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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部分土地使用权到期 需花三分之一房价补交地产差价等


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6-04-18

温州部分土地使用权到期 需花三分之一房价续地

  原标题:土地使用权“撞限” 相关部门:正研究政策及方案

  调查:房子到期再花三分之一房价续地,你怎么看

  温州网讯 连日来,温州部分市民因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或即将到期,面临要花费数十万元高额土地出让金“买地”才能重新办理土地证的遭遇,在社会各界引发热议和关注。许多市民纷纷致电,咨询有关土地使用权的各种问题。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处处长张少清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历史原因造成20年期限

  去年开始陆续到期

  记者(下简称记):近期市区部分市民发现持有的土地证面临土地年限20年到期,经初步排查,鹿城区内即有600余宗(套),这个问题是怎么产生的?

  张少清(下简称张):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从国家土地政策讲起。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颁布了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下简称《条例》),开始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出让制度;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十二条规定:居住用地出让年限最高为70年。

  《条例》发布后,温州市区开始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上世纪90年代初期,市区在办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时,将划拨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收取土地出让金。

  当时,为了顺利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在不超过居住用地最高年限70年的前提下,按20年到70年分档,由受让方自行选择办理出让手续,并交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额。而从去年开始,20年期限的这批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或即将面临到期。我们已经关注到这个问题,今年开始逐渐增多。

  土地使用权价值被低估

  群众心理预期有差距

  记:国土部门去年关注到这批20年期限土地证到期的情况后,有没有通过公告或其他形式告知社会公众,尽到必要的宣传和提醒的义务?比如说对于土地证到期,要续期,目前就要缴纳很高额土地出让金的情况?

  张:国家每一部与土地有关的法律法规出台,都会对国家土地政策进行大量宣传,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的原则,我们认为是深入人心的,社会公众应当知晓。目前房地产市场透明度不足,很多买房人可能没有意识到土地使用权年期对房产价值的意义,房子本身说白了就是砖块水泥,房产的价值很大一部分是来自于土地的价值。房地产市场信息不对称,导致土地使用权价值被低估,对于续期,群众的心理预期还是存在差距的。

  这次市区一批上世纪90年代初期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面临续期的问题,在全国可能也属先例。我们也没有什么可资借鉴的经验。这次媒体报道了此事,我们觉得这是个好事,增加了市场透明度。

  出让年限到期后如何续期

  现行法律法规存在滞后

  记:有关土地出让年限到期后,应当如何续期?

  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物权法》只规定了“自动续期”,该如何续期,需不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以及交纳标准都没有明确。到目前,国家也尚未出台关于出让土地续期的实施细则,更没有对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出让金收取标准作出规定。立法的滞后,使得基层国土部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不能办理相关续期手续,给群众带来不便。

  在国家没有具体实施细则的情况下,目前我们基层国土部门只能参照国有土地出让的做法,先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价格,根据单位地价或折算出楼面地价,算出总的土地出让金,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正起草地方普惠政策建议

  想要续期随时欢迎

  记:面临20年期限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市民,很多都是工薪阶层,甚至收入偏低群体,要一次性缴纳高额土地出让金,对他们是很重的负担,况且他们都是从房开或者他人手里买过来的房子,对于这些群体,国土部门有没有考虑减免等优惠政策?

  张:温州在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初期,在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时,在一定范围存在土地使用人为了少缴出让金而选择以较短受让年限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现象。现在让受让人承担,确实有点不公平。我们也在研究这个问题,并采取了三个做法,一是积极向上面反映,这个制度需要顶层设计,我们突破不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收到很明确的答复;二是我们也在研究作为温州地方的普惠性政策及解决意见方案,目前已着手起草政策建议的初稿,近期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后提交给上级,妥善化解这类问题。但这个普惠性政策,也要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制定;三是对于现在想要续期的市民,我们随时欢迎,并给予优先办理。

  好比新车与二手车的区别

  土地使用期限决定物权价值

  记:之前业主了解到,续期要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动辄就是几十万,而他们房产交易价也才不超过100万,也就是说,如果要续期,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要占到房产交易价1/3到一半左右,为什么要这么贵?

  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使用,是我国国有建设用地管理的基本制度。一般讲,不同用途、区位、土地利用条件,以及不同使用年限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价值是不同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也不是我们做的,是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做出来的。

  媒体报道中的王女士,之前也找我咨询过,我对她的遭遇深表同情。当时我给她打了个可能不太贴切的比方,土地使用权70年的房子,好比4S店里的新车,而只剩两三年使用权的房子,好比开了10多年的二手车,这两者的价值哪个高哪个低,大家一看就知道。所以王女士当初买房的时候,就好比她用高价买了辆快报废的二手车。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出让年限不同,土地使用人需要缴纳的出让金也是不同的。所以在相关政策明确前,建议市民在住房的买卖过程中提前关注土地使用权年期的问题,不要让自己买亏了。

  来源:温州网–温州日报

    【新浪网】

温州部分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 专家:续期收费应从低

  那些陆续“到期” 的房子该怎么办

  法学专家:土地续期不能按使用权出让收费

  秦夕雅 邵海鹏 吴斯丹

  近日媒体关于温州“20年到期房”的报道,引发了远超温州本身的关注。

  据温州媒体报道,连日来当地部分市民因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或即将到期,面临花费数十万元高额土地出让金“买地”才能重新办理土地证的遭遇。在这一消息迅速发酵之际,温州市国土局上周末回应称,近期媒体报道“收取几十万元出让金才能续期”是对信息的误读,但也承认住宅用地使用权面临续期的问题给群众带来不便,已着手研究相关方案。

  无论误读与否,此事毕竟刺痛了有房者的敏感神经。接下来人们会问:以后陆续“到期”的房子,该怎么解决?

  《物权法》起草者之一、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根据《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不过,所谓“自动续期”是否有偿,目前在法律层面尚未明确。

  在无章可循的情况下,对于温州的“20年到期房”现象,一些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的专家建议采取补交50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恢复跟其他地方一样的70年,等待实施细则出台;对于更多未来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的问题,部分法学专家表示,即使是有偿续期,也要比土地出让标准低很多才合理。

  温州事件的积极意义在于,让土地使用权的续期问题在成为各地普遍现象之前暴露出来,为充分讨论“如何续期”留足时间。

  温州:20年期限如何补?

  据温州媒体报道,当地部分住宅2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或即将到期,续期价格高达房价的1/3。

  温州市国土局上周末称,《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但具体如何续期,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所谓“收取几十万元出让金才能续期”是误读。

  温州市国土局称,温州市区一批上世纪90年代初期的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面临续期的问题。基层国土部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不能办理相关续期手续,给群众带来不便。对此,温州市国土局已着手研究相关方案,近期将报上级研究决定,妥善化解这类问题。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出让制度始于1990年。当时国务院颁布条例规定居住用地出让年限最高为70年。此后,温州市区开始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在不超过居住用地最高年限70年的前提下,按20年到70年分档,由受让方自行选择办理出让手续,并交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额。

  从去年开始,温州这批20年期限的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或即将到期。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则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地方政府的这种分档肯定是不规范的做法,需要补交50年出让金,恢复跟其他正常地方一样的70年。至于如何补交,党国英称,现在当然要按照市场价格来补交,或者是双方协商让步,目前确实没有法律规定。

  《物权法》起草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首先应该明确的是,《物权法》规定的是70年,但当事人约定为20年,那不管是70年还是20年,都是有效的,到期后自动续期也应该是有效并适用的。

  在当前尚无土地使用权续期实施细则的情况下,杨立新建议,可以将20年统一续期到法律规定的70年。具体办法是,按照20年前土地出让金的价格,补齐20年和70年之间的差价即可。这样政府利益没有受损,同时也保护了百姓权益,可行性较高。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廖洪乐也称,起初的分档是温州当地的“自选动作”,而非全国性行为。现在需要跟购房人协商,将问题解决掉,按照协商价格将剩下的50年补满。等到全国70年居住用地出让年限都到期了,再服从中央统筹安排。

  专家:续期收费应从低

  尽管暂时无章可循,但王利明建议,起码要有明确指导性原则,“我个人认为,续期和出让是有区别的,不能把续期收费和土地出让的收费等同起来。”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在《物权法》刚刚发布时,社会就有这个疑虑: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如何续、是否收费、收费标准又是什么,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当时面临土地到期的情况还比较少,所以没有做更深入的讨论。

  孟强分析称,建设用地使用权,政府已经通过出让的方式让渡给开发商,开发商又转让给业主,也就是说政府已经设定过一次权利。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不是说70年到期权利就作废,需要重新设定权利,而是到期后自动延期,这意味着权利依然有效,不能重新设定,只需要续期而已,因此续期收费的标准不能按照重新设定权利的标准来收取,而且续期的收费应该比权利设定的收费低很多才合理。

  “如果按照权利重新设定的标准来收费,就相当于重新出让了土地。温州这批2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如果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来收费,就相当于政府又卖了一次土地。”孟强说。

  杨立新介绍,未来一两个月内即将启动民法典分则的修订工作,在涉及《物权法》时如果能对“自动续期如何续、续多久、有偿还是无偿、收费标准”等问题拿出一个明确意见,是最好的情况。

  “但是,目前看起来编纂《民法典》的时间比较紧,《物权法》能不能做那么大的修改还存在不确定因素。”杨立新表示。

  深圳:续期需补交地价的35%

  尽管温州“20年到期房”有其特殊性,但全国大范围出让的40年以上的商住用地和70年产权的纯住宅用地出现在上世纪90年代末,使用年限到期问题迟早也会出现。其中,70年到期是老百姓比较熟悉的情况。

  之所以确定70年这一期限,廖洪乐称,是因为考虑到中国的改革是“走一步看一步”的渐进式改革,要是当初就提永久的话,反对声音肯定极大,才不得不提出时间段。

  事实上,这在根本上涉及房地分离的情况如何解决。即城镇土地属于国有,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出让制度,居住用地出让有70年的最高年限,但附着其上的房屋属于私有。

  廖洪乐表示,如果“房地合一”的话,就是土地私有。不私有的话,就“合一”不了。主要有意识形态的考虑,要破局还是比较困难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将问题搁置,让后来人来解决。

  王利明说,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当时关于要不要收费、怎么收费的问题就引起了非常激烈的讨论,后来立法回避了这个问题。

  截至目前,国家仍未出台关于出让土地续期的实施细则,但在深圳,到期房产续期的相关规定已经实行了12年。

  2004年4月,深圳市颁发了《深圳到期房产续期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规定》称,到期房地产,业主需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延长方式包括补交地价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支付土地租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补交地价要依照什么标准?《规定》做出了详细说明:在国家规定的最长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的,补交地价数额为相应用途公告基准地价的35%,一次性支付;土地租金按年支付,其标准由深圳市国土管理部门定期公布。

  深圳之所以较早出台相关规定,是缘于特区成立初期的历史遗留问题。1980年8月,深圳特区正式成立,允许给在特区投资的客商划拨土地,其中商业用地的使用年限为20年。到2000年时,深圳国际商业大厦因土地使用权到期引发了一场争议,推动了《规定》的出台。

    【新浪网-第一财经日报】

温州国土局:土地证续期需缴数十万系误读

  这几天,有媒体报道温州出现了20年住宅用地使用权年限到期,又要花几十万元“延期”的新闻,引发热议和关注。

  今年3月,温州市民王先生购买了一套市区的二手房,房屋建造于上世纪90年代,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才发现原房东的土地证已经于今年3月4日到期。当地国土部门称,想要办出新的土地证,需要花费房价三成、即几十万元重新购买房产的土地使用权。

  王先生表示,“我们的想法是‘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是70年’,并不知道有过期这回事,我们想都没想到过,现在我们房产过户来了,契证过户来了,土地证却卡在里面,办不来了。”

  新华社记者就此向温州市国土局求证核实。温州市国土局表示,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但“自动续期”该如何续期,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相关实施细则。近期媒体报道“收取几十万元出让金才能续期”是对信息的误读。

  温州市国土局称,温州市区一批上世纪90年代初期的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面临续期的问题。基层国土部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不能办理相关续期手续,给群众带来不便。对此,温州市国土局高度重视,已着手研究相关方案,近期将报上级研究决定,妥善化解这类问题。

  近日,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聂日明对此撰文称:理论上讲,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到期的市民,如果仅仅是居住需求,可以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而继续住在房子里。但若要考虑未来有转让、抵押房产的可能,那么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权证是必要前提,或者在转让不动产时补交土地出让金。

  温州出现20年使用权住宅的情况,有其特殊性。全国大范围出让的40年以上的商住用地和70年产权的纯住宅用地出现在上世纪90年代末,使用年限到期问题近期不会集中出现。

  尽管温州出现的“到期房”总体量不大,但也关系到几百户家庭的切身利益,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并妥善解决。

  综合新华社、央广新闻、温州日报

  [热点答疑]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自动续期”该如何续期,目前国家还尚未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问题出在哪?

  据了解,上世纪90年代温州市区开始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当时,按20年到70年分档,由受让方自行选择。而现在,20年期限的这批住宅土地使用权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根据温州国土部门初步摸排,截止到2017年底,仅温州市区就有约600套商品房土地使用证过期,到2019年底,将达到1700多套。温州遇到的土地使用权续期的问题,在全国可能也属先例。

  到期如何续?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鹿城分局局长徐长波解释,到期的房屋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向国土部门提出申请,续期,补缴土地出让金申请,但是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如何续期、怎样补缴,标准都没有。国家、省、市各个层面都没有明确规定。其实,这个“产权”并不是从你买房之日计算,而是土地被拍卖后开始计算,所以那些二手房的有效期到底是多少,没有多少人真正能明白。

  续费为啥贵?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处处长张少清表示,在国家没有具体实施细则的情况下,目前基层国土部门只能参照国有土地出让的做法,先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价格,根据单位地价或折算出楼面地价,算出总的土地出让金,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打个可能不太贴切的比方,土地使用权70年的房子,好比4S店里的新车,而只剩两三年使用权的房子,好比开了10多年的二手车,这两者的价值显然差很多。

    [新浪网-北京晨报]

温州土地证到期被曝需缴费数十万元 国土部回应

  中青在线温州4月18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李剑平)浙江省温州市国土资源部门有关负责人今天上午向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独家透露,温州部分房屋20年土地使用证到期情况,已引起国土资源部的重视。国土资源部要求,浙江省温州市及时上报情况。

  另据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获悉,今天上午,温州市委、市政府已专题听取温州20年土地使用证到期的工作汇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已责成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报告相关情况。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在浙江省温州市调查发现,在温州市主城区横河北新村、水心、上陡门等社区,部分居民房屋的20年期限土地使用证从去年开始陆续到期。温州市主城区20年期限土地使用证到2017年底到期有600多宗,到2019年底到期有1700多宗,主要集中在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等特定区域、特殊时期的特定房屋。

    [新浪网-中青网]

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咋办,无偿续期好不好?

  1st

  土地使用权年限到期后,怎么办?这个问题,一直在问,但至今无解。

  这几天,温州的一桩新闻,又让它成为了热点。起因是,温州有市民买了二手房,办出了房产证,却办不出土地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刚刚到期了。

  由于是全国首例住宅土地使用权年限到期,所以格外受瞩目。

  通常,住宅的土地使用权都是70年,怎么这么快就到期了?温州从来就是个独特的地方,当年他们弄出了一批20年土地使用权的住宅。

  怎么办?有媒体报道说:「如果要续期,必须缴纳占房价总额约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让金。」但很快,新华社就发文说,已「向温州市国土局求证核实」,这是误读。

  那么到底怎么办?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的一位处长官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得坦诚:「立法的滞后,使得基层国土部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不能办理相关续期手续,给群众带来不便。」

  这位处长官员还说,已「积极向上面反映」,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收到很明确的答复」。所以,他们只能自己先动手——现在「已着手起草初稿」,希望可以「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弄一个「普惠性政策」出来……

  现在的一项舆论共识是:「呼唤顶层设计」。

  新华社的那篇时评文章,结尾处写得尤其坦诚:「长远看,量大面广的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会在几十年后集中出现。如果不未雨绸缪、提前进行顶层设计,有可能引发房主的不安。因此,用法律手段解决好这个问题越来越迫切了。」

  2nd

  谈到「顶层设计」时,大家似乎就都不说话了。

  温州的“撞限房”新闻,再一次给公众普及了一遍法律常识:2007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但是,《物权法》只规定了“自动续期”,该如何续期,需不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以及交纳标准都没有明确。

  几年前,著名经济学家周其仁先生在公开演讲中,按照1987年以前的法律,我国的土地是不准买卖、不准租赁的,否则,就是「刑法伺候」。后来,我们借鉴了港英政府的办法,并且结合我们的实际,基本上形成了「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体制。

  对此,周其仁先生评价说:「这是渐进改革带来的必然结果,只能慢慢来。中国老百姓的想法是咱们人多,真到期也不怕,基本打的是这样的算盘。」

  「延成150年、300年,都是可以的。因为我们不是殖民地,我们不需要1997年回归,我们就是中国人,没必要学殖民地的做法。我的看法是既然这么走了,就继续走,渐进改革最重要的是不断地前进,一停所有矛盾就会爆发出来。」

  周其仁先生说得没那么直接,但他的个人观点还是很明白的:「延成150年、300年,都是可以的。」

  周其仁先生在那次演讲中提及的「土地」,特指城市土地。实际上,我国的农村土地,已经完成了一轮的年限延长: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在农村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开始的规定是15年承包年限;十几年后,中央出台文件提出,再延长承包三十年。

  这个「再延长」,并不需要农民补缴承包费。

  那么,城市土地,特别是关乎千家万户的住宅用地,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是不是也可以无偿续期?

  3rd

  当然,绝对的「无偿」,肯定是不合理的。假如,我们只是说假如,70年的住宅土地使用权在期满之后,可以「无偿」续期;那么,这个「无偿」,其实包含了每年需要缴纳的「房地产税」。

  当然,目前「房地产税」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开征,还在前期立法阶段。可以肯定的是,「房地产税」必然开征,只是时间迟早问题。等到那一天,我们的住宅土地使用权年限,是不是真正做到不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自动续期」呢?

  倘若如此,「房地产税」的开征,其法理与现实阻力是不是可以更变得顺畅?

  当然,我们只是这么一说而已。这一切,都有待政府最终出台政策。

  现在,「房地产税」还没有开征,「土地使用权年限到期后怎么办」也没有明确答案,现在的做法大概就是那位温州处长官员所说的那样:「目前,基层国土部门只能参照国有土地出让的做法,先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算出总的土地出让金,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这种做法,或许只适合「20年的住宅土地使用权」。而我们大多数人的住宅,其土地证产权都是70年的,现在还没到时限。

  我们只是弱弱地设想一种可能性:住宅土地使用权年限到期后,是不是可以「无偿」续期……至于到时候是不是成了危房,房屋业主们应该懂得如何加固,或者依法重建的吧。

  房子本身说白了并不是砖块水泥,而是安居乐业的情感综合体;甚至,它们中的少数,还是值得传世的艺术品。

    [新浪网-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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