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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资本往来密切的干部容易变“坏” 官员下海并非想象的那般美好


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4-12-10

 

与资本往来密切的干部容易变“坏”

  与资本往来密切的干部容易变坏,首先是因为人们对于资本有着本能的、永远止境的追求。中国有句俗话叫“人为财死,鸟为食亡”,财就是钱物、财产、资本,可以指基本的生活物质,也可以指满足无限欲望的财富。这句俗话揭示了动物界非常本能的欲求,为活下去、物欲享受和繁衍发展而求食求财,如果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无可指责,因为爱财除了增加个人的财富,也增加社会财富。

  人们对物质财富的获得,通常有三个途径,一是自己生产,二是交换,三是掠夺——不经别人同意将别人的财富拿走,或是别人迫于压力向你进献。对于掌握权力的官员,更容易获得物质财富,因为在三种途径中,官员占有了交易和掠夺两种。说交易,是说官员通过自己的劳心劳力而获得工资、奖金、津贴等收入,以及违法进行“权力寻租”、进行权钱交易的收入。说掠夺,是因为官员手里握有权力。马克斯•韦伯说过,“权力就是一个或若干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即使遇到参与活动的其他人的抵制,仍能有机会实现他们自己的意愿的能力。”权力具有强制性,合法行使权力具有强制性,违法使用权力也具有强制性,当官员违法使用权力而获利时,本质上就是掠夺。

  当然,一般人也可以通过违法的手段来掠夺,但是,相比较而言,官员违法使用权力掠夺成本要低得多。因为官员在行使权力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有时判断合法还是非法界线模糊,较真一点就是违法,不较真就是合法,导致其成本大为降低。

  作为“人为财死”之一员的官员,掌握着或大或小的权力,如果又与资本往来密切,在求财的本能驱动下,更容易伸出黑手,在正常的交易之外额勒索利益。

  每个人都是“经济人”,都进行理性计算,做一件事情付出成本的多少决定其行为选择。与资本往来密切的官员并非天生比与资本绝缘的官员更贪婪、更邪恶,而是其变坏的成本更低导致其更容易变坏,如果成本高昂,势必克制。所以,制度建设的关键就是要增加人们变坏的成本,增加人们变好的福利,正所谓“好的制度让坏人变好,坏的制度让好人变坏”。

  与资本往来密切的官员更容易心理失衡,也是其容易变坏的原因。我们讲“近水楼台先得月”,有时候是“近水楼台先羡月”。经常接触商人、老板、企业家的官员,最容易眼红他们发财,导致心理失衡,这样的例子非常多,如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曾自述,看到商界上的老板们个个“生活得很自在,自己开着小轿车,出入高档酒店,穿的是名牌,喝的是洋酒,身边还带着陪伴小姐,心里有几分羡慕。可想到自己从政,身份不允许,条件也不具备,思想上只能先忍着”。不过,他最终还是没能忍住,走上了腐化堕落的不归路,可见心理失衡到了完全倾斜的程度。

  其实,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兴起下海经商热潮,也有很多官员看到下海经商的人转眼成为“成功人士”,也不平衡了。当时还在基层工作的习近平就对一些官员说,“不要看到经商发财而感到怅然若失……如果觉得当干部不合算,可以辞职去经商搞实业,但千万不要既想当官又想发财,还要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官商结合必然导致官僚主义。”

  这话在现在仍具有现实意义。很多官员天天跟老板、商人打交道,看着别人风光,心理极不平衡,心想,政策也好、平台也罢,都是我亲手给他扶起来的。他们搞大了,自己还在拿一份死工资,可又不敢冒风险下海创业,于是把手伸出去,要分一块蛋糕,结果把自己要进去了,这就是近水楼台的坏处。

  其实官员真的下海,也并不能改变“与资本往来密切的干部容易变坏”这一结论,而是从另一个角度论证了这一观点的正确性。

  时下有一类现象,在职官员下海到民企任职,退休官员到企业做独董,这本来属正常现象。在国外,尤其在美国,政府高官和商界高管之间的角色转换更是寻常事,就连军方的高级官员也有高薪被聘用到军火厂商的现象,当然前提是不违反法律。

  但们人们对此种现象仍然有种种“权力期权”兑付的怀疑,我想这里面或许真有官员做官时,利用职务之便为企业谋利益,然后下海到企业做高管或是退休了去做独董。即便没有这一层利益关系,民企青睐官员也是自有其理的,即下海、退休官员未必能提升企业的专业管理,但他们身上有很多企业所缺少和需要的东西,比如官员原有的行政关系网、官场人情链、职务影响和政府内部信息等。

  这些非企业专业性的东西在国外可能并不重要,但在中国可能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在中国办企业,不是说你把企业做好就一好百好,当企业做到一定大时,更为重要的是处理好“政商关系”。“政商关系”处理得好坏事关企业生死存亡。而一个在官场上拥有这些特殊资源的官员转身为民企高管、独董,可以打通一个企业“政商关系”中的某些死结。

  既然下海、退休官员都成了香馍馍,那么,手握实权的官员更是商人、老板们捧迎的贵客。这就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在政府垄断了大量资源的情况下,除非你不想赚钱,不想做生意,不想创办实业,只要你想“经商”,你就得有求于官员,哪怕是开一个小餐馆,就有消防、工商、税务、卫生等等诸多部门和官员需要打理。而有条件“经商”的人多半是有资本的人,平淡过日子的人,没有什么余钱“经商”,求政府办事的地方也少,在这种“政商关系”下,资本与官员自然联系密切,也使与资本往来密切的官员容易变坏。

  如前几年的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其涉案金额之巨、办案时间之长、规模之大、案件涉及面之广,是前所未有的,堪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经济大案。此案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分布在厦门市委、市政府、公安机关、海关、银行等要害部门,牵扯至六百余名涉案人员,其中近三百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职级最高的竟有公安部副部长。

  又如最近中石油系统、国家能源局等部门被揪出一堆贪腐分子,涉案金额之巨更是让人诧目,国家能源局一名副司长,竟家藏上亿现金,清点时烧坏四台点钞机。

  权力在官员的手里私有化、商品化、资本化的前提是有交易,如果没有交易,就不能将权力变现。而交易发生的前提“等价”,即对方有钱、有资本且开得出价钱来买权。因为卖权是要担风险的,如果开不到官员的“心理价位”,他就不会出手,无法进行“等价交换”。所以,与资本往来密切的官员容易变坏几乎是一条铁律,只不过,在权力受到有效约束时,这条铁律发生的机率变小,而权力不受约束时,就是分分钟的事情。

    [新华网-思客]

官员下海并非想象的那般美好

  近年,全国各地,尤其是得风气之先的广东,自2013年以来,广州市已有6名处级以上官员辞去公职进入企业担任高管,官员“下海”话题再次引发关注。南都记者对公开信息梳理发现,最近8年来(即2007年至2014年初),广州市有11位处级以上官员“下海”。其中,有8人出自城建系统(曾长期在国土、规划、建设部门任职或分管城建工作),7人选择进入房企任职。

  官员下海本属正常现象,无论是在机关、国企,还是跳到民企工作,只是职业转换,本不应该成为问题。在国外,尤其在美国,政府高官和商界高管之间的角色转换更是寻常事,就连军方的高级官员也有高薪被聘用到军火厂商的现象,当然前提是不违反法律。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中纪委“三年两不准”廉洁自律规定也指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准个人从事或代理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和法规,公职人员“下海”,自觉打破终身制,自觉实践能进能出,尤其是在“官本位”根深蒂固的中国,由官员转身为企业家,由社会财富的分配者变成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引领更多的人投身社会财富的创造,而不是全社会成员都在做千年未易的“升官发财”梦,应该持赞成态度。

  但是,官员“下海”是不是符合“三年两不准”,公众未必能知晓,就算出现违规任职,估计也不会有风险。因为按公务员法规定,出现违规任职,由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清退人员等。这个规定的执行效力非常弱,试想,在“官官相护”的人情社会里,原先机关谁愿意撕破“老同事”或“老领导”的脸皮,去纠正下海官员的违规违法行为?

  即便没有法律上条文上的硬伤,企业愿意不愿意接纳下海官员也是个问题。市场竞争是极其残酷的,企业不是做慈善,视利润至上,在招聘下海官员时,肯定有其精准的利益考量,那就是下海官员能不能给企业带来好处,或者提升专业管理,或者增加利润,或者脱困解难,或者增加外部效应,等等,企业掏钱总要图一头。

  这些下海官员真的能提升企业的专业管理吗?很令人怀疑。但下海官员身上有很多企业所缺少和需要的东西,比如官员原有的行政关系网、官场人情链、职务影响和政府内部信息等。

  这些非企业专业性的东西在国外可能并不重要,但在中国可能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在中国办企业,不是说你把企业做好就一好百好,当企业做到一定大时,更为重要的是处理好“政商关系”,“政商关系”处理得好坏事关企业生死存亡。而一个在官场上拥有这些特殊资源的官员转身为民企高管,可以打通一个企业“政商关系”中的某些死结。

  换言之,政府掌握握经济资源,官员通晓渠道,任何企业要想在中国做强做大,必须和权力阶层搞好关系,利益共享是必不可少的。权力是独有的,并不是你想送钱人家就会收,人家也要安全,不熟的人是不会收的,民企缺这些,缺什么就补什么。

  这才是先天缺少“政商资源”的民企欢迎下海官员的根本原因,除此之外,我们很难说从市场专业上去进行分析,得出一个官员比一个企业家更具企业家精神,更熟悉市场、更懂得产品和营销。

  问题是,在扭曲的“政商关系”下,官员下海可能在不断地扭曲着原有的“政商关系”,如是看,官员下海可能并非想象的那般美好。

    [新华网-思客

  (廖保平 笔名西越,知名评论家、作家、诗人)

 

相关报道

一根举起来,随时抽下去的鞭子

  时下,政府部门时不时冒出一些加强公务员"道德建设"的举动,如公务员是否孝顺父母、夫妻关系是否和睦等道德表现纳入到考核项;如对公职人员"德能勤绩廉"每月进行一次考核,道德选项就占了50%,其中包括见死不救要扣20分等。效果如何?鲜见调查评估。

  《论语》里讲,"政者,正也。"从政者首先要要求品德高尚,公平正直。

  孔子又说:"君子之德,风也,小人之德,草也,草尚之风必偃。"强调从政者的社会引领作用,公务员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才可能引领社会民众"上行下效"。

  就是在公务员或官员圈子里,也是一样的,道德好坏能互相影响。唐太宗不是说了么:"为官择人,不可造次。用一君子,则君子皆至;用一小人,则小人竞进矣"。

  中国从从汉代到唐代,选举官员重"孝廉","贤良"、"方正"等等,就是从民间选拔道德品质好的人出来为官,可见对从政者道德品质的特别重视。

  所以,说公务员的道德就应高于一般人,这不仅是政府对公务员的要求,也是供养公务员的纳税人的要求,更是为整个政治大局所考虑,是中国自古以来皆然的事。

  之所以重视公务员的道德,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务员的道德风险。道德风险就是因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等品德因素,促使风险事故发生,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公务员处理公共事务,涉及公共利益,如果品德不端,为人不正直,就会影响政治的清明,危及公共管理。

  那么,我们是不是要回头去像古人一样"举孝廉"呢?这恐怕是不太可行了。因为我们的步伐不是往回走,而是在向着世界潮流而去。有时候,我觉得向古人学习,还不如向洋人学习,我们不妨学习借鉴一下美国是如何抓公务员道德的,或许能给我们一些启示。

  20世纪70年代,美国政府发生了一系列不道德行为,如"水门事件"、"伊朗门事件"等,民众对政府公务员的道德行为产生了严重怀疑,为了挽回政府信用危机,美国政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公务员道德法规。

  1978年,美国通过第一部道德法《政府道德法》,其目的是:"建立某种联邦政府机构,适当改组联邦政府,对联邦政府的工作进行某种改革,保持并提高官员和国家机关的廉洁性等。"1989年,美国又对原《政府道德法》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完善,其主要内容有:

  1,要求所有政府高级官员公布财产收支情况;修改财产申报方式,使申报内容一目了然;

  2, 规定联邦法官必须遵守联邦政府有关利益冲突的管理条例;

  3,禁止政府官员、法官和议员受礼或免费旅行;

  4,禁止议员和政府高级官员参加公司企业的董事会;

  5,规定政府官员非工资性收入不得超过其工资收入的15%;

  6,政府高级官员和国会议员去职后,一年之内不得利用其与在职官员的关系从事游说活动或利用非公开的信息谋取利益;

  7,禁止国会议员挪用竞选资金支付私人开支;

  8,扩大独立检察官员的权限,使其可以独立调查议员的违法行为;

  可以看出,政府道德法对"官德"的所有主要方面都从国家法律层面予以严格细致的规范,形成了科学严谨、易操作、动态性强的比较全面系统的公务员道德法律体系,对公务员在行使公共权力、进行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等活动的过程中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以及应该怎么做,违反规定将受到什么惩处等都作了严格自规定,为公务员道德行为约束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实,公务员只是一种职业,并非做了这个职业就道德神灵附体,道德无形提升。任何一个职业都有职业道德要求,更何况公务员掌握着权力,而权力是一种容易造成伤害的强制力,也是一种容易获得利益的工具。所以,更需要对公务员这种职业道德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必须赋予其职业道德法律的硬性要求,而不只是停留于道德训诫和考核。

  事实上,《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应该具备良好的品行;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该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应该清正廉洁,公道正派。考核公务员的道德项、对公务员提出更高的要求符合法律精神。

  但是这样的法律规定相当的粗放,比如说,什么叫"具备良好的品行"?什么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还只是停留在华而不实的形容词上面,说得再严格、再精彩,也不如"政府官员非工资性收入不得超过其工资收入的15%"具体可执行有力量。所以,我们不需要玩虚的,而是一条条地将法律细化细化再细化,变成一根根举起来,随时要抽下去的鞭子,这才有效力。

    [新华网-思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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