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06-06-14
最近,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会议认为,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目前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中的一些反垄断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有必要制定一部比较系统、全面的反垄断法,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保持我国经济活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提供法律保障(6月8日《青年报》)。
其实,对素有市场经济“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市场各界对其出台早已翘首以待多年,而从反垄断法的起草到目前的“原则”通过。期间也先后有了10多年,且是否将反行政垄断列入法中也多有反复,所以有社会相关人士将其称为“难产”一点也不为过。然尽管如此,此次反垄断法草案得以原则通过,无论怎么说也是一件大好事。
可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国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国家,而且目前仍然正处向市场经济转轨期,因而由此特征决定,我国市场所面临的反垄断与一些发达市场经济的国家有着很大不同。后者所面临的是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以防止其利用自已的市场地位与影响形成垄断,针对的是市场主体;而于我国来说,目前所面临的是石油、气、通信等一些具备行政特征的市场垄断,说白了,就是在我国现有市场垄断背后是行政权力,并且这种垄断在相当程度上还是商业与权力的合作。因而在此前提下,我国所面临的反垄断任务,在某种意义上,不但要面对市场表面的商业垄断霸权,且同时还要考虑“表面”背后的强大行政阻力。所以就此而言,我国的反垄断完全可称得上是打一场“两面”战役。
还有,以真正的市场经济要求,我国要真正完成向市场经济转轨,除了要有一套能与国际接轨的反垄断法外,其中很重要的就是还应有与之配套的、能针对我国现有市场行政垄断为主要特点应对制度。而其效用就是要能直接割断行政利益与市场利益间联系“脐带”,并使行政权力真正回归到市场“守夜人”角色。而如不解决这一点,在有权力不当参与而不是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市场,肯定不会是一个真的市场经济,也更谈不上会有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所以,正如现在流行的一段话所说,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最可贵的不是令人眼花缭乱的科技发明,也不是政客在台上的花言巧语,而是对权力的驯服,是把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只有如此才会有社会安全。而同理,对市场经济来说也同样要如此。因而出于如此考虑,笔者在心里很想说一句:但愿反垄断法能真的成为垄断的“墓志铭”!
[作者:周义兴]
[凯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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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草案获原则通过 删除行政性垄断章节
国务院常务会议昨天原则通过反垄断法。专家称来自国内外的声音得到重视
本报记者赵杰 发自北京
国务院常务会议昨天(6月7日)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一位起草组成员确认,草案中关于行政性垄断的章节被删除,其中包括行政垄断的概念、表现形式等内容,但是草案在总则中还是保留了行政垄断条款。
据了解,草案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对垄断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内容。会议决定,草案再经过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两个争议性问题
对于会议上所作出的“进一步修改”的决定,上述起草组成员说,由于专家并未看到草案文本,所以无法确定国务院会在哪些方面做出修改,但是这表明了在今天的会议上,对于草案的讨论,“大家的意见是不完全一致的,具体的修改结果要等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才能看到。”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系主任黄勇昨晚接受《第一财经日报》电话采访时说,草案本身一直存在两个争议性问题:行政性垄断和执法机构的设置。
“对于行政性垄断的问题,大家都一致反对。”黄勇说,但是具体怎么反,仍旧有争议。有意见认为应该在立法中给予明确规定,并加大反对力度;另一种意见认为,这一问题虽然确实存在,但是在中国现实情况中还是很难一下子解决,所以主张“一步一步走”。
对于执法机构的设置,黄勇和上述起草组成员都表示,希望能够参照国际上的经验,在中国设置一个独立的、更有力和更权威的执法机构。“这样就会使分散的执法权力相对集中,进而加强执法力度、执法效率和协调性。”黄勇所在的对外经贸大学竞争法中心也正在对执法机构的设置等问题进行多层面的研究。
各方协调是关键
“正是由于该法地位重要,国务院在立法过程中一直非常重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上述专家告诉记者,国务院前期做了很多工作,听取了来自各个部门、企业、专家等的意见,并邀请了国外的知名专家介入,去年5月份专门召开了反垄断法立法国际研讨会,并组织对国际上发达国家进行了考察。
黄勇告诉记者,国务院对于来自国内外的声音非常重视,其主要原因在于该法涉及的范围太过宽泛,“不仅牵涉到了公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对立统一,还涉及来自国外和国内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问题。”
黄勇认为,不管是制定还是未来实施该法,都要把握好几个法律关系的调整问题。包括与产业政策的协调、与贸易政策的协调、与知识产权法的协调等。另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未来的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部门之间可能出现的矛盾”,这些都必须充分考虑并给出协调的方案。
[第一财经日报]
民意何时能对垄断行业说“不”?
《南方都市报》社论《银行屡屡强夺民利 “垄断”行业慎防民意抛弃》说,从今天开始,两项与银行业务相关的收费政策正式付诸实施。一项是由交通银行率先宣布、四大银行相继跟进收取的跨行查询费用;一项是由农行和建行于昨天闪电宣布的提价信息——从6月1日凌晨起,农行和建行借记卡在ATM的同城跨行取款手续费从每笔2元上调到每笔4元,准贷记卡的同城跨行取款手续费也同时上调到每笔4元。
与此前银行业跨行查询收费的漫长争议过程相比,此次广东农行、建行宣布实施的跨行取款收费提价可谓直奔主题,既无民怨之纷扰,也无舆论之繁杂,若非眼尖的媒体同行在银行网点逮到一纸告示,恐怕银行还在“闷声大发财”。近三年以来,银行系统一改之前大派“免费午餐”的做法,新增的收费项目不下20个,虽然民众面对借记卡收年费、个人小额账户收费等项目的非议仍然未有间断,银行却丝毫没有把自己收费脚步放缓的迹象,尤其此次又不声不响地突然提高跨行取款手续费,莫非银行真以为消费者是“软刀子割人不觉死”?
从社论标题中“垄断行业慎防民意抛弃”,人们不难读出为“民意”张目的意思。该社论里,“垄断者的粗暴决策,却一再地践踏消费者的意愿和尊严”;“恃强凌弱的垄断企业”;“对于今天忍辱负重的消费者而言,那些本应属于他们的市场权利,那些被垄断企业粗暴拒绝的意愿呼声,甚至在每一轮失利的较量中被压抑的情感,最终都将在一个全面开放的市场中一一兑现”等话语多次出现。说白了就是一句话:你别太过分了,当心被民意所抛弃!
话说得慷慨激昂,铿锵有力,然而,一回到现实中就令人沮丧。新华网报道: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垄断行为的存在严重干扰了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1995年至2005年,全国共查处垄断案件6548件。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从查处的限制竞争案件的行为来看,经营者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通过垄断协议限制竞争以及行政性垄断限制竞争是市场垄断的主要表现形式。而“垄断”更是近期的焦点话题。例如,银行收费说涨就涨被认为系垄断所致,垄断行业工作福利过高则是事关社会公平的大问题。(自《中国经济时报》)
文章提出了“垄断率”的概念,认为这是一个“公平指数”,垄断率越高,公平指数越低;又是一个经济运行的“健康指数”,垄断率高,说明市场秩序混乱,法治不力,这样的经济既不可能实现高效率,也不可能持续健康发展;它还是一个商业文明程度指标,垄断率越高,对垄断行为的道德约束越乏力,试图通过垄断获取不合理利润的人越多;最后,它是一个政治指标,垄断率之所以高,要么是行政权力被滥用,要么是充当着公平和秩序维护者的政府未尽到责任。
既然这样,我们凭什么来与垄断行业和垄断行为作斗争呢?抗议、投诉、抨击能起多大作用?在法制社会里,如果民众手中没有法律武器,所有的抗议、投诉、抨击只会显得苍白无力。专家告诉我们,抵制垄断的利器是《反垄断法》。全世界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早在1890年就在美国出现。而我们,迟迟还未见踪影。
据《中国经济时报》文章说,我国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即已开始着手反垄断立法工作。虽然陆续出台了一些行政法规,但由于是简单的、零散的,缺乏应有的规范性、系统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在实践中执行乏力、成效不大。也就是说,这个被万众期待的《反垄断法》过了20年仍然千呼万唤不出来。此中有何难点,有何苦衷,我们不好乱猜。想必,触动了某些强势集团的利益,触到了某些部门敏感的神经,只好让普通民众的利益和感情做些牺牲和让步。谁叫你们是“草民”呢?
民众等待得太久了,民众的耐性已近极限。《南方都市报》社论《银行屡屡强夺民利 “垄断”行业慎防民意抛弃》算是率先把“民意抛弃”的大旗祭起。既然降低垄断率是衡量执政能力和官员政绩的指标之一,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标志之一,是经济和政治改革的目标之一,也是公民“幸福指数”的依据之一,我们希望立法部门别再左顾右盼、徘徊不定了,把反垄断立法工作的步伐加快,再加快,让普通民众能够早一点面对垄断行为大声说“不”。 (田嘉力)
[金羊网]
反垄断法,执行比名称更重要
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日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一位起草组成员确认,草案中关于行政性垄断的章节被删除,其中包括行政垄断的概念、表现形式等内容,行政垄断条款保留在草案总则中。
反垄断却不反目前国内最要害的行政垄断,“花瓶立法”的质疑因此不绝于耳。
在质疑之前,我们应该搞清楚,反垄断法的核心是反对限制市场竞争、削减市场活力的行为。各国反垄断法表述的实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对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制规则;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规则;对企业合并的规制规则;对不公平竞争行为的规制规则。只要在这一范围之内,不管法律名称是什么,不管是法律还是法规,不管立法时间多长,都可以纳入反垄断法体系之内。如美国称为《反托拉斯法》,日本称为《禁止垄断法》,德国称为《卡特尔法》,法国称之为《公平交易法》。
上述立法的共同点是体现了各国在立法时的主要垄断形式以及垄断规模,让我们看到了反垄断法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历程。我国的反垄断法据称吸收了国际先进经验,那么,促进法治原则下的公平竞争理当成为反垄断法的立法核心。
但是,反垄断法中的一些条款令人遗憾地起到了逆向标杆的作用。如第八款第一条有禁止垄断协议的内容,但何谓垄断协议则语焉不详,很有可能豁免了真正的垄断协议却抬高了企业间合作的门槛。另外,删除反行政垄断专章虽然有其现实理由,如提升中国企业尤其是资源性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却忽视了对国内市场公平竞争基础的现实侵害。也因此,公众倾向于认为,这些企业体现了所有的垄断危害,如强加给消费者不公平的价格、威胁市场公平、有意夸大企业的运作成本等,同时却无法判断是否提升了中国企业的竞争力。
如果不惟名称论,我国促进市场公平的法律已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这些法律由于缺乏可操作性与执行力,常常流于纸面。比如《消法》由于缺乏召回与惩罚性赔款制度,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既然这样,我们有什么理由可以乐观,以为在这样的立法土壤上,可以产生出一部“此法一出、谁与争锋”的终极反垄断法?
而且,即将推出的反垄断法没有反行政垄断的内容吗?《反垄断法》(草拟稿)第八条规定了限制市场竞争的具体行为——只要认真执行,这些条款无不是打破行政垄断的武器;如果不认真执行,即便规定了反行政垄断的专门内容,依旧可以用“某某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背书,为行政垄断大开方便之门。在草案该条款后有附带的豁免条款,“其他有可能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但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预留空间之大,即便有反行政垄断专章也只能徒呼奈何。
我们正处于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大立法时代,当此之际,应该抛开对于表象的执着,而着眼于法治的公平要义是否经由条款得到了恰当的体现。当初240位经济学家向美国总统提出反对现有的反垄断法时,他们显然不是在为垄断企业开罪。原因刚好相反,消除垄断的目的本应为了维持市场的公平竞争,而当某个企业通过公平竞争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占据了多数市场份额以后,却受到有罪追诉,这一貌似公正的行为本身就是不公平的。这一推理过程撇去了垄断的表现,包含了对反垄断的抽象规则与目标的理解。
我们应该向这些经济学家看齐,在皮相之外,寻找法治的根本与执行力,以及各方利益是否在法律中得到了均衡的表达。(南方报业社论)
[南方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