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06-07-09
文/曹 林
世界杯是6月当之无愧的主角,可它毕竟只是一种非常态的体育文化现象,相比之下,倒是公众与垄断的对抗更值得关注。
可以说,垄断近半年来不断处于公众讨伐的风口浪尖,可没有哪个月像本月这样集中对垄断展开讨伐:从“垄断行业收入高于其他行业10倍”到“发电成本省1400亿元反要消费者多掏1600亿元”,从“抗议删除反行政垄断条款”到“92.7%公众对反垄断充满期待”,社会对垄断的批判史无前例地集中、严厉、深刻和缺乏耐心,电力、电信、石油、铁路、医疗、教育,这些垄断或带着垄断性质的行业一个个被推上了舆论审判台。
垄断何以如此集中地成为公众讨伐的中心,公众的反垄断热情又何以如此高涨?这表明中国社会许多年来对垄断的容忍已经到了一个临界点,公众许多年来对垄断积压的不满也到了一个爆发点。
其原因首先在于反垄断立法这个背景对公众的刺激。立法意味着一种针锋相对的利益决断,公众意识到,如果此时不再表明对垄断的鲜明立场和忍无可忍的姿态,在垄断既得利益集团的操纵下,《反垄断法》很可能继续为垄断留下很大的生存空间和利益空间。一旦垄断身份和垄断利益得到法理性的确认和法条的支撑,公众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再反垄断就会非常艰难,行政垄断就会更加肆无忌惮。因为缺乏对反垄断立法的直接参与权,公众是想通过这种“不能再忍”的激烈态度,在立法外围对反垄断立法者施加一种舆论压力和道义影响。可能正是在这种外围压力下,曾被传言可能搁置的法案草案才顺利进入了人大审议程序,被删除的反行政垄断条款最终重新出现在草案中。
然后,问题可能出在特定的改革时期。中国改革业已从最初人人受益的增量改革时期,逐渐迈进了损益划分日渐明显的存量改革阶段。在增量改革时期,贫富分化还不是太明显,垄断行业员工多拿点儿工资多分点儿福利,差距表现得不是太明显,公众对分配不公有较大容忍度。可在存量改革阶段,损益划分日渐明显,人人都在与身边的人进行比较,改革让自己得到了什么失去了什么,改革让自己与身边的人有了多大的差距。这时候,垄断体制所包含的分配不公,越来越明显地凸显出来,在贫富差距拉大的现实下显得越来越刺眼。凭什么“垄断行业收入高于其他行业10倍”?这不是不公是什么?
原先,垄断行业常常披着一层具有欺骗性的面纱:垄断企业都是国有企业,它是国家的,更是人民的,它所获得的盈利都是为人民谋利益,为社会作贡献。随着市场意识形态的启蒙,这套说辞越来越失去说服力。
公众看到,一方面,这些垄断企业竟然不与国家分红;另一方面,这些企业的高利润并没有回归人民,很大一部分以高层高薪、员工高福利高收入的形式在行业内部被瓜分了。此时,忍受着垄断行业一次次以“公益”名义涨价的老百姓,如何对垄断还有半点好感和忍耐力?
而且,随着这些垄断行业“伪市场化”的推进,垄断对公众的日常生活带来越来越大的影响。从电到水,从电信到石油,从邮政到航空,人们可以清楚地感受到自己的日常经济生活被垄断的控制,甚至能看到自己腰包的每一分钱是如何通过涨价流到垄断链条中去的——“伪市场化”下垄断越来越显化,公众当然难以容忍。
改革大势之下,一些垄断行业意识到市场化大势所趋,垄断利润没有多长时间——正因为有这种“时日无多”的感觉,他们会变本加厉地利用垄断身份进行最后的疯狂套利,享受最后的晚餐,由此加剧了公众的反感和反抗。
关于中国社会当前主要矛盾的判断,学者杨鹏的论述最经典:原来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即私人品的匮乏,如今已转变为公众日益增长的公共品需求同公共品供给短缺低效之间的矛盾,即公共品的匮乏。可公共品供给为何短缺和低效呢?问题正出在垄断身上。中国目前绝大多数公共品的供给都带着浓厚的垄断色彩,是垄断造成了公共品供给的低效率和短缺。比如,看病为什么贵啊,表面上是市场化,实质是垄断,医疗资源处于行政垄断之下,政府与公益医院的利益纠缠不清。“上不起学”也源于这种体制性的资源垄断,住房、交通、电力、石油等莫不如此。社会已在潜意识中形成这样的共识:让垄断体制支配中国公共品的供给,既无公平更无效率,只有破除垄断,公共品匮乏这个最大的矛盾才会得到解决。
公众与垄断的对抗,考验着正在审议程序中的《反垄断法》草案,是尊重市场经济和公众意志,还是向垄断既得利益者妥协?也考验着垄断行业,是在人民的唾沫星子中厚着脸皮继续垄断,还是顺应市场大潮改革大势?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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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监管缺位
政府采购的主管机关,是指依法享有国家对政府采购市场的行政管理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政府采购行政管理权力,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法律的授权,我国从中央财政部到各省、市财政厅局先后都设立了政府采购管理处(室),在全国形成了政府采购市场的统一监管体系,开始对公共消费市场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国家行政权力,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政府采购当事人开始成为被管理的行政相对人。
在政府采购法实施之前,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没有统一的和法定的监管机关。200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规范我国公共采购市场的一部重要法律,但没有通过法定的方式明确授权对公共消费领域进行统一监管的组织。
为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2000年3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了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根据有关规定(详见附件的备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招投标工作,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招投标过程中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虽然有关部门明确了职责分工,但还是缺乏法律授权的统一监管组织。当事人对招标采购活动如果有异议,仍然不知道该向哪个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比较典型的例子,如“全国首例政府采购案”。2000年8月8日,采购人国家农业部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采购项目向全国公开招标。开标后,投标供应商未能中标,开始对采购活动提出异议,向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前后长达一年零三个月。有关部门以没有法定职权为理由,相互“踢皮球”。无奈之下,质疑供应商于2001年11月提出了民事侵权诉讼。“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采购项目的采购主体和监管主体都是同一个组织即国家农业部,从法理上来说,审裁不能合一,即“运动员”不能同时为“裁判员”。
政府采购法实施后,法律明确了政府采购市场的监管机关、供应商的质疑程序和投诉程序、行政主体不受理投诉内容的救济机关和救济程序等等。
近两年,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全国各省市的政府采购争议随之也普遍增多。为此,2004年8月,我国财政部专门颁发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行政规章。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倘若前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采购争议案件发生在2003年1月1日后,那么,供应商就可以将采购人农业部的采购行为向国家财政部提出投诉。
无独有偶,国内各大媒体最近纷纷报道了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后的全国首例政府采购行政诉讼案件。采购人分别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卫生部,被告是国家财政部。原告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2004年11月,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全国公共卫生体系救治项目的公开招标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行为,要求国家财政部及时予以查处,被告财政部于2005年1月受理案件却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反而于2005年2月25日移送给采购人来处理。为此,原告针对财政部的行政不作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国家财政部对采购主体所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根据上述,我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市场的主管机关,这一点突破了《招标投标法》监督机制所存在的严重缺位状态。然而,政府采购法本身还是存在监督的缺位。例如,采购人如果是各级财政部门,供应商认为,财政厅局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该向谁进行投诉呢?又该由哪个行政主体来处理投诉案件呢?我们在这部法律中找不到答案。
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我国各级财政部门查处了大量招标采购违法案件,政府采购的“阳光工程”迈出了重要一步。但从近两年政府采购的法律文书来看,我国各级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行政执法状态和执法水平并不乐观。财政部门查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阻力较大,有关部门缺乏相互理解和彼此配合,政府采购执法队伍的法律素质普遍较差,执法人员大部分是学财经的,没有经过法律专业培训,认定违法事实不知如何援引法律,不懂行政执法程序,投诉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参差不齐,政府采购的执法条件和执法工具也非常简陋,主管领导还不太重视政府采购行政执法,人手奇缺,缺少必要的技术设施。执法环境还有待于进一步改善。(9)
(注:以往,作者发表的系列政府采购法制问题的文章都是每周五在《中国经济时报》上发表,后报社应读者的要求,这一栏目从第十篇开始在每周二刊出,敬请留意。——编者)
作者:谷辽海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法治下的政府采购》连载论文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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