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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举行 食品安全法5年内首修


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4-06-23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举行 张德江主持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在京举行

    继续审议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等 张德江主持

    新华网北京6月23日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3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166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宝树作的关于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了关于军事设施保护的协调机制,军事设施改作民用或实行军民合用的审批权限,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军事设施保护统筹兼顾的机制和措施等。

    受国务院委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勇作了关于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修订草案围绕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总要求,从强化预防为主、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设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实行社会共治等方面作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并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委托,对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作了说明。周强表示,进一步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是当前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也是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期盼的必然要求。选择部分地区开展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可以为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积累实践经验。

    受国务院委托,外交部副部长刘振民作了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国和波黑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国和波黑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国和波黑引渡条约、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友好合作条约等四个议案的说明。

    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作了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国和蒙古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议案的说明。

    专利法执法检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监督工作的一个重点。执法检查开始前,张德江委员长提出要求,通过执法检查加强专利的运用和保护,使专利的市场价值得到充分体现,使创新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为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法律保障。4月至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部法律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陈竺副委员长代表执法检查组作了关于检查专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马(文加马旁)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了有关任免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王胜俊、陈昌智、严隽琪、王晨、沈跃跃、吉炳轩、张平、向巴平措、艾力更·依明巴海、万鄂湘、张宝文出席会议。

    国务委员、中央军委委员常万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等列席会议。

     [新华网]

中国拟制定“最严格”食品安全法

    新华网北京6月23日电(记者孟娜 程卓 胡浩)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对2009年通过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作了大幅度修改,旨在“为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体制制度保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勇受国务院委托23日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作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表示,现行食品安全法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得到提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

    “与此同时,我国食品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现象依然存在,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等尚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责任偏轻、重典治乱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他说。

    近几年来,“地沟油”、“染色馒头”、“毒豆芽”等食品安全事件仍不时被媒体报道。

    张勇表示,这次修订的总体思路是: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立最严格的各方法律责任制度。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肃的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等实行最严格的追责;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修订草案共159条。在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方面,首先突出民事赔偿责任。规定实行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完善了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修订草案还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规定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最高为货值金额三十倍的罚款;对明知从事上述严重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向其销售违禁物质的主体,规定了最高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规定终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修订草案细化并加重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依照规定的职责逐项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细化处分规定;增设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设置监管“高压线”,对有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三种行为的,直接给予开除处分。

    修订草案还做好与刑事责任的衔接。分别规定生产经营者、监管人员、检验人员等主体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实行社会共治方面,草案规定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给予举报人奖励。

    草案还规范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规定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草案还增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6月23日至27日在京举行。与会人员将对23日提交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新华网]

食品安全法5年内首修 罚款额度或大幅提高

2014年4月2日,北京一垃圾焚烧厂,涉嫌涂改罐底保质期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被销毁。新京报记者 尹亚飞 摄

  修订草案今提交人大审议,专家透露草案将大幅提高企业违法成本,政府失职将被问责

  今天,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将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这部保障“舌尖上的安全”的法律颁布于2009年,实施仅5年即面临大修,无论官方还是学界,都感到“计划赶不上变化快”。

  早在去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多名专家表示,本次提请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多数修改内容延续了送审稿的思路,比如坚持“重典治乱”,大幅提高企业违法成本,政府失职将被问责。

  顺机制

  用法律终结“分段管理”

  “实在是因为食品安全领域出现了很多新问题,不得不改。”面对新京报记者提出“食品安全法为何实施5年就启动修订”的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称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一名官员如此回答。

  “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对监管体制的规定,也不符合新形势。”上述官员说。

  2013年3月,国务院启动新一轮机构改革,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做出重大调整,组建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对食品安全监管,由过去的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分段管理,改为统一管理。

  当年5月6日、8日、31日,国务院三次常务会议上,李克强都讲到食品安全问题,明确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

  事实上,新一轮机构改革以来,各地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调整的进度不尽相同。工商总局副局长马正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国家工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被划归至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但在地方层面,大致有70%的市和县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至今仍留在工商部门。

  “这次修法的直接动机是2013年的机构调整,新的食品监管机制应该用法律条文确定下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贵松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说。

  在毒奶粉、地沟油等食品安全事件中,政府责任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坦陈,一些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重视不够,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监管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法律责任落实有待进一步强化。

  据多名参与征求意见的专家透露,本次修法将明确约谈制度:地方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此外,有学者建议,对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的地方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用重典

  罚款额度或大幅提高

  李克强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严守法规和标准,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坚决治理餐桌上的污染,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我现在经常要吃些安眠药,这肯定也与压力有关系。”今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局长张勇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说。

  对于启动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张勇在这次采访中透露,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通过更具操作性的制度和更严厉的惩处,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如何降低维权成本,提高违法成本,避免出现消费者“为追回一只鸡杀掉一头牛”的现象,将成为修法的重点。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官员介绍,“重典治乱”成为本次修法的主导思想,将设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重典治乱”体现在送审稿中,将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现行法律中五至十倍罚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

  提高罚款数额是否能根本杜绝违法行为,社会有不同的意见。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海洋大学食品质量与安全系主任雷晓凌告诉新京报记者,很多食品企业靠违法行为获利丰厚,罚款只占非法获利的一小部分,无法起到威慑作用。

  “严重非法的企业,不应该让它继续留在食品领域。”雷晓凌说。

  在资格惩罚方面,送审稿提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在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这一新规有望保留。

  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次修法中,在刑事责任方面,将完善行刑衔接机制。

  填空白

  网购等监管盲区将弥补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看来,食品安全法实施至今只有5年时间,但部分重要领域存在“盲区”,比如已经成为年轻人购物主渠道的网络平台。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介绍,目前保健食品监管、网购食品监管等领域存在法律法规空白。上述监管空白,有望在本次修法中弥补。

  刘俊海认为,本次修法应该加大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责任,让第三方承担食品安全的连带责任,使消费者放心网购。

  王贵松说,淘宝、一号店这样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应该查验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

  有学者建议,今后如果消费者在网购食品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第三方平台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

  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婴幼儿食品成为食品安全领域的热点问题。

  去年的送审稿中,新增专门针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规定,要求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有食品安全学者建议,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中,应保留这条规定。

  新华社曾报道,一些不法企业从新西兰等国家进口大包装乳粉到国内分装,其间可能出现原料调包、掺劣掺假、生产条件不过关等问题,影响奶粉质量。

  但是,王贵松认为,“婴幼儿食品领域的问题比较严重,所以专门进行规定有合理性,但对生产行为管理这么细,是否符合市场规律,有待商榷。”

  ■ 新闻背景

  四审通过 五年即修

  早些年间,在瘦肉精、苏丹红、毒奶粉等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大背景下,食品安全法曾被公众寄予厚望。自2008年公布草案,经历多次再审。如果没有重大分歧,法律草案一般经三审就会通过。但是有委员认为,这是一部涉及民众生命健康的法律,应该认真地再审一审,再广泛听取意见,让它更科学、更合理。

  因中间经历了三鹿奶粉事件,直到2009年2月28日,跨越两届常委会、经历了四次审议的食品安全法,才以一个“相对完美”的状态高票通过。

  近年来,各地又不断曝出镉大米、毒生姜等新的食品安全事件,网购食品成为潮流、婴幼儿食品质量问题频发。“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影响和制约我国食品安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去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公众征求意见。修订说明称,为巩固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破解食品安全监管难题,有必要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修订。

  公众对该法的关切程度亦非常之高,社会各界共提出5600多条修改意见,有效文字总计84万字。

  【相关法律演变】

  ●1965年

  国务院批转试行《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

  ●198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颁发

  ●1995年

  食品卫生法实施,注重产品卫生检查和管理,有关安全制度的规定不足。

  ●2006年

  修订食品卫生法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后将修订食品卫生法改为制订食品安全法。

  ●2008年

  食品安全法(草案)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后因三聚氰胺事件爆发,又进行了多方面修改。

  ●2009年

  食品安全法高票通过,食品卫生法废止,由重在外部监管转向全程监督。

  ●2013年

  修订食品安全法列入立法项目,公开征意见。

  新京报首席记者 关庆丰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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