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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报告“规范灰色收入”信号非凡 委员建议“杜绝”以严正反腐


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0-03-08

 

“规范灰色收入”表述欠妥 应为“杜绝灰色收入”

  南方日报讯(特派记者/吕天玲陈枫陈祥蕉杨春实习生/鄢秀钦江莉)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上,第一次出现“规范灰色收入”的提法,引起代表、委员的热议。但是,对于如何界定“灰色收入”,大家意见不一。昨日,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向记者表示,正在研究,要通过对灰色收入的界定,来规范“灰色收入”。

  “规范灰色收入”表述有错?

  “我非常认同温总理的报告,但是有一句话,我有点想不明白———规范灰色收入!”在政府工作报告刚刚公布的当天下午,新疆克拉玛依市委书记唐健就对“规范灰色收入”提出了质疑。

  在唐健看来,“灰色收入是个贬义词,对腐败分子才说灰色收入啊!怎么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要规范灰色收入啊?”

  第七届中国作协副主席张抗抗委员说:“我们通常认为回扣、红包甚至贿赂款算作灰色收入,但这些收入显然是不该拿的。不该拿的收入怎么能说规范呢?”

  有委员建议,把“规范灰色收入”改为“杜绝灰色收入”。

  灰色收入界定存在困难

  对于“灰色收入”的定义,南方日报记者专门采访了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他告诉记者:“灰色收入”的说法是相对的。

  “有白色收入和黑色收入,然后才有灰色收入。”杨宜勇解释说,黑色收入就是违法所得的收入,白色收入是公开透明的合法收入,而灰色收入是平常人看得不太清楚的收入,比如单位之外的收入,一个大学教授的工资是白色收入,到旁边学校做讲座获得的收入就是灰色收入;记者参加一些活动拿红包是灰色收入。

  记者专门就“灰色收入”查询了2004年1月新出版的《现代汉语规范词典》,该词典关于“灰色收入”条目解释为,“一般指职工在正式工资收入之外的其他不违法的收入,包括奖金、福利、劳务费、兼职报酬等;有时也泛指一切不违法但又不公开的收入。”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认为,“界定‘非法收入’和‘灰色收入’,最重要的就是你有没有正式纳税。”她认为,偷偷摸摸的台底下的收入,不公开,不纳税,就是灰色收入。

  杨宜勇告诉记者,判断是不是“灰色收入”是一个度的问题,要看量的大小。小量的偷税漏税是违法不犯罪的,量大了超过一定的限度就是违法犯罪,如果违法犯罪了那就是黑色收入,所以对“黑色收入”要打击取缔,而对“灰色收入”要进行规范。

  哪些人有灰色收入?

  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进行的有关灰色收入的调查称,2005年全国城镇居民收入中没有被统计的灰色收入总计4.4万亿元,相当于当年全国GDP的24%。

  一项调查表明,在我国不发达地区的某些县市,个别领导每年不算黑色收入,仅灰色收入就可以达到10万元,而发达地区可达到20万元。

  他认为,2006年中国居民收入中的隐性收入可能高达4.8万亿元,按现有统计数据约相当于2006年GDP的26%。灰色收入可能占其中的主要部分。而这样的“灰色收入”一般是到不了普通民众的手里的,其中腐败涉及的财富就占相当大的数量。有关专家表示,“灰色收入”在GDP中的比重只会增加不会减少。

  一般拥有灰色收入的都是哪些人?有专家称,拥有灰色收入的大致分为三类人:第一类人是中国市场化改革的产物,包括私企老板、外企的高薪雇员、律师、咨询师、会计师等高级专业人员以及歌星、演员等娱乐圈名人;第二类人是中国房市和股市两大市场的受益者,包括房地产开发商、股市庄家、资本玩家和一些成功的炒房者和股民;第三类人则是吃“官粮”者,包括党政机关的中高层官员、国有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等。

   【南方日报】 

 

 

相关评论

灰色收入应“杜绝”而非“规范”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规范灰色收入”。灰色收入到底是什么收入?“规范灰色收入”是否要将灰色收入合法化?6日,全国政协委员张抗抗对“灰色收入”的疑问,引起与会者的共鸣。(3月7日《新京报》)

  按照公众的理解,所谓“灰色收入”是指工资以外的非正当收入,如医生收受红包、教师与行政单位工作人员从乱收费中得到的收入等。而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非正当收入很大程度上实际属于非法收入,如医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红包与受贿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学校、教师与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也为法律法规所禁止,这些灰色收入都可归于广义上的非法收入范畴。

  既然如此,那么也就不存在予以“规范”的问题,而应像有的委员所建议的那样予以“杜绝”。

  需要看到的是,相关工作人员获得灰色收入无一不是以民众利益受到损害为代价的。如医生收受红包会加重患者的经济负担,学校与教师乱收费会加重学生家长的负担,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会损害民众的利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获得灰色收入会损害国家利益等。另外,相关工作人员获得灰色收入,还会拉大社会收入差距。

  所以,对于所谓灰色收入显然就不应当是“规范”而应该“杜绝”。

  因此,部分政协委员对于政府工作报告中“灰色收入”的疑问应当引起重视,报告中“规范灰色收入”的表述应该如委员所建议的改成“合理规范工资以外的收入”、“杜绝灰色收入”,或直接从报告中将这句话删除,以能更好地发挥政府工作报告对于相关工作的政策引导作用。与此同时,国家更应通过立法将一些明显属于不合法但尚缺乏明确界定的灰色收入明确为非法,将灰色收入纳入法律打击范畴。

  □魏文彪(编辑)

    【新京报】

官场制度性的灰色

    文/张鸣

  都说中国人喜欢亮色,大红、大黄。以收入而论,如果说正当的工资奖金是白的,贪污受贿是黑的,介于两者之间的收入,则是灰色的。当今之世,恪守本分,守着自己那点工资奖金的官员固然凤毛麟角,但真正意义上的贪污受贿者,也未必有人们想象的那样多。更多的人,实际上是进了灰色地带。这个地带,亮在太阳底下,话是不好说的,但实际上大家都在里面,司空见惯。很多官员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其实就是来自灰色。比如官做到一定级别,逢年过节,就会有下属单位给你送礼,不是求你做什么事,更不是为了买官。绝对是单纯的礼尚往来———他礼来你无需往。无论谁坐在这个位置上,下面都这样送。这几乎成了一种雷打不动的规矩,但是,如果你不坐在这个位置上,一分钱也没有人给你。这样的礼,专门是为某个官位预备的。这样的礼,不存在交易,算不算贪污受贿呢?还真不好说。

  在古代,官员的灰色收入,往往是被默许的。明清两代实行官员低俸制,七品知县,一年的俸禄,才40两银子,一家人如果吃糠咽菜,倒也够了。可是有哪个官员心甘情愿过这样的日子呢?有倒是有,可惜太少了。让代表国家的官员过这样的日子,作为王朝政府而言,也不大人道。所以,朝廷往往默许官员为自己捞灰色收入。一县之长的知县,亲民之官,弄钱的机会多。亲理诉讼可以弄钱,征收钱粮更有机会。到了清朝雍正之后,征收的耗羡归公了,知县另发大笔的养廉银,但如果知县依然想灰色,也一样有机会。因为耗羡归公,只是一个平均的额度,在这个额度之外多加一点,也不是不可能。连最穷的各县的训导、教谕,也被默许私下弄点外快。每逢新科秀才发榜,按惯例都得给这些教官一点银子,尽管他们对秀才们考上考不上,没有任何关系。每年春秋两祭孔庙,他们也可以揩一点油。在那种低俸制的情况下,人们之所以乐于当官,只有稀少到白乌鸦那样的人,才会抱着修齐治平的心态来的。大家竞逐官位,如果单从钱财上看,似乎就是冲着那灰色收入而奋斗。因为,大小是个官,灰色收入的部分,都大大超过白色部分。正常的官俸,往往成了一种象征。

  古代的中国,官员不多,明清两代尤其如此。一个县,正印官只有一个,杂佐官基本没有。虽然书吏加上衙役,“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少,但这些人都不算正式官员。所以,朝廷完全可以高薪养廉,多给官员一点俸禄。但是,朝廷偏不,即使清朝雍正之后发养廉银,也是一种补贴,不是正俸。低俸,保证不了官员过一个优裕而有尊严的生活需要,同时,朝廷也无法通过道德教化,让官员甘愿自我牺牲。更重要的是,朝廷还得需要官员为维持统治而卖命——— 国家机器的运转,全要靠行政体系,靠官员自身的努力。所以,低俸制的结果,就是默许官员进入灰色地带,用灰色收入,让自己过得舒服。人们竞逐官位,朝廷控制官位的授予废黜,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围绕着灰色进行的。做官,就意味着可以有捞取灰色收入的某种特权。

  显然,存在着这样广阔的灰色地带,官僚制的现代化,是无法完成的。一方面,官员的行为不好规范,另一方面,官员的收入也不好规范。古代没有官员财产申报的问题,但作为现代国家,官员财产申报,是一个注定无法绕得过去的关口。不通过这个关口,不仅民众不允许,越拖,民怨越沸腾,官僚制的制度化也难以实现,我们的行政体系,则一直会有一只脚,留在中世纪。

  当然,官场灰色地带的治理,在很大程度上牵扯官僚制的根本改革。中国的官僚制,必须走出官本位的陷阱,把更多的职能让给社会,管的少一点,人就少一点,人头财政的现象就会减轻。更重要的是要确实建立监督机制,不能像现在这样,存在世界上最多的监督机构,却在监督上最为无效。只需激活人民代表的监督,以及媒体监督,让媒体网络以及每个人的眼睛都成为纪委,那么,官员的违法违规牟利,是可以被遏制的。这样的话,官员的高薪养廉,也就可以提上议程。省得人们担忧,在提高官员白色收入之后,却依旧灰色如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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