是非法手段,如果不严厉打击,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就要深受戕害。是以,《解释》列出“两种情形”,即“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额标准与主观标准相结合,较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法精神。

  客观而论,两高《解释》的出台,为办案机关增加了一柄锐利宝剑,对于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将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当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司法解释虽有“准立法”功能,毕竟只是对刑法相关条款的“具体量化”,而不是“另起炉灶”。事实上,随着社会的日趋进步,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上,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涉及民事、行政等诸多领域,远非刑法之一隅,亦非刑法所能独当。

  是以,在两高释法“量刑标准”同时,还须加快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让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更加给力。

    [新京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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