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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什么是"严重失实"?什么是"恶意倾向性"?


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09-12-26

 

媒体报道,什么是"严重失实"?什么是"恶意倾向性"?

作者:妮天健

最高人民法院12月23日公布《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向社会承诺六项公开,即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该规定要求人民法院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而对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有条件的审判法庭根据需要可以在旁听席中设立媒体席。

六项公开的承诺,有不少可圈可点的亮点,如有条件的审判法庭根据需要可以在旁听席中设立媒体席。这不仅是在积极、主动地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更是在积极、主动地接受全社会的舆论监督。如果这六项公开的承诺能够有效落地,司法的透明度将会大大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也将会有实质性的提升。这对建设法治社会来说,具有深远而又现实的重大意义。毕竟,要实现独立审判和公正审判,要实现法律教育公众的终极目的,首先就要保证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

该规定还明确划出了5个“禁区”: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以诽谤法官与当地人的名誉;接受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这些“禁区”的设立初衷应该是善意的,但如果执行不当,却很可能会走向司法透明的反面。对此,应该未雨绸缪。

什么是“恶意”?什么是“倾向性”?什么是“严重失实”?如此种种定性,应该由谁界定?法院作为被监督者,自己来界定显然不合适。而且,不管谁来界定,都需要对这些问题,做出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而不能只是笼统的概念性规定,以致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毕竟,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法院的独立审判,从实质上讲并不矛盾,而都是为了追求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所谓“恶意”、“倾向性”,恐怕应以是否违背法律、有悖于公序良俗,为最起码的判断标准,而不能以是否质疑甚至批评了具体法院在具体个案上的做法为标准,也不能以新闻媒体的报道内容是否与法院最终认定的事实完全一致为标准。尽管新闻媒体必须以“客观报道”为圭臬,这也是新闻媒体的职业准则,但新闻媒体毕竟不是法院,以法院公正审判案件的标准衡量新闻媒体的报道,对新闻媒体既是一种苛求,也是一种现实不可能。

所以,对什么是“严重失实”,“失实”到什么程度才算“严重”,就要有严格限定。从各国的司法实践看,即便新闻媒体的报道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只要其没有触犯法律,司法都常常“网开一面”,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基于这样一个常识判断:作为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堡垒,法院是独立审判的,它只需要从法律的理性出发,而不受任何外界压力的干涉。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新闻媒体不必因报道失实甚至“严重失实”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但追究其责任者不在法院,而在相关案件当事人。

有必要说明的是,在转型期的中国,舆论监督的力量不仅不应该被削弱,反而更应该被增强。事实上,这也正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该规定,承诺六项公开的显见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新闻媒体和法院之间的关系,更应该是互相砥砺,而不是对立矛盾。为此,新闻媒体其实和公众一样,都期待六项公开承诺能有效落地,使得司法更透明,让公平与正义的阳光,温暖每一个信任法律、敬畏法律的公民。

   [新京报]

判决理由不公开,永远只能损害司法权威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已是人所共知的道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等诸多问题,可以说或多或少与司法公开制度执行得不够彻底有关。《司法公开,始于正确理解司法》一文对庭审公开作了论述,笔者深表赞同,同时补充一点,判决理由公开是司法公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亦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我国法院的判决书过去以“言简意赅”著称,大多判决书中都没有载明法庭认证断理的内容或者只是简单带过。法官是如何形成这一判决的,其理由与依据如何,为何采信此证据不采信彼证据,往往缺少全面深入的说理,顶多用一句“经查,无证据支持”的套话了结。这也是造成司法判决缺乏可接受性的一个原因。得不到当事人的认可,上诉上访等情况便不可避免地增加。

  作出判决,是法官凭理性与良心自由心证,最终形成内心确信。判决理由公开,实际上是将法官形成内心确信的过程与依据写明在判决书上。这样做,既体现了法官驾驭司法程序的能力与对自己内心确信的信心,有利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同时可让公众判断法官的心证是否合理,有无说服力,从而构成了对法官自由心证的有效制约,防止法官个人的主观臆断,让法官的行为规范在智慧、理性、良性的轨道内,而不受偏见、私心、情绪等非理性因素的影响,从而增强判决书的理性色彩。

  做到判决理由公开,审判机关首先要转变观念。审判机关应该摒弃这样的观念——— 不公开判决理由,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必要手段。其实,判决理由不公开,永远只能起到损害司法权威的作用。同时,判决理由公开并不是审判机关的权利,而是它的义务,公开与否不能由其自己选择,其只能公开。其次,应赋予当事人对没有详尽说理的判决书提出要求审判机关补充说明的权利,审判机关不得拒绝。再次,完善审判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对未能在判决书中详细阐明判决理由的法官,应以不称职论,给予停薪离岗培训等处罚。只有如此,才能从制度上保证判决理由公开制度真正得到落实。

    [南方都市报]

 

 

相关评论

公正的司法审判,面对“恶意倾向”的舆论有何惧哉?

作者:王威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12月23日《中国新闻网》)

该文件一出,就引起了不少网友的质疑,很多人认为“恶意倾向”、“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等认定标准是什么、由谁认定,都是个问题。

不错,审判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虽然确认了司法审判权的专属性和独立性,但是任何独立都是相对而言的,审判独立同样如此。审判独立要求排除外界对审判活动的非法干扰,但并不排除社会对审判活动的了解、制约与监督。相反,现代意义上的审判都奉行审判公开原则,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其中也包括大众传媒与社会舆论的监督。正如监督政府官员需要“有罪推定”的制度安排一样,在现阶段司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的情形下,对于一些案件的猜度甚至是“恶意倾向”的猜度,是每个公民的权利所在。

英国著名哲学家罗素曾说:“法律如果没有舆论的支持几乎毫无力量。”作为审判机关,应欢迎舆论监督,保护舆论监督。公民通过各种社会传媒和公民权利的行使,进行广泛的舆论监督,无疑有助于规范司法权力的合法化行使。

如何协调法律与民众情感,却是法律与法治应当解决的重大问题。当然,面对舆论监督,法律也不能成为“橡皮泥”。越是重大的案件,越是社会关注的案件,越是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越是需要慎重。这方面香港法院的做法或许可供参考。在香港法律制度中,就有一个“求情”的制度——— 非但被控人在判定有罪时,可以自我“求情”,其辩护律师可以“求情”,甚至社会人士也可以向法官“求情”。当初上海富豪周正毅之妻毛玉萍因“串谋造市及妨碍司法公正”罪名将被判刑时,香港200多位重量级名人曾为毛玉萍“求情”,其中包括新世界集团主席郑裕彤、影星成龙等知名人士。法官在参阅了多封求情信后,对其刑期减轻半年。法律与“求情”此时是发生了“冲突”,但冲突的结果却是明明白白地摆在桌面上的。这无疑给我们以启示:只要法官真正坚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做到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民权利,伸张正义,对于“恶意倾向”的舆论又有何惧哉?

   [南方都市报]

请相信网民辨别是非的能力

    作者:石兆

    既然我们承认“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也就要相信网民的辨别是非的能力。网民并非另一个社会,而是现实社会当中的公民。

    现在的新闻传播、新闻事件有了许多与以前不同的形态,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网络展现出的互动性与新闻爆料的便捷,使新闻报道开始更多地从网络中汲取素材与民意。而搜索引擎的功用,更让信息的先后排名成为商业价值。在现代社会里,信息既是优势又是财富,控制了信息的传播与导向,其商业价值自不待言。

    12月20日,央视以“网络黑社会操控舆论,五万元左右法院判决”为内容,揭秘了“网络打手”现象,其中提到了在商业竞争的过程中,最开始是网络公司利用互联网引导舆论,以便达到增加自己企业美誉度或打击对手的目的,等到这几年网络深入生活的方方面面,更多的传统企业也加入这个行列。从去年的“康师傅矿物质水水源门”事件,到今年的“王老吉添加剂”事件,背后都有网络公关公司的身影。

    不但如此,甚至有网络公关公司扬言,在五万元价位下可以形成所谓的“民意”以影响司法判决。由此,这种状态下的网络公司及其背后储备的大量专干“回帖”、“发帖”等事宜的“水军”被称为“网络黑社会”。其实,最近这种产业链被曝光的情况很多,包括手机黄网、网络色情低俗内容等,几乎成了一个流行词汇。

    首先应该指出的是,这种以网络舆论为生的公司确实存在,并且其发帖数量之庞大、扫荡的论坛之多都有据可查。或许人们会想,到底什么是可供信任的信息资源?人们从网络上接收的信息,是否只是一种误导,自己是否在被利用?

    但说这些网络方面的营销手段是“网络黑社会”,有些言过其实。如果在商品销售领域中使用这种手段,与传统形态的广告所要求的效果并无二致。而利用网络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法,确实有一些所谓“黑社会”的雏形,至少那种暗地里打黑枪,然后迅速渲染、放大的做法,有此嫌疑。但其程度上是否到了如此不堪的地步?应该说还是有差距的。不正当竞争是商业上的事,与刑法上的“黑社会组织犯罪”不是一回事。

    网络最重要的特征就是进入的门槛低,任何言论都有发表的空间。但也正因如此,在可信度上一直是成问题的。如果没有传统媒体的介入,即使某些言论在某个时间点上大量涌现,也难以成为真正的公共事件。而网民的素质也并非那么低,经过几次事件后,这种手段就未必能起到那种想象中的效果了。

    值得重视的,是报道中提到的以网络舆论影响法院判决。这是一个相当严重的定性,不但确实有“黑社会”的嫌疑,而且会造成舆论干预司法的印象。但就目前为止,网络上的公共事件虽多,并没有任何人可以举例证明这一点。更多情况下,网络对很多案件的披露与自发的调查,倒是成为了司法公正以及社会公正的良好助推剂。

    名之为“网络黑社会”并非捕风捉影,但也不能说是已然成形,更多的是防患于未然的担忧所致。实际上,这只是网络发展的阶段性产品,如果确实有违反法律的,依法严惩即可,而不能因噎废食,以表面正当的名义,过多管束网络舆论的正常发展。既然我们承认“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也就要相信网民的辨别是非的能力。网民并非另一个社会,而是现实社会当中的公民。

    [凯迪网]

 

 

相关报道

最高法院:媒体恶意倾向性报道将追责

    新华网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陈菲)最高法院23日就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专门发布了一个规定,明确指出,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审判场所坐席不足的,应当优先保证媒体和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

    这一名为《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有条件的审判法庭根据需要可以在旁听席中设立媒体席。记者旁听庭审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规定明确指出,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新闻宣传部门协调决定由有关人员接受采访。对于不适宜接受采访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接受采访并说明理由。

    规定强调,人民法院发现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法院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自律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对违反法律规定,包括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或者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侵犯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和安全的;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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