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06-05-30
企业所得税是当企业录得利润时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它是以企业的利润为税基的,企业如何计算利润呢?这是有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的。
下面是我国的规定:
“第五条 条例第三条所称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六条 条例第三条、第四条所称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
到此,还符合国际惯例,还看不出什么问题。下面的规定就麻烦了。
“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三)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四)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其他项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扣除。”
以上引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2月4日财政部文件(94)财法字第3号发布)
我要说的是:“(二)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本来按照通行的会计规则:给职工的工资发多少计多少,都应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但现在财政部要规定职工的计税工资标准了,我不知道职工的工资标准为什么要财政部规定?财政部是怎么规定的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9]258号
1999-10-0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计税工资制度,避免税收漏洞,现就有关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统一企业税前列支工资的人员基数口径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增长的实际情况,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所规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由550元调整为800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个别地区(省级)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定。
本通知下发前,经财政部审定已实施上浮20%的地区,执行本通知规定以后,是否可在本通知规定的计税工资人均扣除限额的基础上再上浮20%,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据反映,一些实行计税工资制度的企业,在税前列支工资时,将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人员也纳入企业计税工资人员基数。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并考虑到目前企业改革、减员增效的实际情况,企业在列支工资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1.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2.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3.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三、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这个规定的意思就是说职工工资标准不得超过800元,发达地区不得超过960元(不知道那些地方是发达地区)。就是再上浮20%也只有:1152元。这是财税部门认为企业应该发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了。全国就在800~1152之间。超过的部分就是在向职工分配企业利润。对不起必须先交33%企业所得税后才能分。
实际是怎么执行的呢?全国的情况我不清楚,我所在的广州是这样的:外资、合资企业不受这个规定限制,就是说你爱向职工发多少就发多少,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而内资企业(国有、民营)就得按此规定办。在广州是:亏损的人均960元。赢利的1152元。看来广州是发达地区了。广州这个规定也很古怪的,例如:一个100人的企业,如果刚好在盈亏线上,假如按人均960元计赢利5万元。那么因为赢利它应该可以按1152计人均工资。在其它成本费用不变的情况下,它又会亏18.04万,按规定又必须以960计人均工资。那这个企业到底该按哪个标准计人均纳税工资呢?
由于向职工发的工资已经发出,而且还向国家交纳了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金。这已经是实际发生的支出了,企业实际上可能无利润,又那里找钱去向税局交税呢?而外资和内资的不平等,又怎么体现扶持民族工业的国策呢?
企业应对这样恶法的办法是:
1. 假合资。
2.压低职工工资到国家规定水平。
3.做弊。
大家现在知道假发票为什么这么多了吧?
令我奇怪的是这个恶法已执行这么久了,许多民营企业家在开人代会时也没见提出过,我想可能的结论是:
1.他们没有认真交税。
2.他们不是民营企业家。
3.他们不敢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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