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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取代科技奖励?


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05-08-16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邢胜才在2005年科博会的高新企业发展前沿论坛的演讲中直指知识产权制度和科技奖励制度存在矛盾,他认为:“按照公共经济学理论,专利制度和科技奖励制度是两种公共产品,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替代关系。创新者在选择激励制度时,会在专利制度和科技奖励制度两者之间进行博弈。在我国目前专利制度下,创新者获得的收益是由市场说了算,专利市场化存在较大风险。而与此相比,科技奖励制度不仅给予创新者较为固定的成果奖励,还会陆续给予他大量的派生待遇,如晋升工资、提升职称、发放津贴、扩大住房,等等。因此,对创新者来说,科技奖励制度风险小,收益大,因此在选择发表论文和申请专利之间,多数人选择了前者。”

  长期以来,我国的科技奖励体系主要依附于政府行政体系,在这种科技奖励体制下,科技成果之产权归国家所有,一经鉴定便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均可无偿使用,科技人员获得的报答与成果的推广应用无关,通常是由成果完成单位根据成果鉴定给成果完成人员待遇、奖金、职称、晋升等。由于科技人员往往不关心科技成果的开发利用,许多成果通过鉴定、颁发奖励之后就被束之高阁。中国科技人员众多,但科研成果开发利用的情况却相当落后。

  我们在科技奖励体制的导向上应该何去何从?应该怎样去协调科技奖励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关系,为此,本刊记者近日采访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副司长马维野先生。

  《科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与科技奖励制度都是科技成果激励制度,也就是说二者的目的都是为了鼓励科技创新。这两种制度在激励科技创新时,哪个更具有根本性,为什么?

  马维野:当然是知识产权制度。首先,知识产权制度使知识产品成为私人物品,有效降低了外部效应——利他效应;而奖励制度对防止知识产品的外部效应,避免知识产品成为公共物品几乎不起作用。其次,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是内在的,知识产权的获得、使用、转让等都具有主动性,因为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权;奖励制度的激励机制实际上是外部主导型的,在社会主义国家即为政府主导型,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处于被动地位,其动力是外在的,而不是内在的。第三,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是全面、持续、长久的,因而具有根本性;而奖励制度就物质奖励方面而言,所起作用则多是一时性、一次性、阶段性的。第四,奖励的评判者是奖励设立者及其授权的机构很难避免主观性;而知识产权所产生效益的评判者是市场,或者说是社会公众,因为获得知识产权并非是直接的物质利益,而是一种物质利益的可能性,只有取得市场亦即公众的认可,才能转化为实际利益。总之,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进步的激励作用是决定性的。

  《科技中国》:既然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创新更具有根本性,为什么我国一直以来形成了强科技奖励制度,弱知识产权制度的局面,迄今也未有根本性的改变?

  马维野:改革开放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只有一些零星的低级别的行政规章,所起作用也很小。取而代之的是从苏联学来的奖励制度,主要是政府奖,后来形成了由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三项大奖组成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这种奖励制度从历史、现在到将来对引导和激发我国广大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推动我国科技的进步,是功不可没的。

  而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的历史短,由此导致了从科技人员到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的意识都比较淡薄,有些人根本不知道知识产权制度为何物。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的保护能力较弱。知识产权制度是以国家法律形式赋予知识产品所有者或创造者在一定期限内对知识产品排他的专有独占权,如著作权制度赋予作者对其科学文艺作品享有专有权,专利制度赋予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独占性专有权利,商标制度赋予商标所有者对其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这样,知识产品就从一般意义上的公共物品转变成了私人物品。而知识产权制度的排他性,为了利益而竞争的本质,是与中国的传统文化观念格格不入的。中国传统文化提倡的是儒家文化、佛教文化。儒家文化是重义轻利,佛教文化鼓吹与世无争,这种文化背景是不可能产生知识产权制度的,也不可能重视知识产权制度。

  《科技中国》:尽管我国的知识产权意识比较淡薄,但是目前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重视。这种现象的出现是否从侧面说明了强科技奖励制度,弱知识产权制度的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存在不足?

  马维野:强科技奖励制度,弱知识产权制度的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存在明显缺陷。在这种体制下,科研不是面向市场,而是面向国家计划;科研的终端目的是获得奖励,而不是为了获得知识产权。创新者获奖后可以申报更多的项目,从而取得更多的科研经费资源,进而获得更多的奖励。如此循环往复,就出现了严重忽视市场实际需要的不良倾向!新技术的商品化和产业化,是技术创新活动的一个关键环节,也是技术创新的根本目的。当前,国家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这是我国科技政策和管理由实施促进技术发明的措施,向实施强化技术发明转化和扩散转移措施的一个重要标志。专利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规则是按市场经济规则和市场机制运作,自诞生之日起,就把保护和鼓励技术发明的商品化和产业化作为根本出发点。专利制度的这一作用,可以有效地解决我国科技与经济的问题。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对发明人的奖励和回报,重点不是在技术发明完成后,而是移至技术发明产业化以后,从其创造的效益中提取。这是专利制度区别于现行科技奖励政策的一大特点。

  其次,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要尽快地、最大限度地提高技术创新的能力和水平。这种能力从哪里来呢?从世界各国情况看,鼓励技术创新最根本的是要建立一种机制和一种制度,为技术创新建立一种长期稳定的、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国外几百年专利制度的历史和国内十几年的实践以及有关理论研究都表明,专利制度是维护市场经济公平有序竞争,推动和保护技术创新的强有力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有效机制。

  《科技中国》: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您对科技奖励制度存有异议?

  马维野:我不是反对成果和论文奖,我的建议是可专利的成果要先申请专利,而我国科研人员获奖的成果和论文很少有先申请专利的。科技奖励制度这种评鉴方式只不过是学术或管理范畴内对成果的学术水平评定或对科研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这种方式在法律上不被国际所认可。而成果若要获得专利权,必须经专利局依法进行审查。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必须符合“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要求。因此,专利的审查实质是将技术的评鉴法制化了,而且这种方式又为国际所公认。

  通过论文的发表、成果的鉴定向国内外公开,一旦这些论文和成果没有申请专利,就会让他人乘虚而入,抢注专利。这种状况的出现,一方面损害了自己的利益——他人用这个专利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自己一无所获;另一方面,有可能损害国家的利益——如一些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重大发明在没有申请专利的条件下公开了,那就意味着全世界都可以无偿享用,甚至外国人自己去申请专利。但是我们研究人员和研究机构不太注意专利的申请,所以我们的奖励制度在导向上应该以自主知识产权的取得为根本导向。

  《科技中国》:您认为这是否是个人意识问题?

  马维野:其实这不单单是个人意识问题,这与知识产权的管理是分不开的。国外企业、学校、科研单位一般都设有知识产权部门。我前不久去美国考察,他们很多学校设有技术转移办公室,类似专门负责专利的机构。他们从事专利的管理人员会主动地和教授沟通,看是否能申请专利,如有需要会主动地给你申请,费用由学校出。虽然所申请的专利不属于教授本人而属于学校,但是由专利所获得的利益相当一部分归教授所有。而我国不少高新技术企业、学校、科研部门既没有设置知识产权部门,也没有安排知识产权专业人士,倒是成果奖励办公室很多。因此,自主知识产权的管理缺少必要的机构和人员,造成知识产权的管理缺位,这反过来又限制了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产生。我有一组几年前的数据,虽然有些过时但也很说明问题。美国IBM公司专利工程师有500多人,微软公司全球25000名员工中有近1/5的人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德国西门子在外围为知识产权服务的工作人员达1500人,索尼公司总部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员工有近300人,日立公司为310人,丰田公司为135人。而我国仅有华为、中兴等部分高新技术企业设有知识产权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寥寥。

  《科技中国》:您刚才提到奖励制度在导向上应该以自主知识产权的取得为根本导向,但是,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价指标体系中已经指出:“国家技术发明奖标准突出原始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强调实施后取得的效益;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以推进高新技术研究和培育高技术产业生长点为导向,促进产业化。”这些都说明了国家科技奖励制度逐渐地吸收了专利考核指标,并且逐渐重视把科技创新与市场相结合起来。您怎样看科技奖励制度的改革和未来发展?

  马维野:这个成果能否市场化和产业化,首先取决于这个成果是否有自主知识产权,是否是专利化的成果,否则很难市场化。因为如果你没有专利,你推向市场有可能属于侵权了。因此,要把科技创新与市场结合起来,首先必须承认其科技创新是具有专利权的。

  而当大家都意识到申请专利的重要性,意识到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时,我们的科研人员就不需要用奖励制度来提高他们的积极性了。当我们的价值取向以应用前景适应市场为导向,以能够提高国家的国际竞争力为导向的时候,科技奖励制度就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应该淡出历史舞台了,取而代之的是知识产权制度。

  《科技中国》:这些条件的成熟意味着市场的成熟,而我国目前的市场还没有达到成熟的阶段,我们应该朝怎样的目标前进?

  马维野:只有在市场经济有序的竞争规则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知识产权制度才能够得到充分发挥的舞台。首先,要承认知识产权制度,即要大家都通过知识产权来保护自己的科技成果;其次要有驾轻就熟的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不但要运用知识产权,还要懂得如何利用更多的技巧来规避他人的专利。我国知识产权的历史短,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比较差,所以我们更要加强能力建设。

  《科技中国》:毕竟现在的现实使我们还没有达到使科技奖励制度退出历史舞台的条件,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我们应该通过何种方式使科技奖励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二者更合理合情的发挥作用?

  马维野:目前当然不能轻易地说取代,应是补充科技奖励制度,强化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应该加大在科技奖励制度中的专利考核指标,在科技计划、科技成果等管理工作中引入专利考核体制。国家的竞争力不是靠科技成果,而是核心专利。科技制度奖励是一种国家行为,当市场经济完善了,国家就不应该设立科技奖励制度了。而一旦市场完善了,也就不需要科技奖励制度高额的奖金了,通过专利就可以获得丰厚的经济利益。

  *因为基础研究的共享性,文中所谈的科技奖励制度的奖项不涉及国家自然科学奖。

    [《科技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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