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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敏反被聪敏误 老子断儿北大路


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09-07-05

   

    聪明反被聪明误,老子断了儿子的北大路!

  何川洋是今年重庆的高考文科状元,考了659分。凭此高分,上北京大学本来没有问题。但北大招生办公室于7月2日凌晨做出决定,放弃录取何川洋。办公室主任刘明利表示,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北大招生办核实了全部事情之后做出以上决定,并已经报学校批准。希望所有考生以此为戒,做诚信之人,行正义之事。北大招生办公室还表示,如果另有类似情况的考生,一经查实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笔者同情何川洋的遭遇,但更支持北大放弃录取的决定。何川洋显然是个有天分,也用功的学生,通过高考已经走到了北大校门口。在他的高考志愿表上,只填报了北大这一所大学,可见其上北大心情之热切。千不该、万不该他的汉族身份被换成了土家族身份。这就违规了。为此,他断了北大路!换民族身份,主要责任自然不在何川洋,他没那个心计,更没那么大的本事。那么,到底谁应该对造假负责呢?重庆市对此事很重视,有关方面对造假事件迅速做出反应,对负有责任的三名政府公务人员做出严肃处理,何川洋的父亲何业大被免去重庆市巫山县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领导职务,其母被停止巫山县委组织部副部长职务,重庆市教委同时也取消了何川洋同学的加分资格,但仍然保留了他的录取资格。

  重庆的处理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合情合理。请注意,重庆虽然取消了何川洋的加分资格,但仍保留了他的录取资格,北大校门仍然敞开着。这就要看北大抱什么态度了,可以录取他,也可以不录取他。北大最终选择了放弃录取,即便考生在造假事件中是被动的,即便他是当地的状元,但他毕竟是被造过假身份的考生,如果假民族身份不露馅,他将受加分之惠。

  北大放弃录取是明智之举。办大学,特别是办北大这样的名牌大学;抓教育,特别是抓当前有点形形色色“泡沫”的教育,在招生时尤其要讲公开、公平、公正,切忌留有漏洞,留下话柄,影响学校的声誉。倘若北大录取了身份有假的何川洋,那么,全国安分守己、老老实实的考生及其家长将是什么心情?人们对北大那块金光闪闪的牌子又怎么看?今后会不会有人“比葫芦画瓢”效法之?在录取他或不录取他的问题上,也存在着一个导向问题。

  勿庸讳言,社会上的腐败现象在许多领域相当严重,造假的不少。有人说,只有一年一度的高考还算一块“净土”,但有人偏要污染这块“净土”。要知道,高考在千家万户特别是在寒门子弟心目中分量何其重也!莘莘学子十年寒窗,翘首以待高考一搏,英才报国,国家用人,高考是个重要途径。从过去的科场到今天的考场,为了公平,都有严格纪律直至严刑峻法,作奸犯科者为此坐过牢、掉过脑袋。这是公道的,更是必须的。何业大作为巫山县大学中专招生办公室主任,对党纪、政纪、国法不会不知,对利害关系不会不知,可是,他执纪违纪、执法犯法,为了高考加分,为了上北大,竟然涉嫌假造儿子的民族身份!在老百姓眼里,这样的招生办还有什么公道正派?这样的主任还有什么诚实可信?他的主任确实当不下去了。

  爱子之心,人皆有之;望子成龙,古今皆然。但爱子也好、望子也罢,都得走正道,讲诚信,不能搞歪门邪道。何业大等人聪明过头了,聪明反被聪明误,自断了状元儿子的北大之路。何川洋同学值得同情,但应谴责的是谁呢?(作者:李德民)

    [人民网 2009-07-03]

弃录“造假状元”,北大令人起敬!

文/盛大林

北京大学研究决定,按照教育部文件,放弃录取在民族成分上弄虚作假的重庆市文科状元何川洋。北大招办主任表示,如另有类似情况的考生已经查实,也均取消录取北大的资格。他“希望所有考生引以为戒,做诚信之人,行正义之事……并从自身找原因,改过自新,努力在今后的道路上不再犯原则错误,做一个真诚正直的人。未来的道路上,北大依然欢迎他!”(据7月2日《成都商报》)

北大做了一件正确的事情!这是我看到弃录“造假状元”何川洋的消息后最想说的一句话。

根据教育部等三部委的规定,在民族身份问题的造假一经发现,就要取消高考资格或录取资格。这一规定本来是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的,此前也曾出现过高考状元因为造假而被取消录取资格的先例,然而重庆市教育招生部门竟然以“未形成加分事实”等为由保留了何川洋的录取资格。这种赤裸裸的强奸政令的行为,把北大等高校推上了前台——录取,还是不录?对北大来说,确实是个难题。

按照三部委的《通知》,监管考生的报考行为以及是否取消造假者高考或录取资格的行政主体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招生考试机构”,而不是高校。既然重庆市高招办已经决定保留何川洋的录取资格,北大等高校录取何川洋并不违规。再者,各省(市、区)的高考状元历来都是北大、清华等高校争夺的对象。因此,北京录取何川洋似也顺理成章。但录取何川洋的代价显而易见:因为如果何川洋以“造假状元”的身份走进北大,那就意味着北大是一所纵容造假、不重品行的大学,这将极大地损害“中国最高学府”的百年清誉,并将在北大校史上留下一个永远也抹不掉的污点——这种损失是100个高考状元也不能弥补的。

确有不少人主张“宽容”何川洋,认为应该“网开一面”。“宽容”确实是一种高贵的品德,胡适甚至认为“宽容比自由更重要”,但“宽容”是有底线的,那就是不能违反原则。如果“宽容”可以无原则,那么所有的监狱都可以取消了,甚至所有惩罚性的规定也都应该废除了。可是,如此一来,社会还会有秩序吗?公平又将如何保障?以加分为目的,在民族成份上作假,就是挑战高考的公平性,就是亵渎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国家出台相关的规定就是为了保证公平正义。既然有令在先,那就必须严格执行。不然,政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从何谈起?

 有人认为,应该给何川洋改过自新的机会,“不能毁了孩子”云云。可是,取消今年的录取资格或被北大弃录,就会“毁了”何川洋吗?他就没有改过自新的“机会”了吗?其实,何川洋还有很多选择,比如,他可以复读然后卷土重来,或者先在别的大学就读然后再考取北大的研究生,甚至不读大学也未尝不是一种选择。北大不是也说了吗?“未来的道路上,北大仍然欢迎他!”从改过自新的角度说,取消录取资格或被北大弃录应该更加有利,因为只有付出代价才能让他接受教训、引以为戒,而“网开一面”的结果则可能让他在无信的道路上越滑越远。

 虽然重庆招办无原则,好在北大依然讲品格。北大的弃录之举,给了重庆市有关部门一记响亮的耳光,也给全国其他高校作出了榜样,同时它也给全国的考生及其家长一次警示:大学应该是一个圣洁的“象牙塔”,它不仅应该重能力,也应该重品行。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所有弄虚作假的人都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

   [新浪网播客 2009-07-02]

拒录何川洋,北大终于坚挺了一回

文/纪晓萍

    今日凌晨0点40分,记者从重庆文科状元何川洋的家长处获悉,北京大学招办主任刘明利给他们发来短信称,北大已研究决定,按照教育部文件,无法录取何川洋。

    沸沸扬扬的舆论把北大推到了风口浪尖,面对修改了民族成份涉嫌少数民族加分造假的重庆高考状元何川洋,他们左也不是,右也不是,尤其是一股强大的声音认为:何川洋是无辜的,父母犯下的错不应该由孩子来承担。在这种背景下,北大招办还是作出了拒录何川洋的决定,可以说勇敢而坚挺了一回。

    在这里,我无意去争辩何川洋是不是真的很无辜,也不想因此加入到北大到底该不该拒录何川洋的讨论洪流中去,我只是觉得,相对于何川洋这个个体,以及他是否被北大录取对他个人命运的决定性意义而言,北大坚守自己的原则,不因为他是高考状元就网开一面更加珍贵,而且珍贵得多。这是因为,北大即使录取了何川洋,顶多能够赢来一点“特事特办”“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掌声,相当于实体正义,而拒录他呢,却是在坚守自己的底线,是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前提和根本,如果北大为了一个何川洋而网开一面,将来必然会出现越来越多的何川洋,他们不光可能为了民族加分而修改民族成份,而且说不准会干出更多荒唐的事情,到那时,恐怕就收不了场了。

    正如北大招生办主任刘明利在给记者的短信中所说的:希望所有考生以此为戒,做诚信之人,行正义之事。并鼓励何川洋同学积极面对现实,从自身找原因,改过自新,努力在今后的道路上不再犯原则错误,做一个真诚正直的人。未来的道路上,北大依然欢迎他!

    北大并不是不欢迎高考状元何川洋,而是不欢迎不守诚信的何川洋。诚信是金。通过北大拒录何川洋这件事,我们因此也深受教育,包括修改民族成份在内的高考违规,也和考场作弊等不诚信行为同样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相对于拒录本身对何川洋本人的“伤害”而言,其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教育意义显然要高大许多。当然,一定有人对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提出质疑,并据此认为何川洋只不过是这种不合理政策的牺牲品,但我要说的是,哪怕规则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但只要还没有经过相应程序进行修改,就应该不折不扣的执行,这既是为了实现对所有人的公平和对规则的无条件遵从,也是一所大学受人尊敬和景仰的关键地方。

    [新浪网博客 2009-07-03]

    弃录何川洋无涉违法

  近日,以吸引高考状元而著称的北京大学,弃录了重庆高考状元何川洋。据此,周泽律师撰文表示《弃录何川洋涉嫌违法》(7月4日《新京报》)而笔者认为,北大拒录或弃录何川洋并无不当,更谈不上侵害了该生的教育权和宪法权利。同时,笔者不认为何川洋本人是造假者,他虽然是造假行为的受益人,但却只是“被造假者”。

  受教育权的确是基本人权,现行宪法也有相关条款涉及教育权。但是,这些人权、宪法权利也对应了相关的义务与责任。权利主体在享有该权利时,至少不能侵害他人的权利,不能侵害社会公共秩序或利益。对何川洋的受教育权,不依法治原则和规则,当然不能随意否定或妨害。但何川洋及其监护人的义务和责任,与权利也是共生共存的关系,违反了相关义务,自应产生相应后果。

  在何川洋未成年时,其父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力,把孩子改成少数民族,企图获得高考加20分的利益。做一个类比:按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诈骗1000元就构成了犯罪,诈骗10000元就是数额巨大的诈骗罪,那么何川洋父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何?而刑法又没有相应罪名制裁这些重大造假、诈骗全社会、诈骗几十年的行为,只能以法定刑很轻的伪造印章之类的罪名追究,那么正义与法治何在?

  对造假行为本身,依据法纪追究行为人的责任,撤职或开除公职都没问题。关键是,作为造假行为的特大、直接、主要、终生受益的受益人,考生应否承担相应的后果?如果在造假被揭露后,仅把不该加上的20分从总分中剔除,就会给公众这样的指引:造假败露后,只是失去本不该得到的造假收益,而原权益并无损失,造假等于无损失的游戏;有公职的学生家长可能会被处分,无公职的家长连被处分的小风险都没有。何乐而不为?

  还需说明,单就考生报考与学校录取环节看,双方也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考生可以报考、要约,学校可以选择、承诺。即使是一比一地投档,北大也没有义务录取重庆投送来的所有考生,更何况是按照1.2比1的比例投档的;即使重庆考试院认为何川洋有录取资格,北大也有挑选权利。北大作为教育机构类的公法人,与行政机关之类的公法人是两回事。学校当然有选择学生的权利和依法公正选择的义务。

  最后,笔者建议:针对民族、年龄、学历等造假或考试作弊,可能获得重大收益的行为,刑法应设立罪名予以治理;国家工作人员犯此罪的,从重处罚。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其法定刑应当不低于诈骗罪的法定刑。

  □陈步雷(学者)

    [新京报 2009-07-05]

 

相关评论

北大弃录“改民族”状元是否合情合理?

  7月2日,北京大学本科招办负责人表示,依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北京大学招生办在核实全部事情之后决定,放弃录取重庆考生何川洋,并报学校批准。这将意味着,被父母更改民族成份以换取加分的何川洋不得不为父母的错误买单。

  所谓“教育部有关规定”,大抵指的是新闻中披露的:对于高考违规作假行为绝不姑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及国家民委、教育部、公安部三部委办公厅所发的《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据称通知“对违规变更民族成份的考生,一经查实,要进行严肃处理。包括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并记入考生电子档案。已经入学的要取消学籍。对在有关问题上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玩忽职守,违规将考生汉族成份变更为少数民族成份的相关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的确,非如此不足以遏制愈益疯狂的高考违规作假行为。现在的问题是,何川洋自己并没有作假,而是其父母干下的事。让何川洋承担父母作假后果,委实有点文不对题。

  有关律法规章制定理念告诉我们,“责任自负”,谁是违规作假的行为主体,谁才是被惩罚的对象。即使是在夫妻、父母之间亦是如此,而不能互相替代,亦不能被株连。这应该是常识,我们的有关规定、通知岂能违反这样的常识?

  何的父母更改他的民族身份,这违反了制度,会造成对其他考生的不公平,理应受到惩罚。6月29日,其父被免职,其母被停职,暂不论惩罚是否适度,至少这是他们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表现,是咎由自取,亦合乎有关规定的精神。而有待追究责任的还有相关工作人员,对此,我们拭目以待。

  但在这起作假事件中,何川洋尽管是作假的潜在受益者,尽管他对此知情,但他不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换言之,何川洋自己考试没有作假,凭真实能力考出了分数,达到北大录取分数线,他就有被录取的权利。北大放弃录取他,是不是损害了何川洋的权利?

  透过这起事件我们看到,有关规定确乎过严,其实质就是以一种不公的方式,去维护另一种公平公正。这是一种错误的思路,不利于建构公平公正秩序,还会造成社会价值观的紊乱。

(作者:陈家兴)

    [人民网 2009-07-02]

北大弃录重庆文科状元不妥

  据媒体报道,北京大学已经决定弃录民族成分造假的重庆文科状元何川洋。对此,评论家盛大林先生认为:“北大做了一件正确的事情!”“令人起敬!”在笔者看来,则正好相反:受教育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北大弃录考生不妥。

    根据现行法律,对于享有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受教育者来说,只要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经考试合格,就具备了接受高等教育的现实条件,实施高等教育的机构就应该为其提供受教育的机会,保证其获得高等教育。国家民委、教育部、公安部三部委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下称《通知》),作为一个行政指导文件,如果涉及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剥夺,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根据《通知》,监管考生的报考行为以及是否取消造假者高考或录取资格的行政主体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招生考试机构”,而不是高校。在重庆市高招办已经决定保留何川洋的录取资格的情况下,何川洋当然享有与其他考生平等的被录取资格,而何川洋作为文科状元,理所当然应该被优先录取。

    不错,何川洋的民族成分造假了。但从媒体报道反映的事实来看,这完全是其父母所为,而且是其上高中之前的事,而且其个人也未从中受益。根据行为与责任对应的一般法理,何川洋不应该因此受到惩罚。如果北大可以弃录何川洋,任何大学也同样可以弃录何川洋。这样一来,何川洋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何在呢?

    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何川洋作为汉族人,自然不应该享受少数民族加分的待遇。但是,《通知》是2009年4月才发布的,而何川洋的民族成分却早在几年之前就被改成少数民族了,是否应该根据该文件关于“对于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将汉族成分变更为少数民族成分的考生,一经查实,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规定,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是大可斟酌的。重庆市高招办显然注意到了这一点。

    重庆市高招办对何川洋录取资格的保留,应该说既考虑了实事求是的原则,也遵循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而且也维护了何川洋的受教育权,是值得肯定的。

    何川洋的父母作为一个地方的实权干部,为了让孩子获得少数民族考生加分的待遇,更改何川洋的民族成分,这在腐败盛行的今天,无疑触动了公众最为敏感的神经。因此,人们自然会因何川洋父母的行为而迁怒于何川洋,巴不得北大不录取他。这样的民意是可以理解的。但在依法治国早已入宪的今天,对是否录取一个学生这样事关公民教育权的问题,高校应该多一些法律思维,多一点法治意识。□周泽

    [南方都市报 200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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