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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道2013之财产公示 深耕民意筑根基 法治中国再出发


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3-03-09

 

问道2013之财产公示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各国公认的反腐利器,近年来我国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日前广东省已经开始开始推行官员财产公示试点,请问您觉得在我国实行官员财产申报的难点在哪?有没有可借鉴的实际经验?

孙立平(清华大学社会学系任教授):

人们总是说,官员财产公示需要什么样什么样的条件,什么样什么样的配套措施。其实真正能够摆到桌面上来的配套措施,无非就是金融实名制、不动产实名制等。把这样的理由一拿出来,人们似乎就无话可说了,因为这些配套的制度确实不是一两天能建立起来的。于是,申报制度的无限拖延也就理所当然了。其实,这个理由是似是而非的。

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建立是一个过程。在其初期的阶段上,财产公示的一个主要作用是“录以备考”,也就是说,先记录在案,你要对你公示的结果负责,出现漏报瞒报都是没有关系的。比如,一个官员现在有5套房子,今年可能只报了1套。这无疑是瞒报,但没有关系。“录以备考”的意义就在于,你今年报的可是只有1套房。其他的房子你明年报不报?如果报,就需要说明购买这些房子的收入来源。如果不报,还是没有关系,你可以年复一年地继续瞒报下去。但事情是清楚的,你历年公示的可是只有1套住房。而其他的房产,只要一旦被发现,就说明是“有问题的财产”。对于其他的财产,道理也是同样如此,如储蓄、股票等。有人总是担心瞒报的问题。其实,只要是公示,而且公示的内容不仅仅是工资单的内容,而是那些应当申报的“财产”,瞒报、走过场、形式主义,都是没有关系的。

能够弥补这些制度缺陷的的解决之道,一是公开,二是舆论监督。有了这两条,缺少配套制度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就可以得到解决。如果能将官员财产申报的结果部分或全部加以公开,将这些申报的结果置于民众和舆论的监督之下,很多瞒报的结果就会被举报或揭露出来,瞒报者也就不敢像现在这样肆无忌惮地进行瞒报。

葛剑雄(全国政协常委、复旦大学教授):

各级官员财产公示是大势所趋,全各国及我国港台地区已有现成经验,都可借鉴。难点在于,我国高官长期享有各类工资外的待遇,部分财产公私难分;缺乏个人财产征信系统,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财产不易查实;在房改、国企拍卖等过程中漏洞很多,造成部分官员变相贪污占有公产,且有一定普遍性;有贪赃行为官员的抵制;缺乏合法的公开信息和公民监督渠道。

郭于华(清华大学社会系任教授):

财产公示本身并不难,难在不为,而非不能。可借鉴的实际经验远有世界各民主政体国家的一贯作法,近有香港、台湾已经实行的廉政措施。所谓“财产公示目前尚不具备条件”,“官员也有隐私权”等等都是借口;官员财产未予公示,房产查询已被严控,甚至要求体制外的普通民众、从事慈善事业者、民营企业家等公布财产,更是荒唐之极!须知:掌握和行使公权力的官员,身处公共领域中,行止德性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其财产占有情况特别是占有的合法性不属隐私,必须公开。而普通民众的财产等个人信息,只与私人生活相关,不涉公共性,理应保护。公私分明,方为合法合理。官员如若不想公开财产,也很简单,交出权力、退出公共领域即可。简而言之,以制度化机制促使官员公示财产、保证公民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使公共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是廉政之根本。

刘军宁(文化部中国文化研究所研究员):

难点在于:一、官僚阶层坚决抵制财产公示。他们是中国最有权力的阶层,他们不想做的事情,也绝不会轻易让别人做。在中国官员们拥有大量的与他们的正式收入不相称的财产。因此,他们极不愿意把这样财产放到阳光之下。

二、缺乏财产公示的制度环境。财产公示是宪政民主下的一个衍生制度。财产公示的前提是基于普选的代议制度、保障舆论自由的舆论环境、公平、公正的法治。没有这些,财产公示很难孤立存在。

正是由于这两个难点,在中国推动官员财产公示也有助于推动中国的民主化。

至于在财产公示方面有无可以借鉴的实际经验,要想找那些没有民主政体但又财产公示的实际经验,这个世界上是没有可以借鉴的。要想宪政民主下的财产公示,有无数经验可以借鉴。关键是要借鉴哪一种。

秋风(天则经济研究所理事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

中国实行官员财产申报的难点在于腐败的普遍性、严重性。一旦要求官员全盘公布财产,则整个官员群体都将沦陷,社会大乱矣。所以,中国推行这一制度,没有现成的经验,必须自己探索。

一个可行的办法也许是采取财产的自愿公布办法。当然是自上而下,最高层级的政治人物自愿公布财产,以身作则。暂不作强制要求,也不建立制度。以下官员随便。“君子之德,风”,清廉的官员自然可以大方地公布财产,不清廉的官员也面临巨大的心理压力。由此,一定能够逐渐形成风气,公布财产也就成为制度。

这个时候,就可以出台张曙光、张维迎等学者探讨的设想:有条件的赦免。也即对巨额灰色收入自愿缴纳高额所得税,即可豁免。

不过,无论如何,需认识到这一点,对于整顿吏治,塑造清廉政府而言,申报财产不是核心,核心是遏制腐败。因此,约束官员滥用权力的制度建设,和提升官员伦理意识的教育,最为重要。

袁伟时(著名历史学家):

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是现代国家的通行制度。我国实际早已有内部申报,问题在没有向公民公开,因而得不到监督,成效甚少。现在挑选一些地方推行申报和公示的试点,算是迈开了第一步。这个制度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早有成熟经验,可以搬过来用。万事俱备,只欠东风:领导者接纳民意的决心。这就是所谓困难所在吧。

张鸣(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教授):

目前官员财产公开之所以难以实行,就是因为官员中相当部分负责成员,他们的财产暧昧不清。也就是说,在官员中,尤其是负责官员中,其财产数额,跟他们的合法收入,明显不符。其中,那些是灰色收入,那些是黑色收入(贪污受贿),很难厘清界限。这样的难点,也是转型期的普遍现象。要想实现这个转型,推行官员财产公开,可以利用的经验,第一步,大体厘清灰色和黑色收入,对灰色收入实行赦免。第二步,公开官员财产。第三步,凡是黑色收入数额巨大的,清查整顿,交司法处理。

刘亚伟(察哈尔学会高级研究员):

中国不是没有实行财产申报,而是已经实行多年的财产申报制度没有任何意义可言。它不能核实,不能公开,不能起到任何遏制作用。王岐山在18大后曾与各界学者就反腐措施座谈,参加的学者大大都提出治标不难,难在治本,而在中国特殊的政治环境里治本的有效路径是官员财产公考,但推行有意义的财产申报目前正遭遇来自各级官员的顽强反击,个中的原因不言而喻。世界各国都有具有自己特色的关于财产公开的法律法规,借鉴起来并不难,难的是如何在反对声一片的时候启动官员财产公开。目前不少学者提出“特赦”或“既往不咎”,但民间对此持异议人不少。中国还不是成熟的民主国家,民意还不足以阻止顶层的决策,只要推进真正的官员财产公开,民间一定会赞不绝口。问题是习李有没有勇敢前行的决心和不耻下问的精神。

任剑涛(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在中国实行官员财产申报的难处主要有两点:第一,在意识层面,对官员财产公示的性质、目的和具体执行举措还缺乏清晰的、普遍的认知。促进官员财产公示在中国还处在一个非常被动的局面,它并不是公职人员普遍认识到自己执掌的公权力需要受到限制和约束的前提下而实行的相应措施。而一般大众一方面希望以财产公示来“揪贪官”、制止权力腐败,另一方面又对这种公示怀抱普遍不信任的态度。在这种处境中,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究竟是以实现政治高层号召为目的、还是以人民满意为目的、还是以最终使权力受到监督和制约为目的,就显得模糊不清。第二,在技术操作层面,由于在中国政治体制中,公与私之间没有清晰和严格的界限,因此很难设计出一种保障机制以求在保护公职人员合法私有财产和对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财产公示之间达成基本平衡。这样,不仅有可能出现一种“仇官”心态导致的以侵犯私有财产来实现一种无底线的财产公示,也有可能导致要么以保护私有财产为名而使合法合理的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度最终不了了之,而难以充分实现官员财产公示所要达到的“廉政”效果。

世界上有不少国家在官员财产公示上提供可借鉴的经验。比如,最早进行财产公示的瑞典,不仅公布政府官员的财产总体状况和明细,还为公众提供了查询官员财产和纳税的途径,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和对政府的监督权;美国实行的是一种有范围和边界的财产公示,既保护了私有产权,也保证了公职人员合法收入的公开透明。这些都是值得中国借鉴的宝贵经验。

陈有西(知名律师):

财产公示是各国为了保障公务人员任职期间廉洁性的重要措施,让掌握公共事务权力的人,接受社会公众人员的随时监督。有的国家行政强制的色彩强一些,通过强制侔实现,有些国家是通过健全的新闻业的公开监督、官员的公开竞选实现的。

而我们中国的问题比较复杂,实行财产公示面临着两难的境地。

第一,中国的政务类公务员和事务类公务员没有明确的区分,公务人员的队伍宠大,按照中央组织部的数据是700多万,按照行政管理专家的研究数据是3500多万。要所有的从事公务的人都要公布财产,显然是不现实的。西方国家也一般限于主要的政务官员。社会监督的是位高权重的人。

第二,中国并没有健全的审查官员财产的机制,很多机构人员能够用各种特权隐瞒财产而百姓并没有真正有效的办法揭示,对财产公示的后果是直接的刑法手段,一曝光只有判刑一种方式,导致所有公务员顽固抗拒公开,实在抗不住就是外逃和自杀。

第三,我们没有公开的竞选和自由的新闻监督。最重要的向人民公开财产的方式和场合并不存在,揭露方法是举报和内斗,煽动的不是社会和解而是鼓励互相检举、背叛和仇恨。缺乏基本的伦理道德上的支撑。

第四,目前中国对官员财产公示最积极的力量是仇官力量而不是建立良治的力量。很多要求公开官员财产的人是认为当前中国没有一个好官的,公示目的就是要打倒他,贪污一万就应该判死刑。这是一种社会破坏的情绪而不是建设的情绪。在这种综合因素下,掌握权力的人会拼死顽抗阻止公示财产制度的出台,而一旦真正出台,暴民思维会迅速瓦解行政效能,导致社会管理的失控。

因此,中国的财产公示必须同政务类事务类官员分管理、人大代表和政务官员公开演讲竞选、新闻的真正放开监督、官员廉政的行政方法控制机制、改变唯一的刑罚治贪模式、行政问责辞职不究制度等配套改革,才能够真正建立起来。

彭晓云(知名媒体人):

有总比没有好。更早前是官员的个性化自选动作,那些官员往往由于缺乏制度支持而压力重重,最终黯然退场。现在的试点是官员财产公开体制化的小步实践,它依赖的是体制的强制性要求,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官员个人承担体制内不同声音的压力。不知道民众注意到没有,很多官员表态愿意公开财产状况时都加上一句“只要上级要求”,为什么需要“上级要求”呢?网民觉得不解,其实这就是体制运作的逻辑,体制有一个强大的吸附力,它是压抑个性化的,它以集体主义的逻辑遮蔽了官员个人需要承担的职业伦理,即所谓“有组织地不负责任”,个人反而可以免责了,一旦你跳出来说要承担官员这一身份附带的政治伦理要求,他在内部反而要承受一定的压力。

所以,未来的观察方向是这种体制化试行最终由什么来界定其强制性的程度,是制度条例还是内部组织纪律?是内部人报备还是向公众开放公布?这将测试出官方在这一问题上的诚意和决心到底有多大。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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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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