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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佘祥林杀妻冤案:以公民名义为湖北高院请功[评论]


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05-04-09

 

    刚刚过去的河北青年聂树斌被冤杀一案尚未淡出人们的视野,湖北荆门又爆出佘祥林因公检法机关“一条龙出错”导致的冤案。这个可怜的青年,因为一起荒谬得不能再荒谬的“杀妻案”而被当地法院两次判处死刑,最终以莫须有的罪名判处15年有期徒刑。坐了11年大牢后,佘祥林终因当年被认定为其所杀的妻子生还而冤情昭雪。

    佘祥林是不幸的。因为司法的错误,他不仅失去了11年的青春和自由,而且在监狱里失去了一截手指,落下一身病残,而他挚爱的母亲也因此含恨离世,可怜的女儿也早早辍学。但比起河北省那位10年前被错误处决的聂树斌来,佘祥林又是幸运的。毕竟,正是由于湖北省高级法院当年顶着压力据理驳回一审死刑判决,才让他还有机会看到冤情昭雪的一天。

    我注意到,在佘祥林事件被曝光后,包括一些学者和评论人士在内,不少人纷纷发表观点,认为“佘祥林的悲剧根源在于湖北省高级法院滥用发回重审程序”。在这些人看来,“如果湖北省高级法院看到佘案的可疑,就直接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判佘祥林无罪,那么佘就可以免去11年的牢狱之灾了”。

    这样的说法貌似有理。的确,就现代法治精神而言,疑罪从无是刑事诉讼领域中的一条基本原则,它实际上是无罪推定和罪刑法定原则的延伸和拓展。如果11年前的湖北省高级法院能够不折不扣地贯彻这样的理念,那么不止是佘祥林,或者还有更多未被发现的张祥林、李祥林都能够幸免冤狱。可问题是,我们能够要求11年前的湖北高院做到这一点吗?湖北高院有可能在11年前做到这一点吗?

    众所周知,中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进步标志,就是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和1997年的刑法修改,正是这两次重要修改,让中国至少在法律言语层面承认了“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原则,并抛弃了曾经广受诟病的类推制度。而在此之前,刑事司法在旧的法律体制框架下,基本上是以政治挂帅、重刑主义和疑罪从有的原则进行,并且严重忽略程序公正。

    从媒体已有的报道可以看出,当年在佘祥林一审被判死刑上诉至湖北省高级法院后,高院审判委员会的一些委员注意到了案件的重重疑窦,并以此为由主张不杀。当时的情形是,“被害人”家属组织了200多人的上访队伍,要求对佘从快处决。但是,湖北高院顶着“巨大的压力”撤销了原判发回重审。

    把事情放到当时的环境下去考察,说湖北高院顶着“巨大的压力”一点不假。因为如前所言,当时中国对群体性事件特别是群体性上访事件是讳莫如深的。可以想像,在当时环境下,200多人前往省会上访是多么严重的政治事件。按照那时的经验,湖北省高院完全可以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对一审法院的判决顺水推舟,顺利消除上述政治事件。但是,湖北高院还是凭良心做了好事。

    请千万别小看了“良心”二字。不仅是当年湖北高院的裁定让我们看到了良心的价值和作用,更重要的是,直到今天,我们的司法侦查活动和司法审判行为仍然在呼唤着良心。如果警察有了良心,就不至于用残酷的刑讯逼供手段对一个明知道是冤屈的嫌疑人屈打成招,强迫画押;如果有了良心,就不至于有河北法院对于一个口口声声喊冤的疑犯毅然开枪!

    在我看来,佘祥林能够活到今天,正是因为有湖北高院当年审判委员会的司法良心构成了保护生命的制度墙。湖北高院的法官们在那种环境下能够做到这一点,已经尽了力。所以到今天,我要以一个公民的名义,为一条生命的存续,向湖北省人大为湖北高院请功。

    社会学和历史学告诉我们,人以及人的行为选择模式,总是和他所处的时代环境息息相关。一个好的制度,能让魔鬼变成天使,而一个恶的制度,则能让天使变成魔鬼。在当时条件下,湖北高院的法官们作出那样的选择,已经是尽力而为了。

    我说这些,无意为湖北高院辩护什么,目的是,当类似佘祥林这样的案子一再发生,当我们还不知道那些早已成为骨灰的死囚里面到底有多少冤案的时候,我们是否应当从根源上追究呢?其实,中国司法发展到今天,较之11年前,从理念和制度上都有了突飞猛进的进展,特别是在刑事司法方面,随着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罪行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已经确立,中国的法官们理当在维护人权促进司法公正方面有更大作为。但我们今天依然看到发生那么多的刑讯逼供,有那么多的司法腐败。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更应该从佘祥林案中举一反三,追寻今天司法腐败和警察滥权的根源。

   [中国青年报]

 

相关链接

佘祥林杀妻冤案续:当年专案组组长要看望佘祥林

■资料图片■

当年专案组组长要看望佘祥林

    佘祥林杀妻冤案追踪:当地法院为“平反”积极准备———

    湖北省、荆门市和京山县公安机关组成的联合调查组4日对无名女尸进行开棺验尸,同时,法院系统也在为佘祥林的“平反”积极准备。

    ■当年专案组组长现为法院副院长

    “等到有关紧要的事情做完后,我们将对当年承办佘祥林冤案的京山县法院有关责任人进行处分。”4日,京山县法院副院长韩友华对记者表示。值得一提的是,11年前,韩友华本人正是京山县公安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同时也是佘祥林冤案的侦破专案组组长。此外,记者从京山县公安局获悉,京山县刑警大队与从湖北省及荆门市公安系统派下来的刑警已经组成了一个案件侦破小组,专门对造成11年前佘祥林冤案的无名女尸一案重新进行调查。而就在4日上午,该联合侦破小组已经组织刑警对无名女尸的坟墓进行挖掘,取出无名女尸的头发和骨头进行验尸。与此同时,在湖北省、荆门市以及京山县法院系统,也正在为佘祥林落实“平反”而积极准备。

    ■无名女尸验尸结果不会很快出来

    4日上午,随着一辆又一辆装有挖掘器械以及医疗鉴定器材的警车从京山县刑警大队开出,对11年前的无名女尸一案的侦破也进入了具体的实施阶段。

    京山县刑警大队教导员曾忠就此告诉记者:“现在京山县刑警大队最为紧要的工作就是全力以赴侦破这起无名女尸案件。事实上,湖北省公安厅和荆门市公安局都已经派出了一批警力,和我们刑警大队的部分刑警组成侦破小组。目前具体的侦破方案已经基本制定,接下来就是实施。”

    不过,曾忠也表示:“由于这起案件过去的时间太长了,所以侦破的难度会非常大。此外,由于对无名女尸DNA的鉴定也不会很快出结果,所以该案的侦破需要一定的时间。”

    此外,记者还从京山县法院了解到,和公安机关一样,湖北省高院、荆门市中院以及京山县法院也都在为佘祥林冤案的“平反”工作积极准备。“一切都进行得很顺利。”在电话中,京山县法院一名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

    ■法院副院长表态将处理责任人

    4日下午4时,记者在京山县人民法院采访了京山法院副院长韩友华,他在此之前任京山县公安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也是佘祥林案的专案组组长。

    对于佘祥林冤案,韩友华表示:“我对此案表示歉意,明天将亲赴沙洋监狱管理局总医院看望佘祥林,将这种歉意带给佘祥林和他的家属。”

    值得一提的是,韩友华还向记者表示:“对于法院系统内,对当年承办佘祥林的有关法官,将根据《审判人员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当记者问及佘案疑点重重,为何还要定案时,他称:当时张在玉家属不断上访,社会压力很大,作为办案人员,轻易宣判无罪会给张家造成伤害。

    ■当年办案干警称“15年徒刑”十分荒唐

    4日,记者还采访到了京山县刑警大队教导员、曾在侦破佘祥林杀妻案中担任一名普通干警的曾忠。在谈起当年为什么会办这件冤案时,他说:“一是受了张在玉家属的干扰,她妈妈当时一口就认定那具女尸是她的女儿,并且她没看那具女尸的身体,却能详细地说出女尸身体上的部分特征,比如身上生小孩做手术时留下的刀疤等等;二是受当时技术条件的限制,虽然当时有检察院、法院和我们公安部门的三个法医去做了法医尸检报告,但正因为没办法做DNA鉴定,所以无法更准确地鉴定出女尸与张在玉母亲的母女关系;三是受当时公安部门一直奉行的有罪推定的影响,现在早已改为无罪推定了。”

    此前,在谈及佘详林在被审讯过程中的细节,当时还是刑警队中队长的卢定成回忆说,佘当时去认尸现场那天下着小雨,当时是他在前边领着路把我们领到现场的,还供出他杀人时所用的石头是38.5斤,后来到现场果然就找到了这块石头,一称重量也对。

    “那不可能,不可能,你想想30多斤重的石头要怎样举起来才能把人砸死。”当时也在刑警队的曾忠否认道。可他一听记者解释说是卢局长说的时,曾马上改口说:“那就以卢局长说的为准。”

    曾忠同时还提出了自己的疑惑,那就是此案的终审判决是在县法院给判的,这在法律程序上是有问题的,因为该案中的佘祥林两次被中院判死刑,但又被高院驳回,后来也不知上头是怎么运作的,就让县法院给判了15年有期徒刑,这在现在看来是十分荒唐的。“县法院没这个权嘛,可上面还是让这么做了”,究竟上面的人是谁,曾忠称:“我哪儿会知道?”

    ■国家赔偿:佘祥林大约可得30万元左右

    针对该案的赔偿问题,4日,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解志勇,他说,关于赔偿问题,首先要由终审法院确认改判后才能提起国家诉讼,进入赔偿程序,当然还要追究当年县公安局、检察院的责任。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标准一般是按照上一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民人均收入再乘以十一,如此算来,佘祥林大约可得到30万元左右的赔偿款,当然他由此而造成的身体方面的伤害,那要与伤残等级进行挂钩。

   ■据《广州日报》报道

    背景:佘祥林杀妻冤案

    3月28日,曾被政法部门认定在11年前被丈夫佘祥林杀害的湖南京山县雁门口镇居民张在玉突然归来,这表明,佘祥林因故意杀人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成为错案。

    佘祥林,男,1966年3月7日生,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九组人,被捕前系京山县公安局原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员。

    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张的亲属怀疑张被佘杀害。同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个水塘中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994年4月12日佘祥林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京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4月28日经京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法院1995年1月6日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1995年5月15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1996年2月7日,京山县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再次退查。

    1997年因行政区划变更,京山县检察院于1997年11月23日将此案呈送荆门市检察院起诉。同年12月15日,荆门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佘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该案移交京山县检察院起诉。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县法院。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佘祥林被关入沙洋监狱服刑。

    2005年4月1日上午7时,入狱11年之久的佘祥林在法警的搀扶下,步履蹒跚地迈出了湖北省京山县沙洋监狱的大门,佘祥林终于改变了罪犯的身份,被准许取保候审。 

     [北京青年报]

 

荆门市委书记向佘父道歉

  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就佘案作出批示,省检察院进驻京山,荆门市政法委督办纠错

  “佘祥林杀妻案”追踪

张在玉与弟弟张友生抱头痛哭,她希望记者为其住处保密,只想安静呆几天,等待案件开庭。

  本报荆门电(特派记者刘炳路吴学军)记者昨日从荆门市政法委获悉,日前,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已就佘祥林冤案作出相关批示,荆门市政法案对此案的纠错追责进行督办,并每日向湖北省政法委汇报情况,4月2日到4月4日,荆门市委书记袁良宽到沙洋县和京山县调研,专门看望佘祥林的父亲,并表达歉意。

  据荆门市政法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佘祥林案件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也作出了相关批示,荆门市政法委对此案的善后工作进行督办,荆门市和京山县相关部门就善后问题展开各项工作,包括案件的重审、赔偿的计算和对其他相关受害人的补偿以及安抚工作都在进行中,另外,湖北省检察院也派员进驻京山,对佘案中的渎职违法行为展开调查。

  荆门市政法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荆门市委书记袁良宽在4月2日到4月4日,到沙洋县和京山县调研,专门看望了佘祥林的父亲佘树生老人,并表达了歉意。

  据随行的有关人员介绍,袁良宽拉着老人的手说,“今天我代表市委、市政府来看望你和佘祥林同志,向你们表示歉意。”佘祥林因治病不在家未能相见。

  据4月5日《荆门日报》报道,袁良宽在看望佘祥林父亲之后要求,新官要理旧事,要坚持有错必纠的方针,一定要处理好这起冤案,严肃查处政法系统涉案干部的失职行为,并依据有关政策法律进行国家赔偿,使蒙冤者不再受屈,努力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

  “当年我为佘祥林做无罪辩护”

  何大林律师透露,当年荆州地区中院出具的佘祥林询问口供存在诸多疑点

  本报讯(南方都市报记者贾云勇)“我当年接手佘祥林案件后,从相关案件材料中发现诸多疑点,比较关键的是,直接证据只有佘祥林的口供,间接证据则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佘祥林杀妻。”昨晚7时多,当年一审为佘祥林做辩护的律师何大林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所以,当时我为佘祥林做无罪辩护。”何说。他现在是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主任,为佘案辩护时,他是京山县京山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当年庭上辩护均被驳回

  “佘祥林的亲属是1994年10月初找到我的,请我为佘祥林辩护,当时收了180元的代理费。”何大林说,当年10月8日,此案在荆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何大林为佘做无罪辩护。10月13日,法院就作出了死刑的一审判决。

  开庭后,公诉机关指控佘祥林预谋杀妻。佘祥林当庭述说,张在玉是摔死的,并不是他杀害的。他辩解说,张在玉是自己失脚摔下山坡,我见她死了,便将尸体沉入水底,并不是我用石头砸昏她再将她沉尸于水底。

  何大林在法庭上详细阐述了证据的不足之处。他告诉记者,据照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间接证据只有在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的情况下才能对被告人定罪。佘案的其他证据不足以对佘祥林定罪。

  然而,10月13日,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就对佘祥林杀妻案作出判决,佘祥林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何大林的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荆州中院的判断书中,认定死者系被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昏迷后又抛入水中溺死。

  该案审判长为陈方勇,审判员为张蓉、田名菊。

  一审后就退出佘祥林案

  何大林介绍说,一审判决下来后,他对判决结果很不满意,佘表示要上诉,他为佘写了上诉状。

  在湖北省高院的二审及死刑复核中,出现了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村民的“良心证明”,该案遂被湖北省高院发回重审。随后,警方全面张网寻找张在玉,但一直没有找到。

  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人民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县人民法院。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佘祥林被投入沙洋监狱服刑。何大林说,在一审判决后,他就退出佘祥林案。

  “案子被起诉到京山县人民法院,佘祥林的家人其实都松了一口气。因为基层法院是无权判处死刑的,佘祥林的脑壳算是保住了。”何大林说。

  何大林还谈到当时法律体制的一些缺陷。比如按照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收到起诉书后才能请律师,比如他从介入佘祥林的案子到开庭审理只有10来天时间,而现在,按照新的刑事诉讼法,在公安第一次传唤被告人后被告就可以请律师了,这样,律师工作的时间就比过去充裕了。

  何还提到,当时的技术手段及相关专业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也是铸成错案的原因之一。

  “如果放到现在来审,这起冤案应该是可能避免的。”何大林说。

  ■案卷疑点

  疑点1

  作案手法口供竟有四种

  何大林说,当年他在翻阅该案的案卷材料时,很多疑点令他难以释怀。“比如,案卷当中关于佘祥林作案手法的口供有4种:一是预谋杀妻,另娶新欢;二是与本村某人合谋杀妻;三是老婆出走,不慎摔死,然后佘将妻子尸体沉塘;四是没有杀妻。”

  “另外,案卷材料中佘祥林交代了3种作案工具。这3种作案工具分别是:木棍、石头、绳索。其中只有绳索有证据,木棍和石头都没有证据。“何大林说。他还说,案卷中张在玉家属的询问笔录中,曾反映张在玉在生小孩时不太顺利,医生在其会阴处划开了一道口子以利生产,而案卷中的法医鉴定中,也给出了无名女尸同样的特征。”

  何大林说,整个案卷材料当中,只有佘祥林的口供证据,却没有直接的证据能够证明佘祥林杀了人。

  疑点2

  对作案工具没有具体描述

  何大林介绍说:“佘祥林在口供中说作案工具中有木棍,但案卷材料中没有关于木棍的任何描述,也没有提到其来源等。而且,对于佘祥林口供中承认的作案石头,也没有详细的材料能够反映其形状、是否与无名女尸的伤口相吻合等等,只有说无名女尸被沉塘的石头,但这并不以为着沉塘的石头就是作案的石头。事实上,案卷材料当中虽然有关于绳索,但也只是说用来捆绑无名女尸的,也不是说这根绳索就是作案的绳索。”

  此外,佘祥林预谋杀妻准备的蛇皮袋及其中的衣服没有来源,这些东西是谁丢的,找不到失主。公诉方指控佘在杀妻后将妻子的衣服拿到灶里烧毁,但并不能提供衣物灰烬的残片。

  疑点3

  杀妻动机难以成立

  “从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来看,他们采纳的作案方法,应该是预谋杀妻,另娶新欢。而且,从当时的起诉书来看,对于佘祥林杀妻有这样的动机:佘祥林与某青年关系暧昧,使得佘祥林与妻子不和,导致妻子精神失常。并且,佘祥林想娶女青年为妻,便预谋杀妻。”何大林说。

  “但所有的案卷材料都不能使得这种推测成立。”何大林说,“因为对于张在玉精神失常,根本没有医学上的证明或诊断书等材料。

  更为重要的是,在案卷材料当中,女青年的询问表明“我与佘祥林不是恋爱关系”、“我们的关系虽然是非常好,但没有要在一起的想法”、“也没有提到婚事的事情”、“原来我不懂事,后来大了就自己与佘祥林断绝了来往”。这就表明,佘祥林预谋杀妻,另娶新欢的动机不能成立。“

  疑点4

  作案路线存在可疑之处

  何还告诉记者,当年公诉机关提供的佘祥林作案路线图也存在可疑之处:在这个路线图中,佘祥林杀妻的全程有几公里的路,中间有山,有水塘,还有松树林,而当时的时间是凌晨,黑灯瞎火的,佘还推着自行车。这个杀妻过程总觉得困难甚多,让人不能相信。

  《南方都市报》记者贾云勇

  ■相关新闻

  佘祥林案预计下周开庭

  荆门中院表示会当场宣布佘祥林无罪释放,张在玉出院隐居等待开庭

  本报荆门电(特派记者刘炳路吴学军)昨日,佘祥林“妻子”张在玉在荆门市第二人民医院精神病科结束治疗,在本报记者陪同下办理了出院手续,张在玉说要暂时隐居几日,等待重审开庭结束后,就回到山东和现在的丈夫安稳地过日子。

  昨日上午10点,张在玉将一篮水果送给医院的大夫,表达对医生谢意,据该院的医生介绍,张在玉目前的精神状态良好,可以出院休养。张在玉说,她和现任丈夫还会在荆门地区呆一段时间,等待佘祥林案重审开庭。

  据荆门市中院介绍,按照法律程序,佘祥林案将在下周开庭,而荆门市政法委和荆门市检察院的答复是,希望能早些开庭,这样可以早些结案。据荆门市中院介绍,重新开庭就是一个程序问题,肯定会当场宣布佘祥林无罪释放,现在佘祥林还是取保候审。

  “从来没开过这样的庭。”荆门市检察院公诉科一位检察官说,不知道这样的庭审会怎样开,他猜测可能会有三部分组成,一是按照规定的应该宣读的起诉状不知道还会不会读?二是当场可能会出具张在玉和母亲的DNA鉴定结果,第三就宣布佘祥林无罪释放,“不会超过几分钟,就是个形式的问题,但这个形式很重要。”该检察官说。

  张在玉说,在此之前,当地政府官员一直劝她早点回山东,她说一定要见到了佘祥林清白再回山东。张在玉说,这段时间她和现在的丈夫将暂住当地,并希望记者为她的住处保密,她只想安静呆几天。

  张在玉说最想念的是女儿,但是目前佘祥林更需要女儿陪伴,现在还不是见女儿的时候,她便写了一首诗,在诗中描述“你属于你自己”,表达了对女儿的思念和希望。

      [新京报]

 

估计佘祥林可获国家赔偿金22万

  湖北荆门市中院一负责人透露,佘祥林被羁押3995天

  ■关注焦点

  3月28日,被“杀害”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归来,而此时,因“杀妻”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佘祥林,已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

  4月7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崇德宣布,佘祥林“杀妻”案将在13日上午9时在京山县人民法院开庭重新审理,法律将还佘祥林以清白。

  连日来,每一个获悉此案的人,在震惊之余,心中都会涌出一个大大的问号:这起“杀妻”冤案究竟是怎样造成的?记者试图找出答案。

  相见无语

  3月3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左)与女儿相见,母女相见无语泪先流。张在玉说:“我女儿才是最大的受害人”。4月1日,佘祥林之父佘树生也告诉记者,佘祥林的女儿佘华蓉在校时得的奖状几乎贴满家里一堵墙,但是由于母亲失踪,父亲入狱,年迈的爷爷无力供给,她过早地辍学了。

  新华社武汉4月7日电(记者黎昌政余国庆)佘祥林“杀妻”案将在13日9时在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开庭重新审理,法律将还佘祥林以清白。荆门市中院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到今年4月1日佘祥林被取保候审,佘祥林被羁押了3995天,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初步估算佘的赔偿金将在22万元左右。

  京山县法院副院长唐崇德7日表示,调查表明,佘祥林案是冤案的事实成立,法院将依法宣判佘祥林无罪,案件的赔偿工作将会依法进行。佘祥林哥哥佘锁林告诉记者,他们已拿到了法院的传票,律师张成茂将为佘祥林作辩护。

  京山县人民检察院何家平说,检方将会支持法院宣布佘祥林无罪释放。检方已组织专人对佘祥林一案的批捕、起诉过程进行全面调查,将根据调查结果区分责任,并按“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检方办案人员的责任。同时,检方将在县委领导下,配合其他部门对佘祥林案件中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如调查发现有渎职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将会依法处理。

  目前佘祥林正在沙洋监狱总局医院接受治疗。荆门市、京山县有关方面领导已多次向佘祥林及其家人道歉。

  本报综合报道 4月7日上午,京山县人民检察院一位发言人表示,京山县检察院在对佘祥林冤狱案的过程中存在着对事实关、证据关把关不严的情况,从这一点来看,检察院存在着过错。对于4月13日的开庭,检察院届时将派员参加。至于怎样参加,发言人不愿多讲。 

  1 疑点未查清仍然判重刑

  审理过程:“先定后审”酿成恶果

  湖北省高院曾发现疑点

  1994年10月,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时,佘曾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法院有关负责人回忆说,当时省高院认为此案至少有五大疑点(详见本报4、5、6日中国新闻),并不排除“死者”出走的可能性。尽管“死者”的亲属上访并组织了220名群众签名上书要求对“杀人犯”从速处决,省高院仍于1995年1月撤销一审判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疑点未查清仍然判刑

  此后,案件又经过了补充侦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等一系列曲折环节。直到1996年12月,由于行政区划变更(京山县由荆州市划归荆门市管辖),京山县政法委将此案报请荆门市政法委协调。1997年10月,荆门市政法委召开了由荆门市法院和检察院、京山县政法委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议。会议决定:此案由京山县检察院向京山县法院提起公诉;因为省高院提出的问题中至今有3个无法查清,对佘祥林判处有期徒刑。

  1998年6月,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有期徒刑15年,同年9月,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佘祥林作证者被关数月

  1994年12月,佘祥林的母亲,在天门市姚岭村打听到张在玉的行踪,当地村民和村委会还开具了证明,但政法机关未予采信。据出具证明的原村党支部副书记倪乐平介绍,为这件事作证的数位村民都被“请”到了公安部门,有的被关3个多月。听说公安局还要抓他,他自己也在外面躲了好几个月。

  佘祥林的哥哥佘锁林悲愤地说:“因为不断上访申诉,我母亲被公安机关抓去关押了好几个月,我也被关40多天,放我出来时还威胁我说不许上告。我的母亲在被放回后不久就去世了。”

  2 “我被毒打10天10夜”

  申诉材料:透露关键证据的荒唐取得过程

  佘祥林狱中申诉11年

  4月1日,在沙洋监狱管理总局医院,身体虚弱的佘祥林对记者说:“当时,他们把所能用的手段都用上了。”

  11年来,佘祥林在狱中写了厚厚的申诉材料,并记下了好几本日记。尽管这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尚待证实,但从一个侧面为人们查寻“冤案”根源提供了线索。

  “侦查员替我画图”

  荆门市中院1998年的刑事裁决书称,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和情节有法医鉴定、尸检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有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的作案“行走路线图”及将公安带到作案现场的记录印证。

  对此,佘祥林的申诉材料写道:“侦查员叫我将关桥水库机台的构造画出来,可我从来就没去过那里,且根本就没有杀人,怎么能画得出来?就这样,1994年4月15日下午,那位指导员见我实在说不出死者的方位,就将我拉到写字台旁,替我画了一张‘行走路线图’,并叫我依照他画的那张图画了一张。”

  “被毒打10天10夜”

  “这次我说是用石头杀人,这是因为在前一次我说是用木棒杀的人,但侦查员硬逼我交出木棒,可我根本就没有杀人,哪里交得出木棒,这次想到石头到处都有,如你再叫我交出石头我可以随地捡一块石头给他们,这样就可以少吃亏。”

  对于当时“指认现场”的情景,佘祥林写道:“他们问我在什么地方杀的人,我随便指了一个地方,他们就给我照了相。而后要我交出杀人的石头,我准备随便找一块石头给他们,谁知那地方根本就没有石头,他们就直接将我架到堰塘的另一头站定,问我尸体沉在哪里,我见某某(注:此处隐去姓名)面对着堰塘,且我们站的地方有很多纸,就猜着说在这里,他们就给我照了相。”

  “当时我已被残忍体罚毒打了10天10夜,我只有一个愿望就是希望能尽快地休息一会,只要能让我休息一下,无论他们提出什么要求,我都会毫不犹豫地顺应。”

  3 法官过于相信侦查结论

  冤案教训:“有罪推理”铸成冤案

  教训一:刑讯逼供草率下判

  目前,有关部门已成立专门的班子,对案件中的违法行为展开调查。

  荆门市中级法院院长陈华说,佘祥林案件教训太深刻了。过去,法院在审理涉及人命关天的重大刑事案件时,往往担心“疑罪从无”会放纵犯罪,习惯“有罪推理”的原则,从而容易造成冤假错案。法官在确认证据的真实性时,过于相信侦查部门的侦查结论,对可能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的证据,缺乏进一步调查、分析和核实,就容易导致证据采用失实。佘祥林案中,基层法院未能逐一审查清楚省高院提出的证据疑点,而以“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为由,草率下判。

  一位知情法官说,长期以来,法院对公安、检察机关的证据采信多,对被害人提供的刑讯逼供的情节很难采信。“重口供轻证据”,容易出现刑讯逼供,酿成冤假错案。

  教训二:法院未独立行使审判权

  荆门市中院在一份总结材料中谈到:此案的另一个教训是,要排除一切干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佘案的处理结果是经过市、县两级政法委组织有关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协调,并有明确处理意见后,由两级法院作出的判决。这种近似于“先定后审”的做法,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导致冤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审判机关应严格依法办案,即使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法院也必须依法独立审判。

  据一位知情法官介绍,按政法委协调会议的意见,就是要将案件从荆门中院降格到基层法院处理,要求京山县法院“一审拉满”,也就是判15年,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这个案件从1994年立案,直到1998年才判,就是因为证据不足,办不下去,也销不了案,最后才由政法委协调。当时没有对尸体进行鉴定,“当时就是认为佘祥林杀了人,死者就是其妻。”

  出班房进病房

  4月1日,佘祥林在沙洋监狱管理总局医院的病床上睡着了。当日,39岁的佘祥林走出了沙洋苗子湖监狱。曾经身强力壮的派出所治安联防队员,如今脸色苍白,孱弱不堪……

  告慰逝者

  4月1日,在含恨离世的老伴坟前,佘祥林的父亲佘树生悲痛不已。佘祥林的母亲杨五香因为替儿子上诉,曾被非法关押了几个月,出来后不久就去世了。

  冤案文书

  有关“杀妻”冤案的法律文书及佘祥林入狱后仍有人见过张在玉的证明。曾为“见过张在玉”这件事作证的数位村民都被“请”到了公安部门,有的被关3个多月。

    [新京报]

 

巴人论评

杀人冤狱所折射出的现实

    有诗为证:

       春分雪乱飞,雪大响惊雷。
      谁有冤狱事,天公使展眉。

                     2005年3月

    被佘祥林十一年前“杀死”的妻子张在玉,十分古怪地一夜之间冒了出来,返回了人间。那些坚持佘祥林杀妻的人们实在想不通了。不承认佘祥林杀妻是一桩冤案不行了。同时,我们也很想知道这佘祥林妻子张在玉为什么会一失踪就长达十一年之久?其中又有什么猫腻呢?看来,要搞清楚佘祥林冤案,佘祥林的老婆也有案中人脱不了干系。

    这几日里,读到有关佘祥林冤案的这些文字,我的心总是感到堵得慌。在执政党一贯英明领导下,不知道像这样的冤假错案何时里才会不再多发。说个实在话,相比较前次河北省被错斩的冤魂,佘祥林活着已经算是非常幸运了。然而,我们又发现 ,他不是被一个什么团体救下的,而是依靠有良心和良知的人才挨活到今天的。其实,现实中这样的例子并不只限于佘祥林一个冤案,我所知道的事实中人就不在一两例。那又怎么样了呢?因为还没等到天崩地裂的时候,常常出入灯红酒绿场所的官僚们谁不洋洋得意于天昏地暗之中?!

    听那些说什么主义和团体好的,估摸着大约都有些起哄“文化大革命”式的病态狂,反正我被谋害了是觉不出他们所指的有什么好来。许多年来,腐败和冤案从来就是同道的兄弟。那些政客谋害了人命,到头来还要丢了命的来感激他,这种连猫狗良心都不具有的物类说起来都觉得口臭,岂止是他们干尽百姓所诅咒为“必绝儿绝女绝其后继者”之类的坏事。现今这样丧心病狂的表演还是太多了。在执政党一贯标榜为“一贯正确”的形势下,官衙门从来就没有什么错了的时候。所以,我也就着实对当地官员们一反常态地有了承认错误的表示和姿态吃惊不小了。这真是一个近乎执政党领导下从未有的天大一般的巨大进步!万幸呀,官方敢于对错捕滥杀提出异议了!

    话又说回来,历来官场上总是一个扮红脸过去,一个扮白脸过来,实际上都是在用圈套。这样的东西老百姓也看得太多了。对于佘祥林冤案事件,又不知道有多少人会领受到锦旗了。

    在中国,百姓能否得到应有的权力似乎全仗于官衙门的好恶!官们也总觉得自高一等。好像官衙们一喜,老百姓就可以活个好日子;官员们要不高兴,那他要冤狱、杀人、注毒、谋私、索贿什么事儿不敢干? 他们说什么就是什么,再借助媒体一炒,说你坏你就“头顶生疮脚底流脓——坏透了笃”,这老百姓可就不好过日子了。但是,从研究历史的角度来看,老百姓不好活了便不会给官衙们脸色的事情还是蛮多的!不然,存在那么多绿林好汉就真不好讲了。

    我不知道这种演绎生命大“复活”的背景到底是什么呢?!恐怕很值得人人深思。因为,同样的事情也可能明天就会无端地飘落到你的头上。执政党总是在善于制造冤假错案方面非常具有经验,并有以此为嗜好的嫌疑。远的如历次血洗式整风运动,近的有十年文化大革命......从佘祥林冤案等看来,止不住什么时候什么毛病犯了又要杀人取乐了。

    做老百姓的,在任何朝代要维护属于自己仅有的生存权利,也只能依靠老百姓自己的觉醒,依靠中国广大百姓团结起来持续坚韧不拔地同邪恶势力抗争。正如《国际歌》中所写道的:“从来就没有什么神仙皇帝,只有靠我们自己!”亘古以来就没有什么官僚集团要主动为老百姓利益说话的,历史上没有,世界上没有,今后仍然不会有!所谓替老百姓说话完全是一种不得不为的事情。没有哪个政治集团不搞粉饰行为的,他们不会说他们就是杀人注毒、网罗罪名、徇私贪赃、恐怖天下的,即便他们经常这样在干!君不见,做电视节目拉票的小年轻的还说“大家投我一票,我请大家吃扒鸡!”有多少人真知道那扒鸡是什么味道了呢?!就是这么一个极其简单的道理。

     [狗官霸夜半注毒杀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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