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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明确违宪审查程序[评论]


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05-12-26

  

    公民个人提出审查建议由人大法工委负责接收;两高司法解释纳入审查

  据新华社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16日上午完成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简称《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并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以进一步建立健全法规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鉴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在法制工作委员会增设了法规备案审查机构,修订后的《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常委会办公厅有关部门接收登记后,报秘书长批转有关专门委员会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上述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接收、登记,并进行研究;必要时,报秘书长批准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修订后的《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还规定,专门委员会认为备案的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主动进行审查,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备案的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需要主动进行审查的,可以提出书面建议,报秘书长同意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关于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法规的纠正,修订后的《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了三个步骤:一是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商;二是通过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纠正;三是经过上述工作,制定机关仍不纠正的,通过常委会审议决定,撤销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法规。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还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国务院等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司法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均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

  此外,《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还就有关司法解释的报送和接收、审查工作的分工负责、被动审查和主动审查、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司法解释的纠正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专家解读

违宪审查机制迈出重要一步

专家建议应进一步完善审查报告定期公布制度

  本报讯(记者 廖卫华 赖颢宁)“这是我国建立违宪审查机制的重要一步,将推动我国的宪政和法治向前发展。”昨晚,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和通过《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予以充分肯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洪昌也表示,程序的出台为违法违宪审查奠定了制度基础。

  姜明安认为,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工委下成立法规审查备案室,作为专门机构处理违宪审查和违法审查,属于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第一步,而现在完善工作程序是在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上迈出了第二个关键步骤。

  焦洪昌说,新的程序出台后扩大了审查对象,将经济特区法规纳入审查范围,并对司法解释制定了专门的备案审查程序。一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实际上行使法律解释权,将司法解释纳入审查有利于维护法律统一。他说,由于国务院等五种提出主体比较重要,所以由常委会办公厅接收;而普通公民的提出量大,为此增加了法工委接收这一过滤程序。

  在肯定工作程序的同时,姜明安也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他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形成反馈机制。在公民和其他组织提出建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规审查备案室是否受理,是否启动审查,应当及时反馈给建议人。

  姜明安希望能尽快走出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第三步,即真正启动违宪和违法审查,向社会定期公布审查结果。他提出,每年在全国两会期间,由委员长在工作报告中向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民众汇报上一年度的审查结果。一共受理了多少建议和要求,最后是怎么处理的,存在立法冲突的立法机关自行纠正了多少,撤销了多少法规,分别占多大比例等等。

  此外,姜明安认为可以设立宪法委员会,作为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查除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一切法律法规,这样就把违宪和违法审查的范围从现在的行政法规以下的法律扩大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曾提请违宪审查的法学博士腾彪接受本报采访指出

中国违宪审查历经关键四步

  本报讯(记者廖卫华)2003年5月,三名法学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提请违宪审查。国务院最终废除该办法并出台了新的救助管理办法。昨晚,三博士之一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腾彪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完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反映出全国人大已经认识到我国当前行政立法和地方立法与上位法存在冲突的问题较为严重,需要采取行动来维护法制统一。

  腾彪认为,我国在建立违宪和违法审查机制上有4个关键节点:第一是2001年颁布《立法法》,明确了全国人大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同时公民个人可以提出审查建议;第二是2003年5月,三名法学博士以普通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提请违宪审查;第三是去年5月,全国人大设立法规审查备案室;第四就是全国人大完成对《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并通过《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

  ■新闻背景

国内立法审查有待改善

  随着我国立法进程的加快,立法数量的增多,立法冲突已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在我国,立法冲突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的冲突,另一类是同位法之间的冲突。

  举例来说,今年6月24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因该条例“强制婚检”的规定与《母婴保健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相冲突,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这种冲突就属于下位法与上位法间的冲突。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这两部法律在连带责任、承担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范围三个方面的规定上存在冲突。此种冲突属于同位法冲突。

  此外还有《民法通则》和《国家赔偿法》在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和赔偿项目方面有冲突;《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在公民能否有偿代理方面存在冲突;《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征用补偿规定有冲突等。

  据司法部中国普法网

    [新京报]  

 

相关评论

一位公民对违宪审查的三个祈愿

    文/练洪洋

    日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完成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并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见12月20日《新京报》)

    这两个《工作程序》不但指示了违宪审查的路径,而且明确了普通公民的提请违宪审查的权利,从这个角度上说,这两个《工作程序》开启了我国法规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使中国向宪政迈出重要一步,是百姓之福,国家之福。

    2003年5月,“孙志刚事件”之后,三名法学博士以普通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提请违宪审查;2004年5月,全国人大设立法规审查备案室;今天,全国人大完成对《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并通过《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我们仿佛看到了法治的脚步,正一步步朝我们走来,令人欣慰。

    在这里,我希望这两个《工作程序》可以承担起违宪审查的重任,进一步推动我国的宪政和政治文明建设。

    作为一位普通公民,对于违宪审查尚有三个祈愿。

    一是应该遵照国际惯例和普世价值观,让宪法的条款回归本义。宪法规范作为法律体系的“元规则”,决定了其条款的抽象化,缺乏可操作性。正因为如此,有不少宪法条款在实践当中被立法机关或者政府、部门以种种冠冕堂皇的理由加以限制、肢解,甚至被偷梁换柱,使到宪法许多条款成为一纸空文,公民难以真正享受到宪法规定的权利。如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就有许多条款就被附缠了种种严格甚至是苛刻的条件,使到公民的这些权利名存实亡。

    如果公民不能在公开场合(包括各种形式的传媒)上自由地发表思想(不光用嘴说,还应该包括写作、摄影、电影、戏剧等等),也叫做有言论自由的话,那么还有什么叫违宪?违宪审查又有什么意义?所以,在违宪审查起步时,就要用国际惯例和普世价值观来厘清宪法条文的本义,避免太多有关违宪与否的争议发生。

    二是应该扩大违宪审查的范围。我们可以看到,人大这次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列入违宪审查的范畴,这恐怕是不够的。即使是最高权力机关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出乎种种利益考虑,也未必合宪,有些法律时过境迁之后更有明显的宪法现象。一部集会游行示威法,就有多处不合宪之嫌,而且,这样的法律远不止一部。

    如果人大制订的法律存在违宪现象,又不在审查之列,这种违宪审查制度又怎能说是完善的呢?

    三是违宪审查的程序除了固定的,还应该是可知的、可诉的。人大设立备案审查室,对法规等进行违宪审查,谁又来监督这个审查备案室的工作呢?没有监督,何来公平?没有程度正义,焉能保障实质正义?这是不二法则。窃以为,在没有形成强有力的制衡与监督机制之前,有必要让公众、社会来行使这个职责——人大的违宪审查要增加工作透明度,不但与违宪审查提起者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反馈信息,还要在适当时机向公众汇报,接受公众的质疑与监督,以确保审查在公众的监督的阳光下进行。

    同时,还必须保证是可诉的,如果违宪审查的提起者对于人大审查备案室的工作表示不满,还必须有一个途径可以保障对审查工作进行投诉,甚至是“审查”。

    当然,违宪审查只是蹒跚学步,我们还不能过于苛求,但我们还是有必要表达观点,让违宪审查不至于南橘北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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