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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征用”会否沦为“公权滥用”


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0-10-16

 

  “应急征用”会否沦为“公权滥用”

——四川拟规定“突发事件可征用个人财产”引发质疑

  新华网成都10月13日电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叶建平、曹妍

  国庆长假刚结束,来自四川的一则消息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突发事件拟依法征用个人财产,在情况紧迫时可“强制征用”。

  征用个人财产是否违法?会不会以“突发事件”为名侵占个人财产?征用后能否确保公平合理的补偿?地方规章缘何引发全国性“过敏”?

  “应急征用”引发公众担忧

  为提升各级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四川省法制办于9月底在网上全文公布了《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计划用半个月时间向社会各界征求修改意见。然而,出人意料的是,《草案》的第47条规定,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第47条规定写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财产征用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署名备查,征收组应当有公证人员参加。”

  “征用时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应急处置征用手续并登记造册。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应急征用的,征用执行人员在情况紧迫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方式时可以强制征用。”

  “看到这则消息,我心里揪了一下。”成都市民张军说,“在发生汶川地震这样巨大的自然灾害时,我同意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征用我的个人财产。但我现在更担心的是,这一规定被某些人所利用,成为侵害个人财产的一种手段。”

  记者发现,和张军一样,有着同样担忧的市民不在少数。他们的担忧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此规定可能会给地方政府强制拆迁披上“突发事件”这件“华丽”的外衣;二是由于“必要时”未明确界定,可能会出现某些人借机敛财的情况;三是虽然《草案》也规定个人财产征用后会返还或合理补偿,但最终谁来保障?一些网民还质疑,《草案》违反了宪法、物权法等法律。

  市民的担忧,在网络上还引发了一场关于“是否支持突发事件可依法征用个人财产”的大讨论。结果显示,绝大多数人对“应急征用”表示反对。据统计,截至10月11日20时,仅在腾讯网,就有6万多人参与投票,其中赞成征用和反对征用的比例为8:92。

  据了解,《草案》是四川省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而计划出台的实施细则,这部法律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

  官方回应:草案合法但仍需完善

  针对市民的担忧和质疑,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邹忠民12日接受记者专访,回应了社会关注的三大焦点。

  焦点一:《草案》是否违反宪法、物权法等法律?

  邹忠民认为,“突发事件可依法征用个人财产”这一规定是有相关法律依据的。我国宪法、物权法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法等都有相关说明和规定。

  他说:“与其他法律不同,《草案》中多了‘强制’两字,引起了社会质疑。从法律层面解释,‘征用’一词本身就包含了强制的意义。《草案》正式出台前,还将对‘强制’这一提法进行商榷。”

  焦点二:《草案》如何避免沦为“滥用公权”的手段?

  邹忠民说,首先,突发事件的界定是明确的,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其次,对于何时、何种情况下将启动征用程序,各地政府实际上有相关的应急预案,也有相关的决策报告制度,“征用个人财产主要还是针对重大自然灾害,用于救命之急。”

  邹忠民表示,《草案》明确了追责,其中就包括“未按程序进行应急征用的”的“乱作为”行为。“在网上征求意见,就是为了完善这部规章。《草案》还将根据社会各界的意见,进一步细化对政府‘乱作为’行为的追责。”

  焦点三:《草案》出台是否会召开听证会?

  邹忠民说:“《草案》制定有一批法学专家全程参与,此前已在北京、唐山等地开展过实地调研,目前仍在省内攀枝花等地实地征求意见。按照原定计划,这个月底将召开听证会,之后还会请相关专家进一步开展论证。”

  “《草案》还只是规章,并非地方性法规,将根据社会各界的意见进一步完善。《草案》通过后,将试运行1至2年,视其效果,决定是否提交四川省人大审议,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提升其权威性。”

  质疑声浪折射出什么

  “突发事件可征用私人财产”并非新鲜事,国内外法律法规皆有涉及,但缘何此次四川的地方规章会“一石激起千层浪”呢?

  专家认为,这暴露出部分地方政府存在“滥用公权”的不良作风,从而引发百姓信任危机。质疑风暴提醒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打击“公权越位”行为。

  “私人财产征用触及社会敏感的神经,就是在发展经济名义下,对土地和房屋强制征用和拆迁。现实中一再发生的悲剧性案例让人们意识到,‘公共利益’和‘突发事件’的法定内涵,很容易就被地方政府所突破,法律所做的一般性规定往往容易成为地方政府追求最大化利益和侵害公民权利的依据。”一名网络观察人士的一席话,道出了社会担忧的“玄机”。

  在此次质疑声浪中,许多人将“征用”与强制拆迁相联系。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认为,近年来,强制拆迁已成为我国行政“乱作为”的一个重灾区。部分地方政府因暴力拆迁导致公信力下降,引起社会信任危机。“为消除这种担心,政府亟待摆正自己在房地产拆迁等事件中的角色,通过严格依法行政,重塑形象。”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田炎认为,此次市民质疑还提醒地方政府,在出台地方规定时要细致规范、考虑周全,避免政策在基层执行时发生“变形”。“一个地方法规出台时,政府还应对不确定的社会风险开展评估,提高决策的参与度,完善其背后配套的规章制度,推进信息公开,让政策在阳光下出台和运行。”

  对于“征用”与“强制拆迁”的关系,周伟和邹忠民还表示,政府拆迁与突发事件不会也不可能产生必然联系。“强制征用是为了妥善处置好突发事件。但如果以征用的名义强拆房屋,那不仅无法妥善处置,还将进一步激化矛盾,这与征用的目的是相矛盾的。这种行为也肯定要受到行政追责,情节严重的甚至还要追究刑事责任。”邹忠民说。

    [新华网]

政府可以“紧急征用”小民惴惴不安

  文/张 鸣

  这年头,法律总是走得比人快。四川拟出台法规,规定县以上的政府机构,在突发事件时可以征用个人财产,情况紧急时可以强制征用。草案一公布,引起当地和网上的舆论大哗,一句话,小民情绪很不稳定。

  说起来,突发事件征用个人财产,不是什么新鲜事,很多发达国家都有这样的法规,中国人弄一个,尤其是在灾害较多的四川率先制定这样一个法规,也不为过。不过,中国的事,就是跟其他国家不一样。很简单,凡是制定这样法规的国度,都是在宪法上把保护个人财产作为基石的,个人和公共财产的界限相当清晰。但是,在我们这里,一个最基本的事实是,尽管有了物权法,对于个人财产的界限其实并不清晰。以最基本的个人财产房产为例,虽然房子都是个人购买的,但房子不是空中楼阁,买了房子的人都没有土地,只是买了70年的土地使用权。70年后,这房子还能算购买者的吗?显然,从法律上讲就不能算。而且就算在70年之内,哪怕你的房子仅仅买了5年6年,如果政府要把你脚下的土地卖了,也就卖了,连问都不会问你,然后就跟你谈拆迁的问题,如果你不同意,人家就可以强拆,跟强制征用一样。载于物权法的个人财产权是如何保障的呢?至少在房产上,看不出来。

  所以,人们有理由怀疑,一旦紧急征用法规出台,那么地方政府就可以借口“突发事件”,甚至生造“突发事件”,随意征用百姓的一切,要什么拿什么,看上你的金项链,你也得乖乖交出来。虽然该法规草案也规定了事后的赔偿,但老百姓的经验告诉我们,凡是官家拿东西,拿走容易要回来难。要打官司,在“公家财产”和个人财产之间,司法一般都是向着后者。况且,各级地方司法部门都得听从行政机构的指令,人家官家拿走了不赔,有什么办法可以讨回公道呢?

  其实,从道理上讲,很多法规很多政策出台,原意都是好的,充分合理。但是,在执行过程中,政策也好法规也好,都可能化为坑民害民的恶政。比如说,中央的建设新农村政策从道理上讲,是为农民谋利的吧?但很多地方借机集中修建“新农村”,一方面收回农民手中的宅基地卖钱,一方面盖了楼房让农民买,一头牛身上能剥下两张牛皮。不消说,像这样强制征收个人财产的法规,地方官实在是太欢迎了,无论在这法规上附加多少限制条件,最终执行的结果,很可能会像老百姓担心的那样,变成一把砍人的合法的斧子。

  在政府亟须提升公信力的今天,居于绝对弱势的小民,有理由不相信任何可能剥夺他们财产的法规,即使没这样的法规,他们的财产都没有保障。道理很简单,因为很多地方从来没有把保护个人的财产放在第一位,在很多时候,反而成为侵夺小民财产的那只强有力、而且看得见的手。小民权利一旦被侵夺,就呼告无门,上访没有用,还可能被劳教,被精神病,求助网络,也须是在自焚之后,不把自家一个或者几个人烧了,惨到极致,在网上也难得到呼应。也就是说,在小民的个人财产面临如此危机,保护无门的情况下,推出这样紧急征用的法规,但凡小民,有谁能睡得着呢?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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