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1-04-24
特别提醒
151种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名单包括47种可能在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22种“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和82种“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
新华社电 记者4月23日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获悉,为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饲料、水产养殖中使用违禁药物,卫生部、农业部等部门根据风险监测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更新非法使用物质名单,至今已公布151种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名单,包括47种可能在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22种“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和82种“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的名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这类非法添加行为性质恶劣,对群众身体健康危害大,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依照法律要受到刑事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至判处死刑。
这次公布的151种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名单,是由卫生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在分次分批公布的基础上汇总再次公布,目的就是提醒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严格守法按标准生产经营,警示违法犯罪分子法网恢恢,不要存侥幸心理;同时,欢迎和鼓励任何单位、个人举报其他非法添加的行为。
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名单已在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和农业部网站www.moa.gov.cn公布,供查询。
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 告
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下同)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诚信经营,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禁使用各类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禁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四、严禁非法制售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使用的非食用物质、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生产单位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注明“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和饲料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五、严禁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严禁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按规定落实相关记录、查验制度。对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者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一律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立即停产、停业。对上述违法行为,同时依法予以其他相应处罚。
七、欢迎和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提供的线索,有关单位应认真调查处理。对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切实保证举报人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卫生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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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牛奶中毒学生已出院 蒙牛配合调查
南方日报讯 (记者/欧志葵)昨天有媒体报道,陕西榆林一小学部分小学生吃过早餐后出现集体不适症状,疑因饮用蒙牛学生奶所致。昨天,蒙牛乳业公司向记者表示,该公司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现场产品进行封存和检验。据悉,蒙牛集团前天下午紧急派出的工作小组已经到达榆林配合当地政府的调查,同时已将相关产品送检,目前检测结果尚未出来。
据了解,到22日12时许,已经有80多名学生经诊断无异常后被护送回家。22日20时许,大部分学生也已返回家中。另外,22日在医院过夜的9名学生及家长,23日上午也因学生身体状况均无异常离开医院。
据悉,榆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门对鱼河中心小学库房内仍存的几百箱牛奶实施了查封。同时,当地政府部门也立即成立了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将学生安排进院诊治,并立即对事故原因展开调查。
目前,蒙牛集团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现场产品进行封存和检验,并承诺待检验和调查结果出来后,立即向媒体进行通报。同时,在检测结果出来之前,集团对同一批次产品进行封存和回收。
[南方日报]
究竟要坏成什么样才算是“坏”
陈某用回收来的茅台、五粮液等名酒的酒瓶,灌装上国宝、绵竹等低价酒进行销售。案发后,陈某在法庭上称:“我只是用低档酒冒充茅台等高档酒来卖,不会喝死人,我不是坏人。”
陈某认为那些制作假酒导致别人死亡的才是“坏人”,至于他这样制假贩假不过是想赚点钱的,则“不是坏人”;也就是说,陈某认为自己的“立场”仍在“好人”一边。这倒真让人啼笑皆非。
从新京报“京报调查”的结果看,有意思的是认为“不好说,看跟谁比了”的占36.4%——也就是说,认为需要“比一比”才能决定“坏不坏”的,竟然占了三分之一多。毫无疑问,那些做了谋财害命勾当的必是坏人,那些祸国殃民的必是坏人,但是,用低价酒冒充高档酒骗钱的难道能是“好人”吗?难道不是典型的五十步笑百步吗?无法鉴别其制假贩假的性质,需要“比”一下才能作出判断,我看到这里,有些惊讶。
“你觉得,如今,‘坏人’的门槛比以前是高了,还是低了”,认为“高了”的占55.9%,这是预料中的。认为“低了”的占29.1%。我觉得,很可能在这个问题的理解上出现了歧义。通俗地说,是大部分人认为随着道德底线的一再被突破,法不责众,许多一般违法行为已经相当普遍,法网疏而漏之,因而已经不认为这是什么“坏”了。
我认为,比较有意义的是,在回答“你觉得,应该从哪些方面界定一个人是不是‘坏人’”时,有75.5% 的受调查者选择“‘坏人’不是一个法律用语,而是道德评判之词,违背公义良俗的人,就是‘坏人’”——这样的选择所表现出的受调查者的理性判断,说明社会的文明仍然保持在一个比较高的水平上。违背良俗,败坏社会伦理道德的人,不管他的罪行有没有造成生命的损失,都不能以“好人”目之。
当然,也有14.8%的人认为“只要违法,即使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人,也是‘坏人’”,看来,这部分人很可能是冲着这个“陈某”的“不会喝死人”作出了判断。
陈某的执迷不悟,从某种意义而言,也显示了当今社会道德水平的下降。他认为,与杀人越货相比,他不过是制假贩假;与巨贪巨盗相比,他不过是偷鸡摸狗。他没有悔悟,他处处只想与这个社会中最坏的、最缺德的人去比,他永远会认为只要自己的“恶”还处在“低水平”,他就是“好人”。依他的逻辑,只要不是“最贪更贪”,“小贪”便不成其罪;他还会说“只要没杀人”,还可以说“没杀那么多人”,还可以说“杀人时下手迅速没有慢慢折磨人”……社会道德底线一天天地被突破,个人道德观便会一点点地被腐蚀。
偌大一个国家,十几亿人口,出点乱七八糟的坏事本不值得大惊小怪,但是犯罪成本太低,得不到有震慑力的惩戒,后果便很严重。相对于陈某的制假贩假的罪行,他那个所谓的“好人论”危害可能更值得警惕。
□吴非(著名杂文作家)
■ 调查原声
吴晗(女 大学生 21岁):他当然是坏人,用低价酒冒充茅台与用工业酒精勾兑茅台酒从性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与“坏人”对应的概念是“好人”,我们需要一个由“一般人”为大多数组成的社会,在这里我们相互尊重,对社会有信心,对“坏人”零容忍。
孙来俊(男 自由职业者 50岁):他只是制造假货,并没有害人,跟那些用敌敌畏和工业酒精勾兑假酒的人相比,他算不上是坏人,但从法律层面来讲他确实触犯了法律,需要受到相应的制裁,从道德层面来讲,他为了一己私利损害了他人权益,也是应该受到谴责的。我之所以还相信他是好人,因为比他坏的人大有人在,我们也随之提高了对坏人的评判标准。
王俊成(男 私企老板 45岁):这件事情不能单纯的以好人坏人来衡量,这应该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他这种以次充好的行为极其恶劣,如果法律不予制裁,类似的现象就会持续发生,不法分子也会更加的胆大妄为。如果说因为酒没有给人的生命造成伤害,就对他网开一面,那就是“助纣为虐”。
周颖(女 大学生 90后):我想如果我选他不是坏人,给自己的理由无非是:“那些毒奶粉、毒豆芽,伤人身体、害人性命才是真的坏。”但这样说来,似乎是只要存在更伤天害理的,这就不算坏。我觉得坏,不是说你伤害的程度达到多深,才算坏,而是你有伤人之心,并且伤人的事实存在,就是坏。
郭建英(女 高中政治教师 53岁):他用低价酒冒充茅台、五粮液这种高价酒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我们花了茅台酒的钱喝到的却是国宝这样的低价酒,违反了等价交换原则,他的这种行径扰乱了社会的市场经济秩序。用“喝不死人”来辩称自己不是坏人,制假售假还不算是坏人,难道只有杀人者才能算是坏人吗?好人的门槛什么时候变得这么低了?陈某不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还要受到道德的谴责。
实习生 王景兰 采访/整理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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