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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中国特色新型智库提质增效 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设计


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17-05-07

李扬:促进中国特色新型智库提质增效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以下简称中国智库)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近几年,中国智库如雨后春笋般竞相涌现,数量已逾3000家,遍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意识形态等各个领域,智库活动逐步融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决策的全过程,并以民间外交的方式参与国际事务,其引领思想舆论、凝聚社会共识的作用逐渐发挥。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智库除了不断引进发达国家智库建设的成功经验,还形成了一些有别于其他国家智库发展方式的体制机制。中国智库专家直接向各级党政机关提供决策参考意见,或直接派人参与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过程,或作为讨论者、执笔者直接参与重大决策的制定和重要文件的起草,直至直接向党和国家领导人陈述意见,为中央政治局和各级党政部门集体学习提供讲解、导读等智力服务。这些都体现了中国智库的特色和优势。

  规模宏大的智库建设,在推进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不平衡、不协调的现象。有人说中国智库“库多智少”,这种说法固然颇多揶揄,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指出了问题所在。究其主要原因:一是一些智库建设没有很好规避“运动式推进、排浪式发展”的痼疾,如流于“搭台子、请名人、办论坛”便是其重要表现;二是一些智库工作人员对智库作为现代社会治理机制不可或缺的要素及其客观性、专业性、公正性、科学性的本质要求缺乏深刻理解;三是科研队伍尚未被有效动员和组织起来,致使一些智库成果质量平平。提质增效是当前全球智库发展的基本趋势,中国智库发展也不例外。为此,需要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明确并坚定智库发展的主要方向

  中央《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明确了我国智库建设的基本标准:具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对稳定、运作规范的实体性研究机构;具有特色鲜明、长期关注的决策咨询研究领域及其研究成果;具有形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专业代表性人物和专职研究人员;具有有保障、可持续的资金来源;具有多层次的学术交流平台和成果转化渠道;具有功能完备的信息采集分析系统;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及组织章程;具有开展国际合作交流的良好条件等。

  对照这8条基本标准,当前国内多数智库还有较大差距。尤其是一些智库不具备自己的研究机构、研究队伍、研究领域以及可持续的研究成果。诚然,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飞速发展的今天,智库运行平台化、网络化、社交化、论坛化的趋势日益凸显,但这些变化主要涉及智库成果的传播方式与渠道,与智库本质基本无涉。应当说,拥有自己的专业化成果,以此作为主要特征来“扬名立万”,并据以区别于他人,这是智库的本质规定。从这一规定出发,在今后的发展中,中国智库应将提高研究质量、推动内容创新以及同政策研究对接作为主要方向。

  理解和满足现代智库的本质要求

  独立性、建设性、人力资本密集和社会影响力较大,是现代智库的基本特征,也是中国智库提质增效的基本价值取向。

  所谓独立性,绝非独立于党和国家的利益,而是独立于各种利益集团和非科学的信息来源,尤其是与利益集团的“游说团”严格划清界限。在实践中,独立性是指智库不是各级政府及其机构内设的政策研究室,也不是它们的宣传部门;智库秉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为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服务的宗旨,致力于提供专业化的知识、准确的信息和多种选择可能,帮助政策制定者和公众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惟其独立,智库才能做出经得起实践检验和历史考验的研究与判断。

  所谓建设性,是指智库研究不能满足于发现问题,也不能以批判现实、发牢骚为能事,而应致力于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在这个过程中,智库应将深厚的学术积淀与缜密的政策设计密切联系起来。做到这一点,需要智库研究人员不仅是精通学术理论的行家里手,而且是深谙世情、国情的“智者”,还是精明的管理者。智库研究应以深厚的学术积淀为基础,以科学理论和现代方法为依据,掌握详实可靠的数据和资料,用简洁易懂的方式说话。

  所谓人力资本密集,是指智库研究人员应当是相关研究领域的领军人物。世界排名靠前的著名智库均不以人数取胜,多数智库机构仅有十几名或几十名研究人员,但这些机构汇聚的都是各界高手。就经济领域而言,其中不乏大牌经济学家,如美联储主席伯南克卸任后便受聘于全球知名智库布鲁金斯学会。吸引世界一流的专家学者加盟,是中国智库提质增效的一个重要抓手。

  所谓社会影响力,至少包含四方面内容:一是决策影响力,即能够影响决策者;二是舆论影响力,即能够引领思想舆论和社会潮流;三是学术影响力,即对理论界和理论研究产生导向性影响;四是国际影响力,即能够掌握国际话语权。智库的根本追求是产生影响力,但这种影响力是建立在独立性、建设性和人力资本密集基础上的;失去了这些,智库的影响力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中国智库应深刻理解和体现现代智库的这些基本特征。

  为智库研究提供坚实学术支撑

  提高中国智库的研究质量和创新能力,必须广泛动员我国的优秀科研力量,使之成为提高智库成果质量的强大学术支撑。这需要我们充分认识学术研究与智库运作的各自特点、区别和联系,在此基础上建立学术研究与智库运作的有效沟通机制。

  学术研究与智库运作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功能区别:其一,学术研究的目的是提炼学理、观点和理念;而智库运作的要义是运用已有的学理、观点和理念解释现实问题,提出政策建议,解决实际问题。其二,学术研究的个性和主观能动性较强,在相当程度上为学者个人志趣所左右;而智库有明确的目的和效率指向,要求汇聚各方专家、动员各种资源、平衡多方观点并形成共识,体现的是机构组织的共同看法。其三,学术研究追求的是“十年磨一剑”,讲究厚积薄发;而智库运作要求及时、迅速作出反应,最忌延误时机。其四,对学术成果优劣的判别,依据在于观点和理论的自洽性、原创性;而智库成果的判定标准在于是否在国家政策中得到体现,是否被相关领导和部门关注,是否在社会上产生影响。其五,学术发展的过程高度依赖“养士”机制,而智库的运行重在“用士”。既然学术研究与智库的功能与运作模式存在较大差别,就需要有适当的体制机制安排来妥善处理二者的关系,使之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因此,在智库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智库与科研机构之间建立人才流动机制。前者可以保证智库研究的正确方向与敏锐性,后者则可以保证智库研究的质量、内容、深度及可持续性。做到这一点,需要对学者兼职等一系列现行制度作出调整。

  (作者 李杨 为国家首批高端智库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

  《 人民日报 》( 2017年05月07日 05 版)

    [人民网]

李林: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设计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围绕法治问题作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在战略理论上,把全面依法治国定性为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法治保障,是一场以法律法规立改废释为主要特征的“法律的革命”;在战略安排上,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三位一体”,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全面落实,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协调发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新形势下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战略设计。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

  全面依法治国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同志在关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所以是革命,是因为它作为国家治理领域的法治改革,属于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范畴。习近平同志明确指出,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既然司法体制改革属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其他组成部分,如立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法律监督体制改革、全民守法体制改革等,当然也属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范畴。

  全面依法治国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全面依法治国不仅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而且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和基本方式,对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引领、规范、推动和保障等重要作用。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发展民主政治的角度讲,依法治国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从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的角度讲,依法治国就是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照和运用宪法与法律治国理政,依宪执政、依法执政;从法治的内在功能和价值的角度讲,依法治国就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讲,依法治国就是不断完善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同时使这些法律和制度良好有效运行,实现良法善治。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场“法律的革命”。习近平同志站在党和国家战略布局的高度,从多个角度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性质及其重大意义作出了精辟论述。他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全面依法治国是法律上层建筑的重大变法或变革,是具有政治体制改革性质的“法律革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180多项重要改革举措,许多是涉及利益关系和权利格局调整的“硬骨头”,都是必须改的。而法治领域的改革涉及公检法司等国家政权机关,社会关注度高、改革难度大,更需要自我革新的胸襟。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认识和充分准备。正因如此,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法治保障

  习近平同志明确提出:“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全面依法治国不仅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制度基础和法治保障。

  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法治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内含着到2020年初步建成法治中国的战略目标。法治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又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制度保障。全面依法治国,在价值层面追求的是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和谐有序,充分保障人权与人的尊严;在制度层面追求的是人民主权、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治权,努力建成法治中国;在实践层面追求的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办事,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努力实现良法善治。与此同时,全面依法治国通过特有的制度安排、规范手段、教育强制功能等,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有效的法治保障。

  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相辅相成。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作用。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都离不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姊妹篇,我们要切实抓好落实,让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像两个轮子,共同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事业滚滚向前。”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是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顶层设计。全面依法治国是引领、促进和保障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方式,全面深化改革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动力。要用法治思维正确处理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坚持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统一,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处理好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各方面。与此同时,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这个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方略和法治这个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坚持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全过程,落实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以及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各方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三位一体”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和法治体系整合起来,形成“三位一体”,才能深刻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和本质特征。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解决好道路问题。习近平同志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全会决定有一条贯穿全篇的红线,这就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有自己的时空定位和时代特色。相对于英国、法国、德国、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模式和法治道路而言,我们所走的是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法治道路和法治模式,决不能混为一谈;相对于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模式和法治道路而言,我们所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相对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理想社会主义社会及其国家与法的论述和描绘,我们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法治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相对于历史上中华法系的法文化和法制度,我们今天所走的是一条现代化的法治道路。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人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基本原理,在吸收借鉴古今中外法治文明有益成果的基础上,从当代中国国情、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依法治国的实践出发,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与教训,逐步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治理论的继承、创新和重大发展,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指导、思想基础和学理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由四个主要部分构成,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价值理论、制度规范理论、实践运行理论、法治相关关系理论。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的提出,特别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提出,不仅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是第一次,在世界范围也具有独创性,是我们党治国理政思想的重大创新,标志着我们党对法治文明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习近平同志指出,这个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三位一体”。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这段论述表明,一方面,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的关系而言,前者从属于后者,本质上是后者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和反映;另一方面,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的内在统一相一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也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三位一体的,它们构成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指引、理论支撑和制度保障,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自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三位一体”,共同引领并保证依法治国事业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和道路前进。

  (作者 李林 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

  《 人民日报 》( 2017年05月03日 07 版)

    [人民网]

李林:坚持稳中求进原则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不仅是对新形势下经济工作的方法论和专门要求,而且已经上升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稳中求进总基调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稳是主基调,稳是大局,在稳的前提下要在关键领域有所进取,在把握好度的前提下奋发有为。在这种形势下,全面依法治国不仅要独善其身、全面稳妥推进,而且要兼济天下、充分发挥治国重器的作用。

  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思维要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是在宪法框架下和法治轨道上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有组织有领导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与时俱进地高度重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思维和顶层设计,把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融入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中,从宏观上把握和贯彻依法治国的稳中求进、全面推进。党的十八大以来,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展开和积极推进,取得前所未有的成就,得到了人民群众普遍认可,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赞同。但同时也应当看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平衡、不协调的现象。

  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应当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四个“关键词”。

  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当面面俱到,而不能片面偏狭;应当环环相扣,而不能相互脱节;应当层层相叠,而不能顾此失彼;应当是整体、系统和统一,而不能是局部、分散和对立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把法治建设事业视为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统筹考虑法治建设的内部要素与外部要素,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能够得到全面有效落实。

  二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开弓没有回头箭,只能进不能退,只能推而有进、推而快进,不能倒退回撤。应当积极推进依法治国,而不能消极懈怠;应当扎实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而不能纸上谈兵;应当义无反顾前行,而不能使依法治国事业半途而废;应当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依法治国,而不能因循守旧、踌躇不前、固步自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正确方向。

  三是“加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要稳中求进、进中求稳,而且要进中求快、快中求好。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处处呈现一个“快”字。没有过程的加快就不可能有实现目标的提前,没有依法治国一步一个脚印稳妥快速的前进,就不可能有加快建成法治国家目标的最终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只争朝夕、时不我待的伟大事业,既不能慢慢悠悠,更不能停滞不前甚至怀疑倒退。但是,加快建设法治国家是有条件的,既不能脱离现阶段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发展的水平,也不能脱离法治自身完善发展的轨迹和基本规律,更不能脱离亿万人民群众对法治的理解、认同和遵守。因此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加快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一定要从法治发展战略高度把握好其加快的速度和力度,否则将欲速则不达。

  四是“对表”。今年是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建设任务的收官之年,是基本完成司法改革各项任务的决胜之年,应当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关于法治建设的其他部署,把各部门、各领域、各环节分解的法治任务完成情况,与中央的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进行阶段性“对表”检查。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180多项重要改革举措,许多都是涉及利益关系和权力格局调整的“硬骨头”。凡是写进四中全会决定的改革举措,都是我们看准了的事情,都是必须改的。这就需要我们拿出自我革新的勇气,一个一个问题解决,一项一项抓好落实,需要认真对照检查,总结经验,找出差距,补齐短板,全面稳妥推进依法治国各项任务的完成。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要坚持稳中求进重要原则

  法治领域改革涉及面广,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必须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找准问题,反复研究论证,既要找准影响立法质量、妨碍执法司法公正、制约执法司法能力等突出问题的症结,又要充分估计推进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阻力,做到谋定而后动。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应当稳中求进、循序渐进,既不迁就现状止步不前,又不脱离现阶段实际盲动冒进,尤其要防止搞“法治大跃进”“法治政绩工程、面子工程”,确保法制改革的力度进度与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相适应。

  法治领域改革涉及的主要是公检法司等国家政权机关和强力部门,社会关注度高,改革难度大,更需要自我革新的胸襟。各部门各方面要增强大局意识,自觉在大局下思考、在大局下行动,跳出部门框框,做到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只要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有利于维护人民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不管遇到什么阻力和干扰,都要坚定不移向前推进,既不能以“求稳”为借口避重就轻、拣易怕难、互相推诿、久拖不决;也不能违反法治,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全面依法治国的稳中求进,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如果在抓法治建设上喊口号、练虚功、摆花架子,只是叶公好龙,并不真抓实干,一旦问题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后果就是灾难性的。对各级领导干部,不管什么人,不管涉及谁,只要违反法律就要依法追究责任,绝不允许出现执法和司法的“空挡”。

  要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各级党委要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履行对本地区本部门法治工作的领导责任,找准工作着力点。要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放在基层,教育引导基层广大党员、干部增强法治观念、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努力按照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把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项工作和举措落实到基层。

  处理好改革与法治关系要体现稳中求进的基本原则

  稳中求进,稳与进是辩证统一的,稳是前提,进是目的。把稳中求进的基本要求贯彻于全面依法治国领域,重点要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破与立的关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战略部署,体现了“破”和“立”的辩证统一。平衡改革与法治的辩证关系,协调推进“破与立”和“破与稳”,统筹推进“立与进”和“稳与进”,应当根据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治轨道上加以实现。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和法治的关系需要破解一些新难题,也亟待纠正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一种观点认为,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的禁区,现在法律的条条框框妨碍和迟滞了改革,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就是要保持稳定性、权威性、适当的滞后性,法律很难引领改革。这两种看法都是不全面的。

  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应当保持改革与法治的平衡和张力,努力追求法治基础上的“稳”,积极推动法治轨道上的“进”,在法治框架下实现“稳与进”的统一、改革与法治的统一。

  统筹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贯穿稳中求进基本精神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的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对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一个都不能缺。不全面深化改革,发展就缺少动力,社会就没有活力。不全面依法治国,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就不能有序运行,就难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不全面从严治党,党就做不到“打铁还需自身硬”,也就难以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

  把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穿于统筹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在时间速度上要协调。既重视发挥法治主动积极的引领促进作用,也重视发挥法治被动从属的保障确认作用。四者在推进的时间、改革的速度、落实的进程、先后的时序等方面,保持协调一致,避免某些法治举措过于超前的单兵突进,防止个别法制改革明显滞后的掉队落伍。

  要求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在空间广度上要匹配。法治要如影随形,紧跟小康社会建设、深化改革、从严治党的步伐,建设改革治党走到哪里,哪里就应当有法治足迹、法治功能的体现,努力做到“政府职能转变到哪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到哪一步”。

  要求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在深度力度上要统筹。全面小康当然包括“法治小康”,依法治国同时又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法治保障;依法治国与深化改革如同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应当相互促进,相辅相成;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应当统筹推进,实现党纪与国法无缝衔接。从稳中求进的法治视角来看,用法治思维统筹“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才能在法治轨道上更好地体现稳、贯彻稳、落实稳、保证稳;用法治方式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才能在法治引领下更好地稳中促进、稳中求进、稳中推进、稳中前进。

  (作者 李林 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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