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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及监察体制改革将成为2017最大亮点 公平正义执行难难执行将突破


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7-02-23

抓源头、重制约、守底线 最高法发文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严防“起点错 跟着错 错到底”

  本报记者  徐  隽

  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分为五个部分,共计33条。提出将积极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健全落实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的有关制度。在改革过程中,最高法要求各级法院注重制度探索,及时总结经验并上报。

  不得因上访闹访、舆论炒作,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是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创新具有基础支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说。

  戴长林介绍,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发现和解决的事实证据问题,最终要在审判阶段兜底解决,人民法院一旦受理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就往往陷入“定放两难”的境地:如果勉强下判,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极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如果依法放人,又难以承受放纵罪犯的质疑等巨大压力。这些问题导致疑罪从无原则难以落实,超期羁押难以禁绝,冤假错案难以防范。

  对此,《实施意见》致力于解决制约公正审判的制度难题,有助于推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抓源头、重制约、守底线,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实践中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问题。

  《实施意见》要求,坚持严格司法原则,树立依法裁判理念。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经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得因舆论炒作、上访闹访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坚持程序公正原则,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需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时,不得以书面材料替代

  戴长林说,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核实证据的关键环节,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质证权,确保法庭准确审查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的可靠性。

  《实施意见》提出,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强制证人到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实行远程视频作证。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实施意见》明确,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证人出庭作证补助专项经费机制,对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合理费用给予补助。

  关于侦查人员出庭的问题,《实施意见》强调,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不得以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侦查人员出庭。经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戴长林强调,法庭审判应当紧紧围绕证据进行,靠证据“说话”,以事实“服人”。要严格落实举证、质证程序的要求,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要严格落实未经质证不得认证规则,法庭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核实、认定证据;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量刑证据存疑的,法院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遏制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具有积极作用。”戴长林说,《实施意见》要求,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实施意见》明确,对于法律规定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公诉人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者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实施意见》规定,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定罪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定罪证据确实、充分,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对于依法认定的疑罪案件,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不得违心下判;对案件中一般的细枝末节问题和不影响定罪事实的疑点,不得轻率适用疑罪从无原则。”戴长林说。

  戴长林说,强调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并非要求所有案件一律适用标准化的普通程序审理。《实施意见》第五部分“完善繁简分流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要求以提高庭审质效为着眼点,严格落实繁简分流原则,实现“疑案精审”“简案快审”,将更多司法资源用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创造有利条件。《意见》要求,逐步扩大速裁程序适用范围,完善速裁程序运行机制。对被告人认罪的轻微案件,探索实行快速审理和简便裁判机制。

  《 人民日报 》( 2017年02月22日 11 版)

    [人民网]

最高法:进一步建立健全冤假错案防范和纠正机制

  新华社北京2月21日电(记者丁小溪)最高人民法院21日发布实施意见,提出将积极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健全落实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推动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在21日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审判是刑事诉讼中决定被告人罪责刑问题的决定性环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底线标准就是要切实防范冤假错案。

  根据实施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坚持程序公正原则,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反思目前发现和纠正的冤假错案,除了有罪推定等错误司法观念尚未根除外,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一些关键性的诉讼制度未能落到实处。”戴长林表示,实施意见致力于解决制约公正审判的制度难题,有助于推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抓源头、重制约、守底线,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实践中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问题。

  数据显示,在继续纠正冤假错案的同时,全国各级法院2016年1月至10月依法宣告808人无罪,纠正了聂树斌案、陈满案、刘吉强案等冤假错案。

    [新华网]

公安部:坚决查处有警不接、有案不立及办关系案等

  中新网2月22日电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全国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电视电话会议21日召开。会议强调坚决查处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侦、违规立案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行为,坚决整治吃拿卡要、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

  全国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电视电话会议21日召开。国务委员、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郭声琨在会上强调,坚定不移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警,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

  会议强调,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着力推动全面从严治警向基层单位、执法一线延伸,坚决查处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侦、违规立案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行为,坚决整治吃拿卡要、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

  会议指出,要坚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歪风必刹,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始终保持对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的高压态势。

  会议强调,决不允许对群众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决不允许“微腐败”行为成为影响公安机关形象的“大祸害”,真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成效。

  会议指出,要在抓常、抓细、抓长上下功夫,在坚持、巩固、深化上做文章,紧盯节日假期这个重要节点,抓住“枪、酒、车”等重点问题,坚决防止隐形变异的“四风”问题反弹。

    [中新网]

两会前瞻:监察体制改革元年开启 反腐新政加速破题

  中新社北京2月22日电 题:监察体制改革元年开启 反腐新政将加速破题

  中新社记者 张子扬

  3月初,作为观察中国政经大事风向标的年度政治盛会——2017年全国两会即将在北京召开。在全面深化改革进入关键时刻,关乎大局的“反腐败斗争”依然被海内外高度关注。

  随着北京、山西、浙江3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陆续成立省一级监察委员会,中国监察体制改革元年正式开启。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本身又为打赢反腐硬仗、加速反腐新政破题提供坚实保障。

  反腐节奏会不会放缓?

  2017即将召开中共“十九大”,走进这个特殊的中国政治年份,有舆论曾担心,反腐节奏会不会放缓?

  中纪委官员给出的答案是:“力度不减、节奏不变,任何时候反腐败都不会收官”。而这种永不停歇的反腐节奏,亦为“全面从严治党”这一重大历史命题注入了持续动力。

  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共立案审查中管干部240人,给予纪律处分223人。2014年以来,共追回外逃人员2566名,“百名红通”人员已有38人落网,追赃金额86.4亿元人民币……

  在一张张反腐成绩单背后,不仅包含着民之所盼,亦展现出这个国家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的必胜信念。

  官方评估,“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非是这场持久战的结论,硬币的另一面——“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并没有变。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报告指出,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坚决减少腐败存量,重点遏制增量。

  更为具象地来看,就是在“打虎”不停歇的节奏下,全面加强纪律建设,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拍蝇”不手软,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猎狐”不止步,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开展“天网2017”行动。

  今年的反腐工作怎么干,清晰可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如何利用全国两会的平台提出良策,找出破题关键,值得期待。

  反腐如何治“标”又治“本”?

  观察近年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提案,不难发现对如何啃下“反腐斗争”这块硬骨头所提出的应对之道:既要治标,猛药去疴、重典治乱;也要治本,正心修身、涵养文化,守住为政之本。

  回顾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斗争,在治“标”上不断释放重拳的同时,治“本”亦在同步推进,而有时治本就寓于治标之中。

  有评论指出,中国所强调的不敢腐,侧重于惩治和威慑,让意欲腐败者在带电的高压线面前不敢越雷池半步;不能腐,侧重于制约和监督,让胆敢腐败者在严格监督中无机可乘;不想腐,侧重于教育和引导,着眼于产生问题的深层原因,让人从思想源头上消除贪腐之念。

  刚刚走过的2016年,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到《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人们清晰感触到,全面从严治党更加制度化和规范化。通过立规修规、完善党内法规,让“制度笼子扎得更紧”。

  不过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认为,“从治标转向治本可能还会面临一些挑战。”

  他在接受采访时说,这些挑战包括制度执行、利益阻碍和社会民众支持因素。“反腐败重点是要解决我们当前的权力结构、改革利益格局和革新政治生态。更重要的是通过反腐败来解决当前中国的现实问题,以问题为导向,让老百姓有更多的获得感。”

  反腐败国家立法将步入历史时刻?

  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让“依法反腐”成为必由之路,需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来解答。

  如今,随着北京、山西、浙江3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陆续成立省一级监察委员会,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也意味着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迈出重要一步。等待多年的“靴子”,终于在监改元年落地。

  据中央纪委副书记吴玉良透露,制定国家监察法实质是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下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完成国家监察法一审、二审,最终会出台国家监察法。

  在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看来,反腐败国家立法要更新立法思维,提高立法质量,实行精细化立法,科学界定“腐败”概念,细化权力腐败标准和贪污受贿等腐败犯罪行为的刚性要件,提高法律法规在执法、司法中的可操作性、一致性,最大限度地消除由于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导致腐败犯罪逍遥法外。

  年年谈反腐,年年不相同。今年的两会舆论场,有关反腐国家立法的制定、将来在实际运作层面会遇到哪些难点,料将成为讨论焦点。(完)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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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巡视组多次提及领导干部“以权谋房”问题

  中央巡视组近日向有的地方反馈巡视“回头看”情况中提出,“存在领导干部以权谋房等问题”。“新华视点”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在中央巡视组对多个被巡视对象的反馈意见中,领导干部“以权谋房”的表述多次出现。

  以权谋房问题不容忽视

  自2015年以来,中央巡视组在巡视一些地方和单位过程中,均提及“以权谋房”问题。

  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中指出,航天科技集团有领导人员低价购买下属企业开发的“商品房”或建设超标住房;中国邮政有的领导人员在住房和薪酬分配中违规牟利;铁总也存在领导干部多占住房的情况。

  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中,一些领导干部涉房腐败的问题比较严重。被称为“双百院长”的原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院长王天朝,在2004年至2014年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房产100套,总价值超过8000余万元。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供水总公司总经理马超群,被调查时家中搜出1.2亿元现金之外,还拥有68套房产。

  在领导干部“以权谋房”问题中,北京市委原副书记吕锡文很典型。中纪委披露,吕锡文在担任西城区和北京市领导期间,对辖区国有企业金融街集团给予帮助扶持,从金融街开发集团开发的高档小区中以低价为自己购买一套住房后,陆续为家人、亲戚购买五套住房,购房价与市场价相差上千万元。

  2月20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吕锡文因受贿罪被判处有徒刑13年,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官员腐败谋房显现三大途径

  中国社科院政治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刘山鹰说,近几年,一些大中城市房价节节攀升,与住房相关的“以权谋房”不正之风也不断出现。从过去福利分房时期的违规占用、分配向利用职权收受房产的权钱、权房交易转变,一些官员收受房产数量令人“瞠目”。

  ——直接收受房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去年审判的石河子市原市委书记宋志国受贿案中,宋志国接受下属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总经理王某请托,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支持,并为王某弟弟调动工作。作为回报,宋志国先后收受王某送的住宅一套,商铺四间。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银川市原党委常委夏夕云受贿案审理查明,2010年8月,夏夕云想给父母在银川买一套住房,苏某为感谢夏夕云多年支持,出资在银川市兴庆府大院买了一套房装修后送给夏夕云,夏夕云又以90余万元将房屋转卖给他人。

  ——违规分配谋房。天津市纪委2016年11月份通报显示,河东区综合执法局副局长孟晓光在担任区房管局办公室主任期间,在无拆迁购房证明情况下,违规购买三套经济适用房,供本人及亲属居住。中纪委通报显示,北京市纪委机关生活服务中心原副主任杨晓成隐瞒已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的事实,以无房人员名义违规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

  ——低价“打折”购房。一些领导干部认为低价买房只是“小节”,不是什么大问题,但特权背后,也是腐败犯罪。在原北京市交管局局长宋建国受贿案中,宋建国为北京马桥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某某办理多副“京A”号牌,为此,宋建国为其情妇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94万元购买到翟某某公司开发的房屋两套。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表示,2007年“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已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的,按照受贿论处。

  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抽查制度

  一些落马干部为何偏爱房产?专家指出,过去不动产登记制度尚未联网,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抽查等制度落实存在漏洞,房产价格逐年飙涨,低价打折购房等“以权谋房”比直接收受钱物更隐蔽,诸多因素造成贪官受贿经常选择房产。

  专家建议,针对领导干部“以权谋房”现象,应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制度、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抽查制度。适时对领导干部多占住房、“以权谋房”问题进行专项集中整治,限期腾退违规占有和占用的住房,对超期不退和监管不力的严肃追究。

  目前,一些单位和地方已经对违规侵占公房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国开行在巡视整改情况通报中介绍,关于利用职权低价向贷款单位购房涉嫌利益交换问题,按照市场化原则,采取补缴补价房款等方式整改。关于有的领导长期占用周转房、有的多地分房、有的未如实申报个人住房等问题,彻底摸清公房底数,列出公房清单;认真做好多占和无故占用相关房屋的清理回收。

  记者采访了解到,一些地方通过大数据平台比对,有效发现与查处利用职权违规购置经济适用房、领取廉租房补贴等“以权谋房”问题。

  湖北省黄石市纪委对城建部门提供数据比对后,发现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五里堤社区党支部书记冯声义,其妻子购买经济适用房,两个女儿享受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的异常情况。纪检部门核查发现,冯声义利用职务便利,为妻子制作虚假申请材料,骗取经济适用房申购资格,并购得经济适用房一套;伪造两个女儿的住房条件等材料,违规申请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共计领取1.9万余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表示,对利用亲属他人持有房屋等隐蔽的“以权谋房”现象,仍然需要加大举报、查处力度。 (新华社北京2月21日电 记者乌梦达、李劲峰、刘硕、陈尚营)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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