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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4日
1月22日国务院国资委公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允许大型国企管理层成员在企业“增资扩股”时持有企业股权,但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其目的就是要“只要严格控制、规范操作,大型国企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持有本企业少量股权,一般不会导致内部人控制和国有资产流失,可能有利于促进对其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建立。”
通过这些年的企业改革,对管理层的激励还少吗?管理层目前的工资水平要远远高于普通职工,住房面积要远远高于普通职工,工作条件要远远高于普通职工,目前来说,管理层享受的各项待遇是普通职工所望尘莫及的,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管理层们还没有被调动起来积极性,在这样的情况下,还必须让管理层通过“持有企业股权”才能达到激励作用吗?
我们是否可以建立这么一个公式来表达对管理层的激励机制:
提高管理层的积极性+高工资===才能提高管理层的积极性;
如果还不能提高管理层的积极性+高工资+高福利待遇====进一步提高管理层的积极性;
加上福利待遇还不能提高管理层的积极性+高工资+高福利待遇+优厚的政治待遇======才能进一步提高管理层的积极性;
优厚的政治待遇还不能提高管理层的积极性+高工资+高福利待遇+优厚的政治待遇+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持有本企业少量股权=====更进一步提高管理层的积极性;
假如现在“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持有本企业少量股权”还不能提高管理层的积极性又该如何呢?下一步很可能就是“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持有本企业大量股权”,再发展下去就是“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持有本企业全部股权”,直接把国有企业全部送给管理层得了,这是一个必然趋势,现在的问题是:管理层正在以不积极工作为要挟,逼迫国家出台更多有利自己的政策法规,而管理层们也看到了这些,他们以后还会提出更多苛刻要求,以满足他们所谓的积极性。
这样就成了一个恶性循环:
越增加优厚待遇,就越不积极工作;越不积极工作,就越能获得优厚待遇;获得的优厚待遇越多,则积极性越不提高;越不提高积极性,则越能获得意想不到的好处。
很难想象,通过“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持有本企业大量股权”真的能够建立起来“可能有利于促进对其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建立”吗?如果再建立不起来又该怎么办?
据说这套激励机制是从外国引进来的,国资委负责人如此说:
“管理层持有企业非控股股权的激励与约束作用,在国外一些大企业中得到了验证,是一些市场经济国家激励与约束企业管理层的重要制度,从中国一些国有大企业的实践看,效果也不错。”,反正中国的老百姓百分之九十九以上出不了国,就是出了国也不一定会看到外国的所谓“验证”,任凭国资委负责人怎么说,但我想国资委负责人首先是中国人,办任何事情总不能脱离了中国的实际,即把外国的普遍真理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照搬外国的东西能有效果吗?过去我们照搬外国的东西吃了大亏的事例还少吗?但愿我们的国资委负责人多看一点中国共产党的历史。
想想国家对管理层的一个比一个价码高的待遇,再看看对广大职工所谓的“激励机制”,真是冰火两重天呀:
要提高普通职工的积极性+扣工资+扣奖金+减少福利待遇+待岗+下岗+失业+自谋生路=提高职工的积极性
要提高企业效益+扣工资+扣奖金+减少福利待遇+待岗+下岗+增加劳动时间=才能提高企业效益
这里有个问题要问:同样是面对积极性不高的问题:为什么要搞两套截然相反的政策?对于积极性不高的职工为什么就不能提高工资、提高福利、提高政治待遇、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持有本企业少量股权等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同样的对于积极性不高的管理层为什么就不能扣工资+扣奖金+减少福利待遇+待岗+下岗+失业+自谋生路等来调动管理层的积极性?
我们现在讲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我们不能在政策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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