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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专家激辩天价乌木归国家还是归发现者


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2-07-08

 

  实习生 徐霄桐 本报记者 李丽

  2012年春节,四川彭州农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中发现了据称价值超过1200万元的乌木,但7月3日,彭州市国有资产办公室正式宣布,乌木归国家,只奖励发现者7万元。

  吴高亮表示对此不满。他认为,《物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他认为,法律没有规定的国家动植物资源,就不属于国家所有。

  彭州市政府主张乌木国有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即“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那么,乌木的所有权到底归谁?民法界的各位专家学者的意见并不一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柳经纬表示,政府引用法条有误。“在民法的通常理解上,埋藏和隐藏都是要人为的,不是人为的不能被认为是埋藏物或隐藏物。”

  但是,中国著名民法学家、物权法核心起草人梁慧星教授认为,此事适用于《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村民在河道中发现乌木,河道属于国家所有,乌木就应由河道所有权人国家取得。

  对此,柳经纬持不同态度:“讨论孳息就必须要有原物,没有原物就不能称作孳息。”柳经纬分析道,“果树结果,果子是孳息,果树是原物;母牛产小牛,小牛是孳息。但是乌木就找不到原物,因此不能认为是孳息。”

  柳经纬表示,此事件中乌木应该归发现者所有。他提出,《物权法》中对哪些事物产权属于国家做了列举式规定,而这些列举式规定应该做限定解释。“只有符合法律中列举的情况时,财产才属于国家。列举情况之外的,国家不对其拥有所有权”。他认为,由于乌木的所有权在现行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因此适用于民法原理的“先占原则”,即无主之物,谁发现就归谁。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教授李显冬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就像采蘑菇,挖奇石。也没听说这些东西都是归国家所有的啊。”

  “如果说无主之物都归国家,那么捡垃圾的人,就是每天都在侵占国家财产。”柳经纬说。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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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7月3日),彭州市国资办召集文管、林业、司法、水务、国土等部门,正式答复:乌木归国家,奖发现者7万元。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和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蒲万纯表示,根据法律,乌木应归国家所有。

乌木归谁 追踪

昨日,彭州市国资办召集文管、林业、司法、水务、国土等部门,正式答复:乌木归国家,奖发现者7万元。

法学专家表示,不论是按照《民法通则》还是《物权法》,乌木都应为国家所有。

但参与调查的近4万名网友中,却有超过六成的人认为,乌木应归其发现者所有。

尘埃落定

发现者:奖励太低

昨日下午3时,彭州市国资办召集文管、林业、司法、水务、国土等部门,对吴高亮作出正式答复。

彭州市财政局分管国资办的副局长陈彬表示,乌木属于地下埋藏物,且藏之时已距今成千上万年,无法查清系由人为或是地质变异所致,故其应为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吴高亮发现的乌木应为国家所有,目前,吴高亮能提供出的,只有雇挖掘机的几千元费用。所以彭州市国资办决定给予吴高亮5万元奖励。

通济镇镇长郭坤龙表示,镇上经研究后,决定给予吴高亮2万元奖励。

吴高亮表示,国资办依据的是《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但他依据的是《物权法》第四十九条,双方引用的法律条文不一样。吴高亮还提出自己的疑问,市场上那么多销售乌木的,都是从地下挖掘出来的,又怎么解释?同时他对7万元奖励很不满意。

陈彬表示,吴高亮如果觉得答复不满意,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争议未止

法学家梁慧星:

河道归国家 乌木自然归国家

昨日,成都商报联合腾讯大成网和成都全搜索,对网友的观点进行了调查,逾6成网友认为乌木应归发现者所有。

同时,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国内法律界、文物界,收藏界相关专家,专家学者们认为乌木属于国家所有。

四万网友

2万余人认为乌木应归个人

昨日,成都商报联合腾讯大成网和成都全搜索展开调查。近4万名网友参与调查。截至记者发稿时,逾六成网友认为,乌木应归发现者所有。不到两成的网友认为乌木应归国家所有。此外还有一成网友认为乌木应归集体所有。调查还显示,有近一半网友支持吴高亮提出的400万奖励要求。约21.73%的网友认为应根据政府对乌木的估价,对吴高亮进行奖励。

法律专家

引用《民法通则》不恰当

“政府引用《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吴高亮引用先占原则,都是不恰当的。”中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物权法核心起草人梁慧星教授称,埋藏物、隐藏物的前提必须是人为埋藏、隐藏;但《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孳”是繁殖的意思。该乌木既不属于化石、矿产,也不属于文物,法院判决时可类推为天然孳息。另外,村民在河道中发现乌木,河道属于国家所有,乌木就应由河道所有权人国家取得。同时“先占制度”未写进我国物权法,且“先占”的前提必须是“无主物”。而该事件中,“乌木有主”。同时,梁慧星也认为,目前政府给与的7万元奖励有些“过低”。

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和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蒲万纯表示,根据法律,乌木应归国家所有。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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