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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制度:司法改革的首个突破口


http://www.sciencehuman.com   科学人 网站  2005-07-17

 

  文/马怀德

   建立合理的法官晋升和保障制度,确保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法院防止和抵制各种行政干预、实现公正司法的最有效手段。没有这个前提,司法改革就不可能成功,行政诉讼制度也不可能发展。

  学界关于司法改革的讨论已经进行很长时间了,在这场讨论中,关于改革的必要性和终极目标并无多少争议。但在如何进行司法改革以及改革的广度和深度等问题上,却有着不同的声音。激进的改革者主张全面改革,彻底改造现行司法制度,保守的改革者抱怨现行的政治体制没有给改革留下足够的空间,只能“小修小补”。于是,关于“大改”与“小改”的各种方案纷至沓来。

  透过各种改革方案,笔者发现,司法体制中的问题是人们的观念、现行法律、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造成的,既难以零打碎敲、小修小补,但也无法毕其功于一役。故在选择改革方案时,既要慎重,又要策略,尤其要选择好改革的突破口。在我看来,选择突破口的标准应当是“急需”和“低代价”。换言之,我们应当在现行司法制度最急需、改革成本最低、改革方案最容易实现的领域首先进行改革。

  从司法改革的急需性看,没有哪一项制度像行政诉讼制度一样更加脆弱,更需要完善。不单是因为它最晚形成,而且是由于它所约束的政府机关拥有强大的权力。实践证明,行政诉讼是艰难的,法院要让力量悬殊的诉讼当事人平等地接受司法裁判,就必须抵御来自被告政府的各种干预和压力。法院难以抵挡之际,就是裁判不公之时。在我们国家,每年行政诉讼案件徘徊在10万起的事实已经足以说明,没有根本性的制度改革和突破,行政诉讼很可能就沦落为少数执着者屡战屡败的历史纪录,而不是更多民众维护正当权利的最终渠道。这样的新闻报道,在今天已经屡见不鲜。

  当然,正因为行政诉讼制度很脆弱,所以也是易变的。与其他的制度相比,该项制度的很多方面并不完善,也远未定型,受到现行制度羁绊更少一些,改革的空间更大。特别是欧洲大陆自成一体的行政审判模式,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经验。脱离普通审判体制,建立一套相对独立的行政诉讼体制的设想不仅合理,也十分可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将司法改革的突破口选择在行政诉讼领域也是明智的。

  我认为,法官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首个突破口。

  不少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问题,既与法官贪赃枉法、滥用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有关,也与法官受到种种干预、地位缺乏保障有关。如果法官任免和晋升依然掌握在法院手中,法官独立审理案件的地位得不到保障,出于普通人趋利避害的心理,法官当然要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裁判方式,其结果只能是枉法裁判、背离司法的最基本准则。这在行政诉讼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如果说审理经济、民事案件的法官最难抵御的是金钱诱惑,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官最难阻挡的,就是行政干预。

  行政对司法的干预一般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方面以各种政治和政策的理由对法院领导施加压力,然后通过法院内部的行政化管理机制影响办理案件的法官,最终左右司法裁判。行政机关干预司法的另外一种方式,是对法官个人威逼利诱甚至打击报复。尽管这些干预方式都是违法的,但在现行的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

  比如,有的法官因为案件处理结果让领导不满意,而被调离岗位或被辞退;有的甚至会因为判决行政机关败诉而开罪于行政机关,最终招致个人悲剧。这与我国现行的法官任免、奖惩、晋升、职务保障体制有直接的关系。如果法官实行终身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解职,那么,当权者的打击报复就无从下手,干预裁判的企图也就难以实现。

  面对行政审判实践中行政干预的种种形式,以及非法干预能够屡屡得手的现象,我们有必要深刻反思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特别要对法官升迁去留、法官的评价保障机制,以及司法不独立与司法不公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加以理性思考,从而为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奠定理论基础。从长远看,建立合理公正的法官任免晋升机制,确保法官独立行使职权是防止行政干预、确保司法公正的关键。

  具体而言,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公正的法官遴选与任免制度,所有的法官均应由权力机关组成的专门机构,从通过资格考试的优秀法律人才中选拔;除非构成严重犯罪并经权力机关的特别机构按照法定程序罢免,任何法官不得被法院免职或者辞退,也不得给予任何可能影响其职务公正的处分和其他不利决定;二是彻底改造现行法官评价和晋升制度,建立科学公正的法官评价和晋升制度,使所有法官的升迁由权力机关组成的专门机构,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决定,而不是由法院自身的行政领导或者法院组成的考评委员会决定;三是确立法官的终身制和任职期间薪金不得减少制。除非构成犯罪并经由权力机关罢免,任何法官在任职期间都不得被免职。

  可以说,建立合理的法官晋升和保障制度,确保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法院防止和抵制各种行政干预、实现公正司法的最有效手段。没有这个前提,司法改革就不可能成功,行政诉讼制度也不可能发展。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院院长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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