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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 为社会生活“立规矩”


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6-06-27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起召开会议:民法总则首次亮相

  今日(6月27日)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一次会议,随着立法进程进入下半年,年内最重要的几项立法计划也逐步推向了前台:法学界最为关注的民法总则将第一次与公众见面;野生动物保护法进入第三次审议;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内扮演重头角色的网络安全法时隔一年后进入二审;红十字会法在颁布后的第23年,终于迎来第一次大修。

  民法总则:千呼万唤始出来

  作为沿袭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我国一直以基本法律领域的法典化为立法目标,其中仅民法典的起草就历经数度尝试,从1954年至1982年一直未能成功。1986年拿出的民法通则,是当时的法学界对立法现实的一个妥协:用原则性、基础性的“通则”制定基本规则,待各方面成熟以后再迈向法典化。

  自那以后的三十年,民事法律领域新法层出不穷,而民法通则沿用至今,要求替代它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直到今年“两会”期间,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发言人傅莹确认了年内将制定民法总则的消息。在民法界,这被认为是编纂民法典最重要的前置步骤之一。

  近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正式公布,6月27日起,民法总则的草案将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根据目前已知消息,民法总则规定内容的范围与民法通则相近,包括基本民事主体和关系的定义,民法体系内通用的原则,与法律系谱中相近的重要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等等,但内容更全面、完整,并且吸收了近年立法的新实践,在某些固有内容上做出了较大的修改。

  有法学专家表示,参考近年来的立法实践经验,民法总则也会在充分呼吁公众关注、充分吸收公共讨论意见的基础上,妥加修改,不断完善,以发挥它在民事法律领域的重要作用。

  野生动物保护法三审:进入微调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将公布三审稿,按照一般立法规律,这一版草案已十分接近最后的决定稿。

  据悉,本次会议讨论的焦点仍将集中在对野生动物“重保护还是重利用”的问题上,这一原则会导致具体法条措辞倾向性的改变,并进一步影响实际法律适用的效果。此前的两次审议中,这一问题一直是委员们争论的重点。

  红十字会法:23年来首度修改

  在此前没有单独成文慈善法的基础下,颁布于1993年的红十字会法部分地扮演了规范慈善救助行为、提供法律原则参考的角色,但由于它的规定偏重组织规程、缺少细节,能起到的作用也比较有限。

  随着慈善法在今年全国人代会上的通过,该领域其他修法也提上日程。据悉,本次对红十字会法的修改几乎“从头到尾”,覆盖了从总则到附则的各项内容,并且加入了大量新的规定,尤其是涉及监督和法律责任的篇章。

  据了解,本次会议还将对资产评估法和包括节约能源法在内的6部法律作出修改,并审议国务院2015年度的中央决算、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情况的报告等。(记者 刘茸)

    【新华网】

我国首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 为社会生活“立规矩”

  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记者崔清新、杨维汉)备受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27日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这是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部署作出的立法安排。

  草案分11章,分别是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期间的计算、附则,共186条。

  草案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标准降至六周岁,完善了监护制度;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赋予“非法人组织”以民事主体地位,并设专章作了规定;继承了民法通则的做法,设专章规定民事权利的种类和内容,对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知识产权、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作了规定;完善了民事法律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完善了代理规则;进一步完善了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渠道和方式;吸收司法实践经验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了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说,草案既延续了现行民事法律中科学合理的内容和制度,又吸收近年来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民事司法实践经验。

  据介绍,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总则编是民法典编纂工作“两步走”中的第一步,其内容是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各分编。各分编在总则编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具体可操作的规定。总则编和各分编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承担着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的任务,可谓公民社会生活的“总规矩”。

  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2年4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但由于当时历史条件所限,未能出台。

    [新华网]

 

相关报道

民法总则草案出炉 7大变化直接影响你的生活

  1、明确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草案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在法律上,民事权利能力是一个人能否享受民事权利的前提,如果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则无法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

  民法总则草案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从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

  草案第十八条: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草案第十九条: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考虑到一个人对自身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法律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规定,这意味着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一般在与自己的智识水平相当的范围内)享有权利。在之前的民法通则中,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草案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3、法律明确“生活无法自理的老年人须得到监护”

  草案第二十条:不能辨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草案此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识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这意味着有利于保护这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也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更好维护老年人权益。

  4、法人将只有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

  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是为了各类组织方便在法律上享有权利而设计的制度。过去对法人的分类有多种不同认识,学术界对此争论较多。

  此次草案认为,经过反复比较,应按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草案认为,这样的划分既继承了民法通则按照企业和非企业进行分类的基本思路,比较符合我国的立法习惯,同时这样的分类也合于我国的国情。

  其中,关于非营利性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性目的成立的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利润。

  5、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将正式成为权利

  草案第一百零四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草案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第八项:(知识产权包括)数据信息;

  近年来,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层出不穷,同时大数据的运用已经高度嵌入人们的生活,但关于它们的法律性质目前还十分模糊。为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草案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做出规定。

  6、破坏环境者,新的民事责任可为“修复生态环境”

  草案第一百六十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五)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

  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草案特别增加了“修复生态环境”这种新的责任承担方式,而不像过去只靠赔偿了事。

  7、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至三年

  诉讼时效是为了避免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觉”、督促其行使权利而设计的制度,一旦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

  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也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司法实践中普遍反映的两年的权利行使时间较短,因此,此次草案予以适当延长,从两年的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人民日报记者 张 璁

    【新华网】

从民法“通”则到“总”则:一字之变折射中国法治进步

  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 题:从民法“通”则到“总”则:一字之变折射中国法治进步

  新华社记者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如是说。民法是社会生活的记载和表达,从摇篮到坟墓的人生旅途中,须臾不可或缺。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也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30年,从1986年出台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草案2016年6月27日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从“通”则到“总”则,一字之变折射中国法治进步。中国民法典编纂迈出了关键一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提升,“民法典时代”即将开启。

  曲折艰辛,中国民法之路不懈求索

  编纂民法典——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用5个字提出了这一重大立法任务。民法典的编纂涉及人权福祉和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领性作用的民法总则备受关注。

  27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作关于民法总则草案说明时开宗明义: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党中央提出编纂民法典,意义重大。”

  一本咖啡色封皮的古书,静静地摆放在中国法院博物馆的展柜中,软皮质地的书皮,微黄的书页,泛出古朴厚重的质感。这本书就是1806年版的《法国民法典》。

  “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1804年颁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成为世界第一部近代成文民法典,民法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200多年过去了,法国民法典虽然经历了多次修改,但依然发挥着作用。

  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处理离婚……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现代社会中,民法与刑法、行政法并列成为最重要的三大基本法。

  回望历史,新中国民法之路艰辛曲折。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分别在20世纪50年代、60年代、70年代末80年代初起草过民法,因为缺乏民法出台的社会条件,都没有成功。

  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顾昂然回忆,改革开放初期,当时一次性制定民法典的条件不成熟,只能“两条腿走路”,民法和民事单行法并进,哪个成熟,就先制定哪个。

  制定民法的脚步并未停歇。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的颁布,为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民事法律框架。民法通则的诞生,结束了中国没有系统的民事立法的历史。”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如此评价。

  在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法通则起草参与人江平看来,民法通则确立了“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现代民法基本原则,对公权力予进行规制以保护私权利,民法通则实际上是一个民事权利的宣言,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巨大的进步意义。

  修改婚姻法,出台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等,为编纂民法典打下基础。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民法典草案。草案分为九编,共1200多条。

  但鉴于草案内容复杂、体系庞大、各方观点有分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先制定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在条件成熟后以此为基础再研究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14年过去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已经确立并不断完善,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主干的民事法律均已颁行,民法研究成果丰硕,立法技术不断进步,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的条件时机已经成熟。现在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审议,标志着民法典编纂迈出关键一步。”王利明说。

  法随时变,总则呼之欲出民法典还有多远

  王利明用这个案例说明加快制定民法典是多么必要——

  某人网购一台热水器,因为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漏电使其受伤。而摆在审案法官面前的有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管理法等,还有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法官无所适从。以至于一审、二审法官适用不同法律,导致两审裁判结果大相径庭。

  单行法众多,使法官在寻找裁判依据时无从下手,难以避免“同案不同判、同法不同判”现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说,“与数量众多的单行法相比,体系化的民法典能够降低裁判成本,以严整、科学的体系减少裁判冲突。”

  虽然民法通则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一大批民事法律制定出台,民法通则的条文逐渐失效。孙宪忠说:“在通则中,很多法条涉及的法律规范,已经逐步由新法替代。但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尚未形成有机联系的民法体系。这和民法作为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法的地位很不适应。”

  “民法通则可谓微缩版的民法典,既有总则性规定,也有分编的一些内容。”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看来,现在的民法总则草案是未来民法典的总则编,所涵盖内容的广泛性、在民法典中的纲领性作用是通则无法比拟的。

  孙宪忠说,“编纂民法典就是通过立法体系化、科学化整合,消除立法中的矛盾,使得现行民法制度成为思想先进、制度齐全、规则和谐的法律系统。”

  民法典不但对司法者、立法者很重要,对人们生产生活的意义更加重大。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认为:“民法典将老百姓的民事权利集中加以规定,便于学习、查阅和运用,人民群众手中有了一本民法典,就有了一个‘权利保障书’,企业家手中有了民法典,就更容易知道自己的哪些经营活动受到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的制定、民法典的编纂,意味着民事权利的保护被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生活的健康发展,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现代化水平,防范公权力随意侵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尹田说。

  如今,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审议,我们距离民法典还有多远?

  我国民法典编纂分“两步走”: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争取到2020年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李适时说,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分别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整理。民法典编纂不仅要去除重复的规定,删繁就简,还要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现行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对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编纂民法典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统筹考虑,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确保立法质量。”李适时说。

  民族精神,民法从中国土壤中生长

  100多年前,《德国民法典》制定时,法学巨擘萨维尼指出:法律是一个民族“内在地、默默地起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它深深扎根于这个民族的历史之中,而且其真正源泉乃是普遍的信念、习俗和共同意识。

  中国的民法典要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体现民族精神、时代特色。民法总则的制定与民法通则一脉相承。

  “民法总则草案以民法通则为基础,按照‘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将其他民事法律中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定写入草案。”李适时指出。

  翻开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彭真传》,其中清晰记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长彭真在1981年春,民法座谈会上确立的原则,“立法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我国的民法从哪里产生?要从中国的实际产生。”

  专家指出,法国民法典是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迈进过程中制定的,德国民法典是工业社会的产物,而中国民法典制定的情况更复杂。我国有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后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并存的特点。

  “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胎儿利益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权保护、监护制度发展、非法人组织发展等都需要在法律中作出规定,由民法总则进行调整。”王利明说,“既然是在21世纪制定民法典,就不能囿于传统民法理论和实践的限制,要体现新的时代特征。”

  中国民法典编纂不是推倒重来,也不是照抄照搬,而是在现行情况下,编纂符合国情的民法典。李适时指出,在总则起草过程中,遵循编纂民法典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是既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于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又尊重立法规律,讲法理,讲体系,注重于民法典各分编的有机衔接,确保立法质量。

  二是既尊重民事立法的历史延续性,又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不符合、不适应现实情况的内容和制度作出修改补充,对社会生活迫切需要规范的事项作出创设性规定。

  三是既立足中国实际,传承我国优良的法律文化传统,又借鉴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

  传承历史、开拓创新,民法总则草案在深化改革的历史背景下徐徐展开。民法典是时代的产物,总则草案仔细读来,充满新意:

  ——总则草案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王轶说:“民法通则制定时,中国还没有面临严重的环境污染,但这次起草总则就要倡导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所以在总则草案中增加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条款。”

  ——草案将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标准从“10周岁”降到“6周岁”。

  专家介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提高,这样修改更加尊重这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总则草案规定,民事主体享有物权、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同时,草案将数据信息明确列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需要,草案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作出规定。”王轶说。

  王利明说:“中国的民法典一定是从中国的土壤中生长出来的,它必须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民法典更接地气,更具中国精神。”

  人们期待,一部具有民族精神、时代特色的“中国社会百科全书”——中国民法典早日呈现在世人面前。(记者张晓松、邹伟、杨维汉、崔清新、陈菲、白国龙)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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