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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生命是宝贵的也是平等的:复旦177学生为投毒者求免死 死者父亲拒接受


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4-05-08

 

复旦177学生为投毒者求免死 死者父亲拒接受

  2月18日,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一审被判死刑。一审判决之后,复旦177名学生签署请求信,请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立即执行。受害者黄洋的父亲表示并不接受请求信的内容。上海知名律师严义明认为,并不能确定请求信能否影响二审判决结果。

  学生自愿起草请求信

  参与起草《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的复旦学生吴先生介绍,作为法学院的研究生,他一直关注着“复旦投毒案”。林森浩一审被判死刑后,他就考虑到是否判刑过重,跟多位同学和老师交流之后,他们想通过自己的知识和能力向法院表达自己的意见。

  据介绍,一位教授和学生一起起草了请求信,到宿舍和教室内跟同学交流,征求自愿签名。由于随机性较大,签名的177名学生来自各个系院,但主要集中在法学院和林森浩所就读的医学院。3月31日,复旦学生将请求信直接寄给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后得到了法院回复。4月20日,部分学生又向法院递交了一封“声明书”,表明“请求信”是学生真实意愿的表达,希望法院倾听其心声,考虑其诉求。

  吴先生说,请求信中,同学们认为林森浩的罪行是不可原谅的,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但是,林森浩在学校做了一些好事,不是一个凶残的人,从情理上讲,希望能给他一次机会重新做人,请求法院不要判其死刑立即执行。同学们表示愿意代黄洋尽孝,尽一切力量帮助其父母。“我们也不想干扰法院的判决,但是希望能从情理上讲减轻对林森浩的判决”,希望法院能够慎重判决死刑,尽量减少死刑的用刑。

  另一位签名的学生认为,从人情的角度来说,黄洋的离开已经让他们非常难受,他们不想再失去林森浩,“我们不能为了惩罚一个人而必须剥夺他的生命”。

  父亲不接受请求信内容

  据成都全搜索新闻网消息,得知177名复旦学生联名上书后,黄洋的父亲黄国强表示,这是林森浩的辩护律师采取的一种方式,不接受这封信的内容。他说,学生们在信中说愿意代黄洋尽孝,只不过是换了一种方式希望免除林森浩死刑。黄洋去世对家人打击很大,亲友们在悲痛中度过了很长时间。

  黄国强也不认同“林森浩不是一个极为凶残的人”的说法。他说,"如果他不凶残,为什么会在饮水里投放那么多毒药?如果他不凶残,为什么不制止黄洋喝水?如果他不凶残,为什么当黄洋躺在病床上呻吟的时候,不告诉医生他中了什么毒?"

  律师未必影响二审判决

  案件知情人、上海律师严义明介绍,一审判决之后,林森浩的老师和同学希望他担任辩护律师,但是由于双方的观点难以达成一致,他最终并未出任,但一直在关注着该案的进展,学生起草请求信时也曾与他进行过交流。

  严义明认为,林森浩不构成直接故意杀人罪,但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尽管林森浩投毒时并不想杀死黄洋,但是黄洋在医院抢救期间,林森浩并未及时告知医生黄洋的中毒情况,导致医生不能有针对性地给予治疗,事实上放任了黄洋死亡结果的发生,在法律上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严义明表示,林森浩曾用老鼠做过动物实验,当时毒药并未杀死老鼠,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主观故意。间接故意杀人和主观故意杀人相比,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都相对小一些,但法院在一审判决时没有考虑到这个因素。

  对于“请求信”能否对二审结果起到影响的问题,严义明认为结果并不确定。

  林森浩二审的辩护律师斯伟江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在一审的卷宗中有受害人黄洋的同学要求判处林森浩死刑的书面材料。斯伟江认为,既然将类似材料放到了卷宗里面,表明法院有可能把这些请求信作为量刑考虑因素。复旦的校友请求法院对林森浩判死刑,如果法院一审时没有考虑这些因素,那二审也不会考虑这次校友的联名请求信。

  校方学生属行使公民权

  复旦大学宣传部部长萧思健表示,目前学校正在了解此事。另外,写联名信表达诉求是学生作为公民的正当权利,林森浩的量刑还是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由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

  复旦大学新闻中心主任刘畅介绍,在投毒案件发生一年多以来,学校常规的思想辅导和心理教育课程也都在正常进行之中。

    [新华网-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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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制社会不存在任何特殊的公民 复旦学子求情为何触犯众怒

  世人震惊的复旦大学生林森浩投毒案,二审还没开庭,网上已经对他的177位同学展开了道德与法治的“审判”。日前,复旦大学177名学子联名上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为被告林同学求情。这封希望刀下留人的请求信,昨天经媒体披露后,几乎触犯了众怒,愤怒的网友直指这些复旦学生是“法盲加脑残”。

  由复旦大学一教授发起、177名学生自愿联合签名后寄往上海高院的求情信表示,对受害同学黄洋之死,“极为难过、极为悲痛、极为同情”,被告林森浩投毒,其罪严重,后果惨重,林本人必须痛彻心扉地忏悔,如果得以生存,应以一切办法为受害父母尽孝、赎罪。177名同学表示,“我们愿意代黄洋尽孝,尽一切力量帮助他的父母”。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明白,复旦投毒案最终的判决结果,不会因为舆论的激愤而加重量刑的砝码,同样不会因为177名同学的求情而改变。作为未决之前的讨论,格杀勿论也好,刀下留人也罢,两种截然相左的意见,都是被允许的。谁都不应该因为这些学生的诉求,而将他们摆在公众道德与法治的对立面。

  以为一封求情信能够改变法律天平的倾斜度,与担心177名同学的求情信会干预司法一样,只能说明人们对于法律知识的储备不足,说明人们对于司法公正还不够自信。倘若因为一封求情信而将他们的善念贴上伪善的标签,则容易将这些同学对于法律标准的认知,推到道德的审判席上。这种态度是不恰当的,也是不善的。

  177名大学生的诉求是朴素的,但朴素的愿望并不会作为法律量刑的标准。客观上,他们或许随着时间的推移,心理上已经慢慢接受了黄洋这条生命被人剥夺的事实,接受了死者已逝的无奈,他们朴素地认为自己能够包容了林同学的犯罪事实,以为如果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不让这一条生命消逝、不再让另一个家庭遭遇痛苦,也是一种善良与包容。

  无疑,177名大学生的朴素之举,在法律面前是天真的,他们不被正义感爆棚的人们所接受,也正是因为感性大于理性,善意大于正义。他们与网友的冲突在于,前者觉得反正被害者黄洋同学之死已经既成事实,不如给林同学一个生的机会;后者觉得,林同学剥夺了黄同学生的机会,法律就不应该给林同学留下生的机会。

  这是一个属于法律命题的不同看法。遗憾的是,因为这封信出自林森浩的复旦同学之手,网络情绪将他们迅速归为等同于林森浩一样“丧尽天良的罪犯”、判定他们是“教育失败的悲哀”,这种正义感爆棚的态度是粗暴的。

  复旦大学投毒案,暴露了这个象牙塔里的群体中的个别人,同样存在着与社会群体中个别人身上也有的狭隘与冷漠、魔鬼与冲动。只不过,复旦高级知识分子林同学用的是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社会上更多人用的是农药或者刀具。即便如人们担心那样,真的属于大学生这个群体越来越不懂得包容和与人相处,那么,面对177名大学生今天的热情参与发声,社会应该把他们当成一次融入社会的契机,从而展示包容的胸怀,与他们好好相处,好好议事,而不是将他们贴上某个标签,打回象牙塔中。

  177名同学刀下留人的诉求,与杀人偿命的诉求,都是一种权利,一种参与。我们一方面觉得现在的学生掉进了书袋子,希望他们更多地参与公共话题中来,但当他们以稚嫩甚至还有些冒冒失失的方式参与进来的时候,却很不耐烦地将他们踢回象牙塔中,这种以不包容的态度指责他们的狭隘、以粗暴的态度指责他们冷漠,本身就是矛盾的。它等同于将社会课堂,向这些稚嫩的学生再一次关上了大门。

  社会主流人群屏蔽了一次与己不同的声音,学生失去了一次被包容、被融入、学会与人相处的机会。我们在177名大学生朴素却看上去有些离谱的诉求中,看到了社会情绪本身流露出来的矛盾而又离谱的态度。

  如果我们将复旦投毒案作为法治的课堂,我们不妨将这些校园骄子,融合到法治的圆桌上来,融合到豁达的社会生活的大格局中去,让他们感受真正的包容,更加懂得珍惜生命,敬畏生命。

    [新华网-钱江晚报]

联名求情信中的情法碰撞 法律不能离道更不能无道

  日前,一封由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合签名的“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的请求信”被寄往上海市高级法院。177名学子在信中表示,林森浩投毒,导致同学黄洋死亡,其罪严重,后果惨重。但希望国家、社会、法院综合考量,慎重量刑,能给林森浩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5月7日《法制晚报》)。

  在林森浩投毒案进入二审阶段的当口,收到这样一封请求信,上海市高级法院难免要在“法律”和“民意”之间做一番权衡了。实际上,关于民意该不该影响司法的问题,近些年屡屡引发争议,尤其在死刑判决的适用上,民意和法律有时甚至会发生尖锐冲突,让一些司法机关左右为难。

  对此,笔者的观点是,司法是否要考量和顺应民意,关键要看民意是否合乎法意。拿此次复旦大学177名学生为投毒案主角林森浩求情事件来说,“黄洋已经去了,如果林森浩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损失太大了”,“汶川大地震发生时,林森浩从平时节约的钱中捐出800元,是同学中捐款最多的学生之一”,“病人送的红包,林森浩坚决拒收,他还曾给农民工连续服务一周,从始至终都很热心”,“林森浩发表过8篇学术论文,在国际有影响力的学术杂志上也有作品刊登”……这些求情理由,不能说违背情理,也很容易引起同情;但从法意的层面来看,却似乎难以成为影响司法判决的合法理由。任何杀人案件,判处凶手死刑,都存在再添一条人命的问题,这显然不能成为法外开恩的依据;捐款、拒收红包可视为被告人“一贯表现”的范畴,但一贯表现再好,也并不能据此就认定在具体案件中的主观恶性轻;至于发表过多少学术文章,就更不能作为是否从轻的依据,因为在惩罚犯罪的问题上,不能以一个人是不是“优秀”、“有用”这样功利的评价标准作为是否判处其死刑的根据,人的能力有大小之分,但是,他们生命之珍贵却并非因此而不同,如果一个“优秀”、“有用”的人犯了罪可以不死,而一个平常或者对社会没有什么“用处”的人却必须去死,将没有任何公平正义可言。

  民意值得尊重,但对民意的尊重应当更多地体现在立法上——倾听公众意见,将其上升为法律,这才是法律尊重民意的应有之义。比如在死刑适用问题上,严格限制死刑是我国一贯的刑事政策,而对于如何“严格限制”,就应当充分听取民意,不断总结减少死刑适用的规则,并通过立法、立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等形式去推广。而司法机关的职责,则是依据法律独立审理案件,既不受公众情绪和不当舆论的影响,更不能无原则地屈从民意。

    [新华网-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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