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06-06-02
文/盛大林
今天,陕西的媒体如《华商报》《三秦都市报》等异口同声地对潼关工商乱罚款逼死车主案死者张建勋的死因提出了质疑。两报的报道都认为张建勋可能是“因病病故”,而不是“服毒身亡”。
专程赶往河南省巩义市的记者都没有见到此案的另一个主要当事人——张建勋的弟弟张建伟。因此也就没有最具“权威性”的说法。但张的老母亲说:“建勋肯定是被罚款逼死的”。不过,记者从村民、村委会以及医院、殡仪馆那里得到了不同的说法。
医生说:“死者没有明显症状,脸部也没有青肿和吐白沫等表现,不好说。”殡仪馆遗体火化登记表的死亡原因一栏写着“正常病故”。死亡证明则是这样写的:“兹证明鲁庄镇安头村村民张建勋,男,38岁,因病病故,属正常死亡,望给予办理有关手续为妥。特此证明。鲁庄镇安头村。”上面盖有鲁庄镇民政所和安头村村民委员会的印章。而村委会主任说,死亡证明是根据张建勋家人的要求出具的,“他家人当时根本没有给我们说是服毒自杀,所以我们就写正常死亡。如果他们说是服毒自杀,我们肯定就不能这样写。”他还说,“青壮年死亡,在当地习俗中是件‘晦气’的事,一般情况下都会尽快火化,所以许多人都没去张的家中,他也没有去,并不知道张建勋如何死亡。”
巩义市是郑州市所属的县级市。作为郑州市民的一员,我没有听说过“青壮年死亡”太“晦气”的说法,也没听说村里死了人、邻居都不到家里去看的风俗。但如果是有人“服毒自杀”,倒是有点“晦气”的感觉。每当发生这种事情,左邻右舍可能大都不去看望,家人一般也会极力淡化此事,比如丧事从简,对外也不愿承认是非正常死亡。照这样的逻辑,张建勋的家人对外宣称“因病病故”并以此名义办理各种手续是顺理成章的事儿。而这些合乎情理的做法,竟成了《华商报》等媒体“质疑”的证据,岂不荒唐。
退一步讲,即使张建勋确实不是“服毒身亡”的,又能说明什么呢?能证明潼关市工商人员乱罚款且不出具任何凭证的事儿不存在吗?显然不能。张建勋自杀只是个由头,它所引发的公路“三乱”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现在,有大量的证据表明潼关市工商执法人员确实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的可能,而人们关注的焦点也正是这个问题。
然而,连日来,陕西方面却一再避重就轻。不但不直接面对关键的问题,而且极尽狡辩之能事。前两天,他们总是强调执法案卷记录上没有张建勋受罚的记录,于是断言潼关工商没有处罚过张建勋,于是张建勋“服毒自杀”当然于他们无关了。可是,“没有处罚记录”能证明“没有处罚过”吗?“不出具任何凭证”之后“不留处罚记录”,不是很正常吗?如果工商执法者把数以万计的罚款私分且不留任何记录,问题不是更严重吗?陕西方面凭什么排除这种可能呢?现在,陕西媒体又步调一致地拿张建勋的死因说事儿,是不是想转移人们的视线呢?
张建勋究竟是怎么死的,当然也是个问题,也有必要搞清楚。但潼关工商执法是否非法罚款的问题更重要,更应该水落石出。老在一些枝节问题上做文章,核心问题反而不谈,显然不是正确的态度。
[凯迪网]
相关评论
警惕“潼关事件”保卫战
近日,“潼关事件”沸沸扬扬。随着有关方面调查的不断深入,一些事实真相逐渐澄清。
记者经调查获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工商与公安配合拦车查处假冒商品有规可依。(《陕西日报》5月28日)
自《河南商报》率先撕开陕西省潼关县工商局经检大队和该县交警大队“协同作战”、利用执法检查的名义、敲诈勒索过路货车“执法画皮”后,舆论哗然。中央省市的联合调查组,着手调查此事,足见潼关变成外省货车司机的“鬼门关”事件的严重性。
然而,陕西媒体的一些报道,不断为“潼关事件”涂脂抹粉。先是极力渲染被停职的潼关工商局副局长之口,说自杀的司机不是真正的车主,死者和罚款无关。如今,该省媒体又放风出来,声称潼关工商和公安部门的执法“有规可依”,并强调这两个部门在打假方面取得的“硕果”如何。
我不否认,潼关工商局乃至潼关交警部门,在查处假冒伪劣产品方面,有可观的贡献。抛开公安部门不说,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和假冒伪劣产品作斗争。也就是说,潼关工商局经检大队在打假方面有战果,是正常的,不必这个时候拿出来炫耀,或者以此开脱自己的罪责。纳税人提供的税款,养着你们工商部门,不是让你们养尊处优,当摆设的。打假有成效,是你们对自己逐月领取的奉禄的必要条件。
现在的问题,不是潼关县工商局经检大队和公安部门的执法是不是有规可依,而是这两个部门在依规执法过程中,究竟有没有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根据调查组公布的第一个调查结果,已经认定潼关工商局乱罚款的金额在十几万元。如果不是联合调查组提供了虚假的调查报告,则表明,潼关确实是某种意义上的“鬼门关”,工商部门的“执法之剑”,不仅仅捅在了假冒伪劣商品上,而且“剑走偏锋”,“刺”进了货车司机的“胸膛”里。十几万元的乱罚款,淌的是运输司机的鲜血啊。难道这也是执法部门“有规可依”的杰作吗?
媒体的职责在于报道事实,报道真相。遗憾的是,引起全国关注的“潼关事件”,陕西的个别媒体,正在偏离提供事实的轨道,而在替陷入舆论困境的潼关县工商局和交警部门辩护。这一角色的转变,不能不说有些“微妙”。笔者解读《陕西日报》的这则消息,第一感觉是,这家省级媒体,在替潼关工商部门护短。说它是在护短,因为它转移了话题,避而不谈潼关工商局经检大队到底乱罚款没有,而是强调工商部门的执法的有据,以及自杀司机和此案无涉。然而,退一步说,即便自杀司机和潼关工商局的乱罚款没有关系,只要潼关工商局利用执法权对过路司机狮子口大开,动辄索要5000-20000元的罚款,则潼关变成“鬼门关”的报道就没有冤枉该工商局。媒体替其辩解,展开“保卫战”,其用意何在,不说也罢。
面对执法部门的违法事实,本地媒体是以“保卫战”回击外地媒体的报道,还是客观报道事实,值得琢磨。
(作者:刘海明)
媒体不该有“地缘情结”
近日,“潼关事件”成为多家媒体报道的热点新闻,但明眼人都会注意到这样一个问题,河南媒体与陕西媒体之间围绕张建勋自杀的关键问题,竟出现了新闻打架的另类情形。陕西媒体在报道中暴露出的“地缘情结”几乎到了不加掩饰的地步了。
那么,何谓“地缘情结”?就担负新闻报道的媒体而言,就是媒体在披露新闻事实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不适当的“属地原则”,甚至自觉担当起其属地的地方利益的“代言人”角色。即当其他媒体报道的新闻事实不利于当地的地方形象或社会声誉时,作为事发当地的地方媒体,便干脆“两肋插刀”,竭力与众媒体大唱反调,直到把其他媒体所谓“颠倒的事实”扭它个180度而彻底“颠倒过来”为止。仿佛只有这样,事发当地才能保持其应得的颜面,事发当地的地方形象乃至社会声誉也才不至于因为当下发生的“新闻事件”而受损太多。可毕竟事实就是事实,如此人为的“纠偏”,谁又敢担保其不会因枉费心机而适得其反呢?在陕西工商部门通过当地媒体与众媒体大唱反调之后,陕西省纠风办等部门联合组成的调查组便明确表示,“工商局的说法不是调查组的调查结果,这种说法只是一厢情愿的说法,不会影响调查组对事件的调查。”(周士君)
[南方报业]
来自陕西《华商报》的报道
死亡证明显示潼关事件车主并非自杀(图)

加盖村委会及民政所公章的证明显示:张建勋属正常死亡

张建勋的火化登记表上写着:正常病故
本组照片由本报记者陈团结摄
核心提示
河南省巩义市鲁庄镇安头村村民张建勋的死亡,5个月后引发了一场震动。
《河南商报》在报道中称,张建勋在运输电线路过潼关时,被潼关县工商局罚款2.7万元后不堪重负、服毒自杀。随着报道的刊出,由国务院纠风办、公安部、交通部组成的调查组及国家工商总局督导组相继进驻潼关。
作为此次事件的导火索,张建勋的死亡引人关注。他是否真的服毒自杀?带着疑问,记者在河南进行了采访……
河南商报
张建勋被罚款服毒自杀
5月22日,《河南商报》刊出标题为《陕西潼关工商局设卡乱罚款车主被罚2.7万元自杀》的报道。报道转述了张建勋的弟弟张建伟的话:张建勋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买了一辆东风货车,往西安跑运输。2005年7月26日凌晨3时,他开车经过连霍高速潼关收费站时,被守在那里的潼关县工商局经检大队队长支忠民和潼关县公安局一位张姓队长带人强行拦住……张建勋的货车被扣了两天,交纳2.7万元的罚款后才被放行……张建勋在被罚款后,西安的一些业务客户认为其太“晦气”,终止了和他的运输合同。看到货车搁置在家,已被银行按揭贷款压得不堪重负的张建勋整日一筹莫展。“2005年12月18日,张建勋在家服毒自杀”。
报道被网络转载后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潼关县工商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熊榜奇、经检大队队长支忠民随后被停职调查。几天后,渭南市工商局对此事作出回应,称根据案卷记录,工商从来没有处罚过叫张建勋的人,只处罚过他的弟弟张建伟。
张建勋到底是如何死亡的?
村民透露
张建勋之死另有说法
5月27日,记者在河南省巩义市鲁庄镇安头村采访了张建勋的母亲。对于儿子死亡的情况,她说自己不太了解,哪一天死的,她现在已记不清了。
“他有什么事也不跟我说,怕我担心。”张建勋的母亲表示。她唯一能肯定的是,儿子“肯定是被潼关工商局逼死的”。
根据《河南商报》的报道,张建勋在家中自杀,那么其妻应该对整个事件的前因后果最为清楚,但记者始终无法联系到张建勋的妻子。张建勋的母亲说,张的妻子这两天出去了。记者连续两天多次拨打张建勋家的电话,但始终无人接听,张家的二层小楼也始终大门紧闭。29日,记者第三次来到安头村,路过张建勋家门前时,听到门内有把手转动的声音以及手机的铃声,但记者到门口时,无论怎么敲门,里面没有任何回应,长时间等待后依旧未果。
在采访中,记者注意到,对于张建勋的死亡,村民中存在另外的说法。
一位席姓村民称,他听说2005年12月17日晚上,张建勋曾在别人家打麻将,当时好像身体有些不舒服。但这位村民表示不知道具体在哪家打麻将。另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妇女说,17日晚上,张建勋曾“出去耍”,一直到10点多才回的家,没想到第二天就听到他死亡的消息。
记者连续三天在安头村采访,当问及张建勋的死因时,村民并未像先前《河南商报》报道中称“赞同是被罚款逼死”的说法,而是表示出了异常的谨慎。大多数村民或称不知道张建勋的死因,或避而不答。
“开始听说他死了,都不敢相信。现在过这么长时间了,咋死的,神仙都说不清了。”昨日中午,一席姓村民感慨地说。
死亡证明
显示张建勋“因病病故”
记者采访得知,张建勋出事后,曾有120救护车来到村里抢救。
当地120中心称,按照就近原则,前往安头村的救护车应属于鲁庄镇卫生院。28日下午,记者在这里查到去年12月18日凌晨3时35分,也就是张建勋死亡当天前往安头村的出车记录,记录上没有人名,同时该记录显示在拨打120电话时,当事人症状为“昏迷”。
记录显示,当时出诊的是医生李继峰和护士荆向豪。荆向豪说,事隔太久,自己确实没印象了。
随后,记者联系了正在郑州学习的李继峰。他说,当时去了现场,但到达时人已经死亡,至于是正常死亡还是服毒自杀,他说:“死者没有明显症状,脸部也没有青肿和吐白沫等表现,不好说。”那么,如果发现死者非正常死亡,出车医生有无义务通知警方?李继峰表示,医生不是法医,除非死者有外伤等明显症状,否则没有通知警方的义务。
同日,在巩义市殡仪馆,记者查到张建勋的死亡证明和遗体火化登记表。
死亡证明内容如下:“兹证明鲁庄镇安头村村民张建勋男38岁因病病故,属正常死亡,望给予办理有关手续为妥。特此证明鲁庄镇安头村2005、12、18。”上面盖有鲁庄镇民政所和安头村村民委员会的印章。同时用另一种字体写着:“同意当天火化不开追悼会弟张建伟。”
而遗体火化登记表为2005年12月19日填写,死者姓名显示为张建勋,死亡原因一栏写着“正常病故”,亲属姓名是张建伟。
张建伟是张建勋的弟弟,曾向《河南商报》说张建勋死亡原因是服毒自杀。但如今所有在当地采访的记者都已无法联系到他。记者多次拨打张建伟的手机,开始无人接听,后关机。昨日下午记者拨打时,张建伟的手机已停机。而其母称现在也弄不清楚张建伟到底在哪里。
村上干部
家属没给我们说是自杀
昨日下午,在安头村,记者通过电话联系到村委会主任王存杰。
他说,青壮年死亡,在当地习俗中是件“晦气”的事,一般情况下都会尽快火化,所以许多人都没去张的家中,他也没有去,并不知道张建勋如何死亡。
至于死亡证明,王存杰说是根据张建勋家人的要求出具的。“他家人当时根本没有给我们说是服毒自杀,所以我们就写正常死亡。如果他们说是服毒自杀,我们肯定就不能这样写。”
记者随后找到了开具张建勋死亡证明的村委会会计王如舟,他向记者讲述了这份证明产生的经过:张建勋死亡当天,其亲友找他开死亡证明,“怎么死的我不知道,但我是按照张建勋亲友说的,他怎么说,我就怎么写”。
王如舟所说的这位亲友叫张炎卿。但在采访中,张炎卿的家人不愿吐露张的去处,并拒绝回答记者关于死亡证明的提问。
同日,在鲁庄镇民政所,记者问及出具死亡证明的程序问题,一位工作人员说,民政所只是负责登记正常死亡的人,只要有村委会证明正常死亡,民政所就盖章,非正常死亡的证明则需要公安部门盖章,不经过民政部门。
鲁庄镇政府办公室崔主任说,他今年刚调到办公室,去年一直在民政所工作。记者询问,假如一个村民非正常死亡,却让村委会开具了正常死亡的证明,民政所会不会在证明上盖章?崔主任表示,没有这个假如,“生老病死是很严肃的事,家人怎么会乱说死亡原因!”
当地警方
不知张建勋如何死亡
服毒自杀到底属于非正常死亡还是正常死亡?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在处理程序上有无差别?张建勋“服毒自杀”警方是否知情?带着这些问题,28日下午4时,记者赶至鲁庄镇派出所。
据鲁庄镇派出所张副所长介绍,服毒自杀属于非正常死亡。按照有关规定,像服毒自尽这样非正常死亡后,家属应该报至派出所,并由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后,方可持证明在殡仪馆火化;如属于“生老病死”这样的正常死亡,由村委会报至当地民政部门,并由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后,即可火化。
张副所长表示,张建勋死亡一事他们并不知情,只是看到媒体报道后才知道。“因过得时间太久,遗体已经火化,张建勋到底如何死亡,是服毒自尽还是正常死亡,现在入手调查,应该说难度很大。”本报记者卫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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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死亡应有《意见书》
据了解,一个人死亡后,一般情况下,接到急救电话后,120急救中心会在现场对尸体进行简单的检查,然后向家属出具一份《死亡医学证明书》,从医学角度说明死亡原因是非正常还是正常。若属正常死亡,家属应向殡仪馆出示医院、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随后尸体将被火化。
如果120认定死者属非正常死亡,将由警方作进一步调查。警方介入后,首先要对现场进行勘查,排除是否他杀。如果是自杀,通过查验尸表,初步判定死亡原因和大致时间后,要将情况告知家属。如果家属对调查结果没有异议,当地派出所应向家属下发《非正常死亡意见书》;如果家属提出异议,警方可委托医院对尸体进行解剖,做进一步调查。如果警方初步断定是他杀,将会对尸体进行尸检,并展开刑事侦查。其间,尸体存放在医院太平间,不得火化。待尸检结束,家属可以要求火化。此时,家属应出具区(县)公安分局和当地派出所出具的《非正常死亡意见书》;如果因交通事故死亡,家属还要出具交警部门开具的证明。
[华商报]
渭南工商局首次回应:工商局的主体行为没错
事件发生后,被停职的潼关县工商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熊榜奇成了媒体关注的焦点人物
本报记者 佘樱 摄

对于目前备受关注的“潼关县工商局设卡罚款致车主自杀”一事,渭南市工商局和潼关县工商局有关人员24日首次做出回应。渭南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县工商局确实存在多罚少开、以罚代处、罚款放行的问题,但其打假的主体行为没有错。同时,工商局有关人员对一些媒体在报道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质疑。
工商查车源于打假
这名负责人说,经过调查,潼关县工商局经检大队并不是随意查车,而是根据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对涉嫌运送假冒商品的车辆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经检大队接到举报后,请求公安部门协助,然后进行检查。在此过程中,工商人员都是穿着便装,没有设卡,也没有对车辆进行拦截。且公安人员只针对举报车牌号进行拦截,然后由工商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不属于设卡拦截车辆的公路‘三乱’行为。”2005年7月26日是县工商局第一次查车,到今年3月23日,共查处9起案件。“从潼关县工商局办案人员对每辆车的货主的询问笔录看,这9名货主都承认所运电线均系巩义市的假冒国内知名电线电缆生产企业的产品,并冒用他人的厂名、产地、商标和相关质量认证标识。工商人员对个案进行查处有法律法规依据。”
今年4月6日,潼关县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熊榜奇告诉市工商局有关人员,在查扣这些车辆的过程中存在多罚少开的问题,并说明了少开的原因:举报人举报的情况如果属实,工商局要付举报费,这部分费用本来应该由办案经费中拨出,但办案经费一个季度之后才能发送到位,举报人催着要钱,就从罚款中拿出一部分支付举报费,也就没有开票。9辆车有5辆车处罚时存在这种问题,共2.9万元。熊榜奇于4月21日将这些钱补交入库。
这名负责人说,5月17日,省纠风办通知要调查此事,他又到潼关进行了彻底了解,并与有关人员全面清查了案卷:
2005年7月26日,潼关县工商局经检大队接举报,提请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配合,于第二天凌晨3时查扣一辆牌照为豫A73365的蓝色平头解放车,经查,车上所装的5吨电线全部仿冒陕西立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产品,车主为河南省巩义市人张健伟,被罚款26000元,并被责令将电线拉回原地销毁商标。因6000元用于支付举报奖,处罚决定书实际写处罚20000元,给当事人实际开票和入库均为20000元。此后至2006年3月23日,县工商局根据举报,并提请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或高交支队配合,又查处了8起案件(详见上表)。
以上9起案件共收罚款16.05万元,另收赞助款8000元,实际入库13.15万元,从实收罚款中预付举报人举报奖共5笔,合计2.9万元。
“自杀者未被查处过”
河南有媒体报道了“陕西潼关工商局设卡乱罚款致车主自杀”一事后,国家工商总局局长王众孚专门进行了批示。
但对于这篇报道,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在24日接受采访时提出诸多质疑,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根据案卷记录,这名自杀的人从未被潼关县工商局处罚过。
媒体报道的这名自杀者叫张建勋,河南省巩义市人,“因在过潼关时被工商人员非法罚款2.7万元后,不堪重负,回家后竟服毒自尽”。他被处罚的时间为2005年7月26日凌晨3时许。“但是根据案卷,当天被处罚的人是张建勋的弟弟张健伟,此人在2006年3月22日还因为同样的事被处罚过一次。9起被处罚的当事人中,并没有张建勋这个名字。况且张建勋是在2005年12月18日自杀的,距离其弟张健伟被罚款日期已经数月。”有关人员说,张建勋服毒自杀与潼关县工商局个别执法人员违规罚款没有直接关系。
另外,媒体在报道中所称的“高速路上鸣枪拦车”,也被市工商局坚决否认。“虽然经检大队在检查中存在一些问题,但打假的主体行为是对的。”他说,“工商部门不能让这些假冒产品流入西安市场。”
“不存在私分罚款问题”
24日下午,在潼关县工商局,熊榜奇和支忠民就上述事件分别接收了记者采访。刚被停职的他情绪低落,说“很多人给家里打电话,有恐吓也有骂人的”。在支忠民的印象中,2005年7月26日被处罚的人是张健伟,他“没有见过死者”,跟张健伟同车的是否还有其他人,他“没有印象”。但他坚决否认了曾有过“开枪拦车”之事。
对于多收少开的问题,他解释为,“没有开在票上的钱都给了举报人,不存在私分罚款的问题,这些钱也没有以任何形式给予公安部门。”对此,市工商局人员也予以认同,并称已“经过反复调查”。
而对于“为何发现假冒电线后只罚款不没收”的问题,支忠民说,主要是因为替车主、货主等说情的人太多。罚款对企业的声誉有影响,因此,有一次对方主动提出缴纳7000元赞助费,并强行给他个人留下了1000元。“我在后面紧追,想把钱退给他们,但是没追上。后来这8000元我都交了公。”
按照相关规定,这些罚款都应该由被罚者直接到银行缴纳,而不应该由工商人员接收。对此,支忠民解释为,这些车主都急于要走,因此把罚款给了工商人员,请工商人员转交给银行。
省市工商局开展整顿活动
“由于工商部门在查办案件时大都在深夜进行,取证、保管货物和车辆存在诸多困难。潼关县工商局个别执法人员没有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并存在一定的执法随意性,罚款后没有将假冒商品没收,而是责令货主拉回原地销毁。特别错误的是,部分案件在处罚过程中给当事人出具的罚款票据与实际罚款额不一致,虽然事后将所欠款项补交到财政账户,但已造成无法挽回的恶劣影响。”有关人员说。
对于此事,省市工商局高度重视,省工商局将对全系统的执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采取省局领导分片包市的方法,加强督查,并计划用两个月时间,在全系统开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5月23日,渭南市工商局党组做出决定:熊榜奇、支忠民停职检查,接收调查,等候处理。
同日,渭南市工商局印发《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若干规定》,并开展为期10天的“队伍教育整顿、规范执法行为”的活动。本报记者 卫晓宁
[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