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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领导下“执法钓鱼”是十足拿公民税负施行“诈骗”


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09-09-19

 

  上海私家车主张先生遇到桩好心没好报的事。8日他开车时,一男子要求捎一段,他拒绝了,但男子央求称胃痛等不到出租车。于是张心一软就答应了,车上男子提出给他十元钱,张说不要。当张按其要求停车时,男子迅速拔走车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原来这是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查“黑车”,张先生因“非法出租营运”被罚款1万元。(9月16日《新京报》)

  张先生认为自己被“执法钓鱼”,但有关官员否认这种说法,称没有雇社会人士诱骗车辆,但有“一部分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配合执法”。

  从报道中看,执法程序不妥之处很多:没有依法出示执法证件,扣走车上与执法无关的个人电脑,要挟当事人放弃申辩的权利……但除此之外,需要探讨的是:正当的“执法取证”和所谓“执法钓鱼”的边界在哪里?

  “黑车”扰乱了正常的营运秩序,由于证据较难固定,处罚难度较大。一般由执法人员扮演乘客乘坐,用电子设备记录证据,在交易之后,“人赃并获”。这就是所谓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

  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但它也备受争议———“诱惑取证”的目的是取得那些有违法意图、违法行为者的违法证据,而不是引诱、教唆那些没有违法意图的人去违法;否则就违背了执法的正义初衷,沦为“执法钓鱼”、“放倒钩”,或者叫执法圈套。

  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比如,一名便衣警察对某女子说:“给你100美元,陪我过夜。”她不同意;警察增加到500元,她还是不同意;警察再次加价到1000美元,她才勉强表示同意。这就是执法圈套———该妇女的卖淫意图是在警察高额金钱引诱下萌发的。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也有严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执法者为了取证,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因为这是国家公权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

  从本案看,就算张先生是“非法营运”,但最先他并不想违法,而是在男子自称胃痛打不到车的“引诱”之下,才开始“违法”的。

  从法治国家的经验看,诱惑取证应受到严格限制,它绝不能由所谓的“协查员”,乃至“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操作,因为他们往往对“执法”有利益诉求,倾向于“引诱”当事人。而这种“执法钓鱼”撕裂了社会成员间朴素的情感,败坏了公德,今后那些真的生病、临产的路人可能再也得不到帮助。它更会引发严重的冲突,比如,去年3月上海奉贤区一位“黑车”司机被所谓“女协查员”带入“执法伏击区”之后,当着执法人员的面在车内用刀捅死“女协查员”(2008年3月9日《东方早报》)。以前上海还发生过黑车司机为泄愤绑架所谓“倒钩”的事件。

  现代行政法治里有所谓“比例原则”,即行政手段应该与行政目的相匹配,“非法营运”虽有危害,但其危害的恶劣程度远低于暴力犯罪,因此,不能对其采用激进的“执法钓鱼”手段,这一手段既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风险,又破坏了社会成员间的信任与互助,实在是害莫大焉。

    【新京报】 

 

 

相关报道

上海车主帮人被钓鱼 上告败诉却拿回罚款1万元

    上海白领张军因好心搭自称胃疼的路人被认定开黑车罚款一万元的事情持续在网上掀起舆论热潮。一位与张军类似遭遇的上海市民周洋的经历在网上被屡屡提及,他曾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两审全都败诉。但最后在法院调解下,南汇区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还是退给了他1万元罚款。

    蹊跷的是,上海市城市交通执法总队就以周洋败诉的案子作为司法部门对执法人员采用录音取证的首次认可,从此,“倒钩”录音成为惯用手段。

    也想提起诉讼的张军与周洋有过交流,对选择法律途径感到很灰心。周洋昨天对本报记者说,法律之外的东西更重要,“我只能祝张军好运。”

    “急着去银行兑支票”

    2007年4月8日星期日上午10点多,周在上海市南汇区康梧路被两名中年男子拦下。两人借口“急着去银行兑支票”为由,再三请求周顺带他们至前方两公里处的三林发展银行。周答应了他们的请求。两人上车后,主动要给周15元钱,被周谢绝。车行驶不足30秒,突然被两人叫停。

    未想车辆尚未停稳,“早就埋伏在路边树丛里的七八个穿制服的年轻人冲了上来,把我从车上拉下,绑架到一辆江苏省牌号的全顺车上。”

    周去南汇区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解决扣车事件,对方表示,两名拦车人指证他是黑车司机,要缴纳一万元的罚款及停车费,以及写一份“个人检讨书”。

    交通科长承认放钩法庭不认可

    周不服,起诉了南汇区交通执法大队。由于没钱请律师,他自己研究了法律。开庭之前他信心十足,不担心会输,“因为:一、我不是黑车,我也没有与‘乘客’谈过钱;二、被告为了陷害我,故意捏造谎言,向法官提供伪证。被告要圆谎话,恐怕不是他们想象中那么容易吧。”

    一审开庭时,南汇区建交委交通科科长薛建华在法庭上承认:这两名拦车的中年男子是他们的交通协管员。周洋听到这样的证词非常开心。但他没想到,南汇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认为,交通科长薛建华是听别人说的而未亲眼所见,“系传来证据,不予采信”。

    另外,就原告没有收钱这个事实,法官的判决是———虽然没有收钱,但是有收钱的动机,只是未拿到钱而已,故而不影响事情的定性。

    一审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周败诉。二审维持原判。

    此后,上海一些媒体收到上海城市交通执法总队的新闻通稿,称这是上海首个“录音执法”引发诉讼,判决意味着司法部门对交通执法采用录音取证给予了认可。而周洋表示,他从未听到过、见到过所谓的录音证据,在两审过程中也从未出现或见到过这一证据。

    “狼要吃羊需要证据吗?”

    2008年6月,周洋在博客上透露,“我选择了妥协,最终拿回了本就属于自己的一万元钱。”昨天,他在电话里告诉本报记者,是在上海一中院的调解下拿回的钱。之后他把网上发的大部分帖子都删除了。

    张军也找过他咨询,他表示谨慎乐观,因为两个人的情况不一样。他自己没有签“个人检讨书”。交了罚款准备提车的时候,执法大队的人叫他签认错书,否则不给放车。他马上打110报警。警察到场后,他说,“这个协议违背我的本意,不签他们又不放车,现在警察作证,这不是我的真实意愿。”到场的警察也表示,人家都认罚了你们还要让他写认错书,没必要。于是他没写这份检讨书就拿回了车。

    其实找周洋咨询的还有很多类似遭遇的私家车主,但他说,狼要吃羊需要证据吗?他们的手段不是你一个小老百姓能想象的。

    他说,担心张军也许最后失大于得,他会被牵扯过多精力与时间。张军在一个大公司任职,领导和同事不见得认同张军的做法。最开始的时候周洋是非常愤怒的,“这是怎样的一个世道?难道我真的要诅咒中国的好人应该死光光吗?”而现在他面对记者的时候却表示,人的情绪会转移的,现在回忆起来,是一段很有意思的经历。他估计最后张军也会跟交通执法大队和解,拿回自己的钱。

    张军咨询了周洋之后一度对通过司法途径讨回公道感到灰心,但他看到交通执法部门负责人的表态之后,坚定了要发起诉讼的决心。不论输赢,这个官司打定了。

    执法总队从未败诉

    记者查询发现,其实类似的官司被网友公布出来的还有很多起,但无一胜诉。另据报道,执法总队上级部门上海市城市交通局(现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2006年曾总结,在行政诉讼方面,该局2003年-2005年共发生案件91件,其中执法总队14件,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决定的占80%,原告撤诉的占20%;没有发生败诉的案件。(谭人玮)

    【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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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钓鱼”,已经突破底线了!

    沈彬/文

    上海私家车主张先生遇到桩好心没好报的事。8日他开车时,一男子要求捎一段,他拒绝了,但男子央求称胃痛等不到出租车。于是张心一软就答应了,车上男子提出给他十元钱,张说不要。当张按其要求停车时,男子迅速拔走车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原来这是闵行区城市交通执法大队在查“黑车”,张先生因“非法出租车营运”被罚款1万元。(《南方都市报》9月15日)

    张先生认为自己被“执法钓鱼”,但有关官员否认了这种说法,他称没有雇社会人士诱骗车辆,但有“一部分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配合执法”。

    从报道中看,执法程序不妥之处很多:没有依法出示执法证件,扣走车上与执法无关的个人电脑,要挟当事人放弃申辩的权利……但笔者想探讨一下正当的“执法取证”和所谓“执法钓鱼”的边界在哪里。

    “黑车”扰乱了正常的营运秩序,由于证据较难固定,处罚难度较大。一般由执法人员扮演乘客乘坐,用电子设备记录证据,在交易之后,“人赃并获”。这就是所谓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

    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但它也备受争议——“诱惑取证”的目的是取得那些有违法意图、违法行为者的违法证据,而不是引诱、教唆那些没有违法意图的人去违法;否则就违背了执法的正义初衷,沦为“执法钓鱼”、“放倒钩”,或者叫执法圈套。

    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比如,一名便衣警察对某女子说:“给你100美元,陪我过夜。”她不同意。警察增加到500元,她还是不同意。警察再次加价到1000美元,她才勉强表示同意。这就是执法圈套——该妇女的卖淫意图是在警察高额金钱引诱下萌发的。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也有严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执法者为了取证,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因为这是国家公权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

    从本案看,就算张先生是“非法营运”,但最先他并没有想违法,而是在男子自称胃痛打不到车的“引诱”之下,才开始“违法”的。

    从法治国家的经验看,诱惑取证应受到严格限制,它绝不能由所谓的“协查员”,乃至“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操作,因为他们往往对“执法”有利益诉求,倾向于“引诱”当事人。而这种“执法钓鱼”撕裂了社会成员间朴素的情感,败坏了公德,今后那些真的生病、临产的路人可能再也得不到帮助。它更会引发严重的冲突,比如,去年3月上海奉贤区一位“黑车”司机被所谓“女协查员”带入“执法伏击区”之后,当着执法人员的面在车内用刀捅死“女协查员”。以前上海还发生过黑车司机为泄愤绑架所谓“倒钩”的事件。

    现代行政法治里有所谓“比例原则”,即行政手段应该与行政目的相匹配,“非法营运”不是暴力犯罪,对其打击应注意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不能采用激进的“执法钓鱼”手段,这很不和谐。

    【新京報】 

 

执法部门不可诱民入罪

    作者:魏英杰

  上海近日发生一起“放倒钩抓黑车”疑似事件:一位高收入白领发帖称,自己好心让一名声称胃疼的路人搭便车,却被闵行区城市交通执法大队定性为“非法营运”,因此不仅车被扣留,人还被“扭手臂卡脖子”。这个帖子经由韩寒在博客上转发后,在网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由于事件过程及其性质尚待认定——虽然网上一边倒地批评执法部门,本文只能在假定的基础上进行分析。我的看法是,如果执法部门采取了“钓鱼式执法”,那无异是在“诱民入罪”;倘若这位白领人士涉嫌“非法营运”,执法部门则应公开相关证据,证明其确实存在相关违法事实。

  执法部门能否采取“钓鱼式执法”,并不可一概而论。比如公安部门对那些隐蔽性极强、侦查难度极大的违法犯罪行为,往往就会采用“诱惑侦查”等手段。但是,采取这种手段的前提应当是,违法犯罪行为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包括犯罪预备),即具有明确针对性,而非针对不特定的对象或行为。

  打个不太恰当比喻,公安部门侦查到某场所存在卖淫嫖娼违法活动,派人化装成“嫖客”前往谈价钱,诱其上钩以固定证据,这种办案手段是合宜的,不至于引起多大非议;但如果反过来,公安人员伪装成“卖淫女”四处招揽“生意”,这就可能构成“诱民入罪”。因为有些人可能就是走过路过,并没有想到干这种勾当,而执法人员这样做却是在诱导这些人产生违法冲动和行动。思想上“嫖娼”并不违法,但执法部门为此提供了“便利”,那就是陷人于“不法”了。

  从这个角度讲,如果执法部门先让人伪装成路人搭便车,再以“非法营运”进行处罚,无论是否涉及钱款,都可能构成了“诱民入罪”。从现有报道看,执法人员放“倒钩”时并无特定对象,也没有证据表明该车主以前有搭客收费行为。这就意味着,采取“钓鱼式执法”更加失去了合法性依据。退一步讲,即便执法部门认定该车主确系“非法营运”(只是尚未获得有力证据来查处),采取这种“钓鱼式执法”恐怕也非善策。此事所引发的强烈质疑,正表明这样做既容易发生执法纠纷,还可能殃及无辜,损害公民的正当权利。

  应当进一步追问的是:为何相关部门会采取这样的执法手段?网上普遍的看法,这是“罚款经济”的一种恶性表征,急功近利的执法部门受利益所趋,不惜滥用职权、构陷公民。也有其他车主称,自己曾有过类似遭遇,并被处以数千上万元的罚款。但只能说,这只是其中一种可能性。

  还要看到,这种执法的随意性在相当程度上源自相关法规的模糊性。惩处“非法营运”固然有法可依(详见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规定),但如何认定相关违法事实,在现实社会中却没那么简单。按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相应处罚措施——这等于赋以执法部门相当大的“政策空间”。就拿搭便车、拼车等现象来说,有的地方视同“非法营运”而严厉打击,有的地方却又发文件加以鼓励支持,可见相关法规在这方面缺乏明晰、具体的规定,那么执法部门也就难免“跟着感觉走”。

  所以,要防范执法部门在这问题上不作为或乱作为,明确相关法规是首要任务。其实搭便车、拼车(即便是有偿行为)是一种国际惯例,为许多国家和地区所支持,美国甚至为拼车出行者开辟优先行驶通道。客观而论,这种做法既有益于公序良俗,还有利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倘若执法部门不问青红皂白,把上述行为尽皆纳入打击对象,这不仅不合情理,也有损法规本义和精神。

  这位白领的遭遇并非单纯的执法对错问题,其实质是公民在为法规缺失“埋单”。由于法规不明确,执法部门或因执法难度太大而陷入被动,但也可能加以利用,使之成为“合法”获取部门利益的来源。最终,有关部门还可以借此转嫁执法不当所应承担的责任。试想,一旦搭便车、拼车“合法化”,相关部门还能够以执法的名义“诱民入罪”吗?

    【凱迪網】

倒钩执法 伤天害理 丧尽天良

    文/十年砍柴

    (上海闵行区“倒钩门”出来后,在msn上与非著名记者、上海“803”乌龙案的报道者石扉客闲扯。说到去年他报道过上海一位职业倒钩,被黑车司机----某刚刚入行的安徽青年杀死。他说,看来上海有关部门还没有吸取教训。

     这种体制不变,不可能吸取教训。只能是一方面更凶恶,一方面更巧妙而已。杨一刀冲冠一怒,警察们吸取了教训吗?靠体制内自我纠错,几乎不可能了。如此下去,伊于胡底?本文刊登于今日《华商报》)

    上海一白领开车途中,碰到一谎称“胃疼”的路人搭便车,并主动拿出10元钱做酬谢。最后将其引入“埋伏圈”,司机遭遇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数位大汉“扭手臂卡脖子”,将其控制,以其“非法运营”罚款1万元。(据《东方早报》报道)

    这是一起典型的“请君入瓮”式的“执法”,它完全背离了执法乃是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公序良俗的目的,而涉嫌诱人违法,逼人作恶。即使这位私家司机真的贪图十元钱的小利,但只要那位要求搭车的“路人”,曾经以胃疼却打不了出租车为借口而请求司机捎其一段路的事实存在,就不应认定为“非法运营”。-----因为这位司机并无开黑车牟利的主观故意,而只是出于恻隐之心让其搭车。

    这种装扮行人主动搭车,上车主动给钱,然后将司机交给执法人员的人,被民间成为“倒钩”。利用倒钩“执法”,虽然有可能抓获那些职业“黑车”司机,对维护出租车管理秩序不无裨益,但其危害性远远大于其正面效果。就如青年作家韩寒所评论的那样:“闵行黑车事件最恶劣的地方还不在于非法执法,而是利用私车主的社会公德心进行欺诈。”这种行为是“道德灭绝”。

    韩寒这番话绝非危言耸听,在当下,诚信沦丧、道德滑坡是令人忧心的社会问题,在被称为人情荒漠的大都市,良善之心所散发的光辉是何等的可贵,作为纳税人供养的政府部门,有义务去呵护这点光亮,而非采取“倒钩”的方式去消灭人间本已稀缺的同情心。有时候笔者本人也有这样的困惑,好像那些掌握公权力的管理者不是提倡为善,而是想方设法让你麻木、冷漠。比如我在北京坐地铁,常常能听到广播里这样一遍遍播放:“请主动抵制乞讨卖艺行为。”听罢真是心寒!我承认乞讨行为对公共交通的秩序有影响,我也知道某些人化装成可怜样博人同情。可必须承认这个世界确实有许多可怜的人需要施舍,否则就难以生存下去。如果所有人都害怕受骗,都变得心肠坚硬如磐石,所有的乞丐在公共场所都空手而归,我们这个社会难道就文明了?进步了?

    在古代专制社会,统治者为了执政的方便高效,往往采取“宁愿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的管制措施。而在现代法治社会正好相反,公权力应当“宁可放过一千,不可冤枉一个。”因为公权力不受约束、突破法定程序而为所欲为,对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之伤害远远大于某一次违法犯罪行为的漏网。设想一下,某个1000人的村,有800人长期从事盗窃,难道因为“小偷村”的臭名远扬就可以将整个村的人全部关起来------这样做看起来多高效呀。以用“倒钩”来打击黑车为例,固然会打击一些黑车司机的违法行为,可是一旦这种执法方式推行开来,一定会违背其初衷,而成为某些执法者与“钩子”联合起来的牟利方式。那些被诱导而受处罚的私家司机不但会痛恨执法者,使政府的公信力下降,而且会造成非常坏的社会影响,以后真有伤者或病人打不着车,想搭便车却无人敢为善。某些执法者为了一己之利,毁坏了我们整个民族伦理体系。

    在西北的荒漠地带,生长一种叫“发菜”的藻类植物。因为它被食客们追捧,许多农民去采发菜出售,代价是将荒漠上本已十分珍贵的植被破坏,引发生态灾难。上海闵行有关部门利用“倒钩”执法,庶几近乎此。   

    【凱迪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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